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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线审批制度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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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线审批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A727F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 责任部门
2.1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各场负责人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4.1.1 临时用电线路指公司各部门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2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15天以内的电器线路。
4.1.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由使用者向生产管理部或各场负责人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和登记,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生产管理部经理或各场场长审批后方可架设。
4.1.2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部门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1.4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到生产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1.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2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2.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2.2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2.4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2.5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2米。与广播线、 线同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 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2.6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7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2.8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4.2 考核
4.2.1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4.2.2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79CC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临时用电由动力车间负责审批。审批人员审批前要严把申请人员安全资质关,确保无火险、无安全隐患后批准。审批时要定人、定时、定位、定措施并实行持证操作,现场监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并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
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临时作业完工后,要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电气临时用电安全审批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13GG5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
规范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流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临时用电安全使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
3、细则
3.1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伏及以下者)均按本规程执行。
3.2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设备动力科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 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经设备动力科审查,安全保卫科批准后,由车间电工或设备动力科派电工进行架设。
3.3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4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3.5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时,可不填写临时线装置申请单,校验完毕后本人负责拆除。
3.6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设备动力科、安全保卫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4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毕。如逾期未进行处理,设备动力科在通知使用部门领导后,有权责令电工拆除。
3.7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7.1装置临时线时,须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3.7.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7.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3.7.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绝缘带包好。
3.7.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3.7.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3.7.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装置临时线。
3.7.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30厘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3.8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架设临时线。
3.9凡达不到上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临时线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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