资源描述
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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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D89E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用电安全导责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21]64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临时电源
是指在检修、维护其它作业中,需要临时搭接的电源。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线一般可分为三类:
a)第一类是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线,如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的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
b)第二类是使用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的临时线;
c)第三类是当天用当天拆的临时线路。
4.2 临时电源接线的技术要求
4.2.1 临时电源线路接线:
a)临时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见附件申请表),申请获批后由辖区班组派员接线,使用完毕,由辖区班组派员拆除临时线路,恢复线口绝缘;
b)电厂有关部门的临时电源须经辖区班组同意,按经批准的布设方案架设并在指定接线处接线,使用完毕,施工部门负责拆除临时线路做好线口绝缘恢复工作;
c)临时电源线路的管理、维护及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具有电气工作人员资格或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担任;
d)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临时电源线路设施;
e)拆接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严禁临时工、实习生、培训生拆接临时电源线。
4.2.2 临时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接线:
a)用电量大的,应按临时用户形式接线;
b)用电量较小的,则可从用户线路配电板上总熔断器的出线桩引接电源;
c)在电气装置和电具的接线桩上连接的线头,在引出线口前,必须把导线打个结,结应大于出线口孔径,当导线受拉时曲线结来承担拉力,保护了线芯;
d)分路线不能在灯头内并头,须在线路上用T字接法接好接头,并包好绝缘;
e)临时线路上所用移动电具的电源引线口,必须安装插座。
4.2.3 临时配电装置的技术要求:
a)在电源和用电处两端,均应装设配电箱,安装牢固;
b)各种施工场地的临时性用户,在就近无适当房屋装设配电装置时,应安装室外型配电箱;
c)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按周围环境确定,防触电类别可为A类或Ⅱ类,配电箱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并上锁,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对地应在1.5m以上,要求操作方便且儿童不易触及;
d)现场施工电源应使用合格并满足工地最大用电负荷要求的电源箱或绝源板,电源箱或电源板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箱或板中应有多用户的端子,并按规定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及符合规定的保险丝或保险器;
e)所用的各种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电气装置的品种规格均应按正规线路要求选配和安装;
f)对无装漏电保护器的,不允许使用;
g)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式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式自动空气开关等);
h)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力设备;
i)临时配电装置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使用中不得将接地装置拆除;
j)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许使用。
4.2.4 临时电源线路的技术要求:
a)临时线路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为6mm2,在特别潮湿或危险场所,应采用橡套或塑料护套电缆;
b)临时电源线必须按正规线路的离地高度要求沿墙或架空敷设,跨越道路应有防护措施;
c)架空高度应:室内大于3.0m、室外大于4.0m、档距不超过25m、跨越道路大于6.0m(临时电源线最大垂弧到地面距离):当临时电源线跨越道路架空高度不能满足大于6.0m要求时,可采取穿越路面敷设,但穿越路面时必须采取好防护措施,所用木杆梢径不小于70mm;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3A36
编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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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临时接用380/220V电力,照明线路、电气临时接线安全管理。
3术语
无
4职责
4.1 公司生产制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程序。
4.2 生产制造负责本公司的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5. 管理内容
5.1 管理原则
5.1.1接用临时线路,必须事先由使用单位填写《电气临时接线申请单》,说明理由、起止时间、接用地点、接线方式、容量及负责人姓名,经公司生产制造部电气主管审批同意,检查合格后方可由电工接用。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接用临时线,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5.1.2对临时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制度(立项消项),指派维修电工经常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5.1.3临时线和设备的架设、维护、检查,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必要时委托供电单位协助。
5.2临时线接用范围
5.2.1基建施工和搬迁现场。
5.2.2设备故障处理、检修及紧急抢救救灾现场。
5.2.3短时间的工艺调整和新产品试验及其它类似临时性用电。
5.2.4除上述外凡未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用的用电线路,均视为临时用电线路。
5.3接用期限与审批权限
5.3.1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3.2临时用电线路须生产制造部电气主管、安全主管审核同意后,方可派电工接线并负责维护。
5.3.3临时线使用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如须继续使用必须提前两天补办延期使用审批手续,延期使用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5.3.4临时线在午休和下班后,必须断开电源,复用前需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使用。
5.4临时线路的技术要求
5.4.1临时线应沿墙或悬空架设。悬空架设距离地面高度:户内不低于2.5米,户外跨越人行道不低于3.5米,跨越通车道路不低于6米,与设备、管道、门窗的距离应大于0.3米,严禁直接搭在树上、脚手架、钢梁或金属结构件上面。
5.4.2临时线必须使用外表无破损、绝缘良好的电线,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5兆欧,电线必须与负荷相匹配。
5.4.3特殊情况必需在地面敷设时,应使用YHQ或YHZ型橡套电缆线,同时加以可靠的保护,通过过道还须穿铁管保护。
5.4.5临时线始端须装有总开关,每条分路应设置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位置离地面1.5米以上,室外要安装在有防雨条件的铁皮箱内。
5.4.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用临时线。
6 相关文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7 记录
无
8 附录
电 气 临 时 接 线 申 请 单
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 生产制造部 提出
本程序由 杨国新 起草
本规程由 徐玉银 陈道锋 林斌 会签
本程序由 张桂才 审核
本程序由 陈 勇 批准
本程序由 生产制造部 负责解释
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D5D7D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承包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适用于xxxxx热电厂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关联部门职责
3.1安监部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 生技部、扩建处工程部是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及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的签发。
3.3 人事部负责临时工的统一管理。
3.4 各相关单位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具体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1.1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乙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4.1.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几年来所安全施工记录。
4.1.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1.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1.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甲方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3承包工程开工前三天,乙方工作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办理 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 (见附件一)签发手续。
4.1.4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到甲方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书手续,交纳一定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4.1.4.1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收取:承包工程费用在1,0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8,000-10,000元;5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5,000元;50,000元以下的,收取保证金2,000元。
4.1.5安全施工保证金在施工期间进行考核,工程结束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考核如下:
4.1.5.1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4.1.5.2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一例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元;
4.1.5.3施工期间,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甲方设备、建筑物等损坏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5000元,并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4.1.5.4安全施工保证金不够扣除额时,须处以相等数额的罚款或从工程费用中扣除。
4.1.5.5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施工管理费的3-5%(或安全施工保证金的10-20 )收取,总计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4.1.6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对承包工程须有专人负责,严禁以包代管。承包方对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的设备、建筑物等造成损坏时,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报安监部及工程主管部门。
4.1.7承包工程涉及到设备系统时,由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另行办理热机或电气工作票(包括动火工作票)。
4.1.8甲方安监人员对施工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1.9凡未签订安全责任书及未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承包工程部位,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违反该规定者,除责令其停工外,还要处以100-500元罚款,签订安全责任书及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1.10施工时,同一地点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工作,否则不准施工。
4.1.11承包工程也必须执行 作业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的规定(填写 危险因素控制卡 )。
4.1.12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经双方填写签字后,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13我厂多经系统在厂内承包工程时,也必须执行该规定。
4.1.14各生产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4.1.15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填写执行程序,见附件二。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5.2 本标准按《xxxxx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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