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材料买卖合同
买 方: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
卖 方: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材料买卖合同
买方: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
法定代表(负责)人:郭瑜
工商营业注册号:530522000003860
注册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文星社区玉泉名居83号
卖方: 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
法定代表(负责)人:唐绍刚
注册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物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生产厂家
商标
1
LNG杜瓦瓶
PN1.6 480L
6
29500
177000
圣达因
2
不锈钢软管
L=1.5米(带连接头) 材质304
12
320
3840
华迈股份
3
空温式气化器
300Nm3/h
1
15000
15000
华迈
4
气动紧急切断阀
DN25 PN2.5
1
5500
5500
川力机械
5
低温长杆截止阀
DN25 PN2.5
2
1200
2400
川力机械
6
低温长杆截止阀
DN15 PN2.5
16
1080
17280
川力机械
7
低温安全阀
DN15 PN2.5
2
1100
2200
川力机械
8
常温安全阀
DN15 PN2.5
3
620
1860
永一
9
压力表和仪表阀
(耐低温不锈钢)
不锈钢材质
Y100 0-1.6Mpa
2套
420
840
北京布莱迪
10
常温压力表、阀
Y100 0-1.6 Mpa
5套
165
825
北京布莱迪
11
法兰球阀
DN50 PN1.6
7
460
3200
上海双高
12
法兰球阀
DN32 PN1.6
1
320
320
上海双高
13
法兰球阀
DN25 PN2.5
2
260
520
上海双高
14
法兰球阀
DN15 PN2.5
4
180
720
上海双高
15
可燃气体报警器
云南消防备案品牌
1
2500
2500
深圳索富通
16
温度计
现场显示
1
560
560
优质
17
温度变送器
检测气化后温度
1
1650
1650
安徽天康
18
压力变送器
检测调压后压力
1
1950
1950
上海敖向
19
BOG调压器(进口)
50Nm3/h
1
1550
1550
美国FISHER
20
自动式加臭机
不锈钢材质
1
33500
33500
华迈股份
21
主调压器(进口)
300Nm3/h
2
3500
7000
美国FISHER
22
BOG汽化器
50Nm3/h
1
50
2500
华迈
23
罗茨流量计
DN50 含过滤器 进口压力0.4MPa
1
15450
15450
天津五机床
24
底座材料
国标
1
13500
13500
国标
25
氮气系统
含两个氮气瓶及调压阀
1
3500
3500
优质
26
法兰、管件
1
6500
6500
国标
27
管道/支架
1
7500
7500
国标
28
焊接、组装
含脱脂、酸洗
1
12000
12000
华迈股份
29
运杂费
1
26000
26000
华迈股份
30
调试
1
8500
8500
华迈股份
31
探伤
1
5500
5500
华迈股份
32
防暴控制箱
1
9500
9500
华迈股份
33
利税
1
15000
15000
华迈股份
合同总金额:¥405665元(大写:肆拾万零伍千陆佰陆拾伍元整)。
本合同价款包含:17%的增值税、运杂费、包装费以及
\等一切费用。
三、质量
1、质量标准: 符合买方对质量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质量保证:
(1)质量保证期: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现场签收14个月或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以先到为准.
