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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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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审批制度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1417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 ,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 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 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 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 走向标志 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3.1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临时用电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63F99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与要求   1.1 为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使用、撤销等内容。   1.3 本制度适应于项目部临时用电的管理。   2、职责   2.1 安监部是电气临时用电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用电的审批,建立台账、现场验收、检查等工作。   2.2 电气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敷设和撤除工作。   2.3 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临时线的范围审批和拆除:   3.1 临时线是指因生产生活工作急需而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施工的电气线路。   3.2 需要架设临时线,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到安监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架设。   3.3临时用电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项目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维护检查修理,使用期满后由电气作业班组拆除。   3.4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该项目负责人组织按规定办理手续,指派专业人员对线路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临时用电线路的基本要求:   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较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埋设及悬空架设,埋设不低于50厘米,悬架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5米,跨路大于6米。   4.3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4 必须设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5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4.6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轻易改变或搭接。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1GF5D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登记、注销管理与考核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临时用电的管理。      2职责      2.1安技部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装备部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3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3.1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      3.2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安技部办理《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装备部、安技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3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3.4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安技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3.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3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4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5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 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 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6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7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8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5考核      5.1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爆炸和火灾危害场所的单位及装备部均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3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装备部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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