(2)质保金:卖方同意以货款总额的5%即:20287.9元(大写:贰万零贰佰捌拾柒元玖角整)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不能及时更换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保证金不再返还。
四、合理损耗
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误差不得超过总量的1%。
五、包装
包装物执行 \标准;并保证所供货物完整无损及安全。包装物不回收,因包装不良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由卖方自负。
六、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时间
1、卖方以公路方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
2、交货地点:根据买方要求临时约定。
3、交货时间:从2021年6月15日起四十日内到货。
七、验收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验收。
2、验收方法:双方现场验收,需要检测、试压的,或用其他特殊方法的,应请具有法定检测、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若买方具有此能力的,由买方负责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经买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卖方出具验收证明。
3、异议期限:产品外观、数量的异议期限为货到后一个月,逾期视为外观、数量合格;其它方面的质量异议期为一个质保期。卖方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结算
双方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
1、货到签收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调试完成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再付合同金额的40%,从调试完成签字时间计算3个月内再支付合同金额的25%, 剩余货款5%作为质量保,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九、售后服务承诺:送货及时,质量达标。
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买方验收合格接收后转移至买方。
十一、安全与环保责任
(1)因本合同项下货物本身的缺陷或瑕疵引发的安全与环保事故责任的,由卖方承担。
(2)本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买方后,买方不能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该产品引发的安全与环保事故责任由买方承担,
(3)卖方交付货物时,应书面告知使用该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正确使用方法,并向买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否则,买方不予验收,由此引发的安全与环保责任以及产品丢失、毁损责任,由卖方承担。
(4)因本合同项下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致使运输、装卸、储存放射性、剧毒、易爆、易燃等化学危险品泄漏,造成需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污染环境的,卖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二、权利瑕疵担保
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卖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十三、保密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相互间获得或知悉的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密。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四、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十五、合同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15日内仍未交货;
(3)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终止合同。
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买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
3、卖方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向买方支付20%违约金,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因为买方的原因造成违约或终止合同,则买方负责卖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卖方保证所交付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部门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十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
乙方义务:
1、合同生效10天内,乙方须提供:带有整体设备外形尺寸和设备安装基础、重量等参数的图纸;与设备相关的其他说明手册、主要设备样本及合格证明文件(随设备过来)等。
2、设备交货时,乙方须提供设备及元器件的明细及详细技术资料,并封存一套随设备同时发往目的地。
3、乙方派遣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撬装站的安装、调试、指导和培训工作,直至安装调试结束,须同时提供指导或培训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若甲方认为必要,乙方须就整套设备及配件的安装调试及运行所需的技术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售前及售后指导与培训。安装调试合格及培训结束后, 乙方进行技术转移 ,每年免费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4、协助甲方办理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验/验收事项。
5、乙方出具调试方案,由甲方确定后实行。
6、乙方保证合同标的物完全正常运行。
7、保质期结束后,以成本价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维修配件。
8、根据合同约定,在履行付款流程时,乙方根据每阶段付款金额,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义务:
在乙方履行乙方义务及责任的前提下,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进行合同标的物现场吊装及安装,乙方配合、指导、培训。
2、 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项。
3、 甲方提供氮气瓶中的氮气(乙方提供氮气瓶,氮气瓶不能带压长距离运输).
十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买方:(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联系 / :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卖方: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章)
法定代表人:唐绍刚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8号
联系 / :022-23788003/022-23788310
邮政编码:301600
开户行及账号: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
开户行:天津银行科技支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地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平桂签订地点:西湾项目部
新城路网工程1标段项目经理部
供方:贺州矿投拓源建筑材料签订时间:年 月日
为完成中交四公局平桂新城路网工程1标段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产地(或厂家)、型号、暂定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
名称
产地
厂家
型号规 格
单位
数量(暂定)
综合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砂砾
贺州贺街
0~31.5mm
方
5500
65
357500.00
以需方通知书为准
合计人民币(小写):357500.00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说明:
1.1本综合单价为材料运到需方施工现场的价格,包括:材料费、运杂费、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
1.2本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合同期间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一并计入单价里,除补充协议外今后不做调整。本表中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1.3本合同数量为暂定量,需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数量调整,且定价方式不变,供方接受;最终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14685-2021)及行业标准(JTJ034-2000),满足中交四公局平桂新城路网工程1标段项目经理部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其中4.75mm以下含量不小于35%。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交货地点、方式
供方负责将砂砾运至中交四公局平桂新城路网工程1标段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供方负责及时卸货。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供方提供汽车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覆盖,并捆绑牢固,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将产品安全无损的运抵交货地点
第六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计量方式(结算依据)
以运至上述交货地点,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需方提供检尺计量方式,由三方验收人员用标准尺在卸货地点验收,以立方米计量。材料到场验收时,必须由供方、需方、施工队三方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八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供方提供的包装标准为:无,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及解决方案
供方须随货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货到交货地点后,需方按(GB14685-2021、行业标准JTGF30-2003)标准进行验收,需方在货到工地后1 日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须在验收完毕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在质量异议提出后3日内,双方共派代表各一人将样品送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退换。对已经卸货的不合格产品供方负责1日内清理出场,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 安全防护
供方承担产品交付前所造成的一切安全、环保、侵权责任及产品交付前所发生的产品毁损、灭失等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供方对其送货人员需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无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2.1无预付款
12.2需方按月(每月21日)结算货款,每次结算后需方根据业主计量款到位情况进行支付,剩余30000.00元(叁万元整)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需方无息支付给供方,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12.3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留需方财务,每次结算供方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双方责任
13.1:需方责任
按需方指定时间交货的,需方提前2天书面通知供方具体的供货时间、规格、数量等信息(或施工计划安排),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货准备。供方接到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书面回复确认。
需方负责提供材料存放场地,派专人指挥供方送货车辆。供方驾驶员须服从需方收料人员的指挥,把货物卸到指定地点;
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厂内进行实地考查,供方应提供方便条件并给予配合。
需方指定()负责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与供方的货物验收、供货计划的提供以及施工现场与供方的一切事务的沟通工作。
13.2供方责任
供方负责供应满足建设单位、监理和需方试验室检验合格的砂砾石,需方对材料质量有监督权。
供方应及时通知将要到场材料的数量及品种,以便需方提前做好接货验收准备。供方所供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已经卸料的,供方负责1日内清理出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否则需方有权处置并由供方承担相应费用。
供方供应量不能满足需方或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另选合格供应商。
供方指定()负责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与需方的货物验收、供货计划的提供以及施工现场与需方的一切事务的沟通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需方所订购的砂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赔偿。
14.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均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互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对方损失,但不积极采取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宜
17.1需方若发生设计变更,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供方接受。
17.2监理、建设单位对供方提供材料同样有权检验,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接受。
17.3供需双方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涉另一方。
17.4货物在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供方自行承担。
17.5本合同权利双方均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 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帐款后自行终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建三局装饰(粤)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作为采购方,乙方作为供货方,现就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材料(下称“货物”或“材料”)购货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货物概况及合同金额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位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佰 拾万 仟 佰拾元整
2.交货
2.1时间:乙方必须在2008年4月25日前将合同第1条约定的材料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2.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广场北门--1楼(不包括卸车及上楼搬运)
2.3运输及相关费用:
乙方须选择安全的运输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并且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材料货物的装车,并负担上车和运输途中的人力及机械资费,下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甲方 承担。
2.4货物风险: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则甲方承担此后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甲方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材料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及该工程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
2.5甲方有权变更交货日期、交货批次、交货数量,但交货数量的变化不超过材料货物总量的10%。甲方要求变更交货日期、批次、数量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交货。
3.材料货物的工程安装:本合同不包括货物的安装
4.材料货物的包装
4.1材料货物所需包装物以及所产生的包装费由乙方供应及承担。
4.2材料货物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运输、防潮、防湿,任何由于乙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3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乙方、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乙方应在运输包装上标记“向上”、“向下”、“防水”、“易碎”等警示标记,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乙方包装材料货物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4.4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4.5包装物极其处理:
5.质量要求
5.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乙方有通过国家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标准,且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则按乙方企业标准执行; 否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5.1.2材料货物若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5.1.3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若有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按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执行。
5.1.4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要求。
5.1.5
5.2乙方应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货物均是全新的且完整无缺并有妥善包装保护,能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情况引起的损坏,符合(但不限于)以上约定对于该类材料货物质量标准的规定;若该工程所在地或该工程本身对于该类材料货物有特别质量要求的,乙方也应符合此种要求。
5.3质量保证
5.3.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质量保修期自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乙方须提供质量保修期两年、质量保证期10年的质量保证书。在保修期间内,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乙方应该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7日内派专员解决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根据前款规定甲方要求退货的,退货(或更换)后的部分材料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相应延长。
5.4如果乙方没有在条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甲方有权雇佣他人对材料货物修复、纠正或改良,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或者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5质量保修期过后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间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有义务修理或者更换,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提供的材料货物非因前款原因,而是因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材料货物损坏的,甲方仍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仍应承担售后服务,执行日常例行保养工作和技术支持。只要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满意,售后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6.材料货物相关资料的提供
乙方应如实提供如下货物资料一式四份:
(1)原产地原厂材料检验报告(加盖乙方公章原件)
(2)原产地原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原产地产品质量保证书
(4)供应产地证明、使用说明书、许可证或准用证、认证证书等
(5)其它资料:环保、阻燃的检测报告
乙方在提交货物时须同时提供本工程业主、总包单位及监理要求提供的以上货物资料和其他资料,若乙方未提供资料或未提供完整的资料,则对于乙方货物,甲方视为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并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货物风险由乙方负担。
7.货物样品封存
7.1乙方在提交材料货物前,须先向甲方提交材料样品,该材料样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报业主、总包及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由乙方予以包装密封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由甲方封存。
7.2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货物的质量规格标准不得低于甲方封存的该材料样品,并且如果甲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材料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材料货物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8.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
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施工现场货物签收人:项目经理 张亚明 ,库管员 黄国平 ,非以上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同时对货物进行签收的,不能视为甲方接收货物。且此货物签收仅为货物验收之前,乙方将该批货物运到合同指定地点而甲方收到该批货物的证明,并不代表乙方的材料货物通过甲方验收,亦不能免除乙方因供货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9.验收
9.1甲方实际收货的材料型号、数量、外在质量等应与本合同约定相符。若乙方供应的材料货物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材料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货物风险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但如果材料货物不能利用,甲方有权退货,也可以根据材料货物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换或修理,并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引起交货日期拖延或者乙方不能修理、更换或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修好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如果货物不属质量问题,则乙方不接受退货;若甲方在施工完以后5天内对货物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提供的材料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天内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否则即可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意见。若乙方不及时更换或仍然以隐瞒货物的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批货物并拒付该批材料货物价款,并且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此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3验收方法
乙方应在材料到货的2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做好验收准备。
9.3.1到货时,甲方根据封样的样品进行验收,样品与实际货物的颜色不得存在差异(但在不改变基本色调的基础上,允许有细微的色差),并检查货物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验收中发现有不符之处,双方应在24小时内确认,且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9.3.2对于有些缺陷须由甲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才能识别。若甲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货物有品质缺陷,应立即通知(不限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双方确认后,乙方应1日内无偿补货或者更换,并承担由于更换材料货物所发生的与此相关的材料、制造、运输、安装等费用及由于工程延误的原因发生的业主对甲方的罚金和延期交货的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时(包括未派人到现场),则以甲方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为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业主在对甲方交付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材料货物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甲方承担修理更换的材料货物费用。
9.3.4甲方开箱验收前的损耗由全部由乙方承担,开箱验收后由甲方承担,但是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货物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损耗由乙方承担。
9.4如业主、监理要求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做复检报告,则由乙方负责送检;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材料复检不合格,乙方立即按要求整改、重做、退货或换货;交货时间不顺延。
9.5其他约定:
10.货款结算
10.1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之材料设备的单价为包干价,包括材料设备运输至交货地点并通过甲方验收前乙方应支出的费用、成本以及质量保证期间的保修费用、利润等,(产品销售发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仓储费、利润、税收 、运输费、保险费、等。乙方在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材料货物,如无法退还,则视为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0.2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供货完毕后退还。
10.3货款支付:甲方收到履约保函后3日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备料款;货到深圳乙方仓库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合同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付清。
10.4收款人全称:广州百利新装饰材料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花园支行
银行帐户:
付款日期以甲方汇出日期为准。
11.违约责任:
11.1 双方约定
11.1.1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准备验收,不按照约定对材料货物验收的,自甲方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损毁、灭失风险,且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1.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材料货物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11.1.3乙方逾期将材料设备送至指定地点或逾期通过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8%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逾期超过5天后,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一切损失;逾期超过10天或支付延误金达合同总价的10%影响甲方总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11.1.4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对于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材料设备本身、房屋、装修、人员等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扣留相应货款来充抵这些损失,并另按该批材料价款的10%对乙方追加处罚。
11.1.5乙方须严格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加工顺序进行装箱、发货。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顺序发运时,则提前到货部分甲方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若乙方提前交货、多交材料货物或者提交品种、型号、规格、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货物,甲方可以对乙方材料货物代为保管,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保管的材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11.1.6乙方在加工地毯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或分包给第三者进行该项目地毯材料的加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7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总价的10%的违约金。退还货款应在合同终止10日内向甲方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总额的0.3%支付利息。
11.1.8权利担保:乙方对交付甲方的材料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等物权及法定优先权和其他权利)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1.1.9发生前述11.1.1、11.1.2、11.1.3、11.1.4、11.1.5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合同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11.2 违约责任的承担
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责任方应该付清,否则非违约方可以从未付货款中扣除或者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期一天,另按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和各种经济损失总额的0.3%向对方支付利息。
11.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和自然灾害及其他导致交货或付款地点对外交通中断的客观情况。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保密
12.1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及其他甲方给予的相关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需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佣人员提供相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2.2除非执行合同的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前款所列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合同履行完毕后将这些资料(包括合同副本)返还给甲方。
13.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共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其他
14.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所开发票均为真实发票,若发现假发票,乙方应及时更换。同时,甲方将保留按相关税务条款,上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另外, 乙方在交货同时须提供与货款金额相等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时失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14.2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如有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予以明确,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
合同履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 : 联系 :
本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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