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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 桥隧)养护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 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隧道 群的养护和运行管理,具体桥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 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和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 抢险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四条[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长 大桥隧养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 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宣传和公众义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 构和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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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长大桥隧使 用者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秩序,严格遵守 交通规则,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长大桥隧规定区域 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损坏长大桥隧相关设 施。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开通条件] 长大桥隧建设完成在开通运行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交工验收合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移交了相 关技术资料。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交通标志齐全、完好、清晰、醒目,设 置必要的报警、消防、逃生、防汛、监控、救援等器材和设施。长大 桥隧应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三)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
(四)运行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建立了专职的桥 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类安全管理 制度。
已投入运行的长大桥隧,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逐步完善。 第七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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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确保其处于良好 的技术状况。对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还应加强防灾监测、结构安全 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第八条[检查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长大桥隧的巡查 和检查,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向监管单位 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九条[巡查]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 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以发现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等。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 少于 1 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第十条[检查分类]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 殊检查。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 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定性判断为主。 经常检查的频率一般不少于 1 次/月, 汛期应加强长大桥梁的不定期检 查。
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 排特殊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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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技术规 范要求以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适当调整检查频率,一般不少 于 1 次/年。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当立即安 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查工作技术负 责人由从事桥隧工作 5 年以上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担任。
第十三条[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 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 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 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 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查工作技术负 责人由从事桥隧工作 10 年以上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结果处理] 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运 行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 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维修方案评审和实施]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 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 的专业单位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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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作业要求]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 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养护作业应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并协调公安、路政等作好交通组织工作,减少对车辆通行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安全作业]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 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安全作业有关规定,保 证通行车辆安全和养护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桥隧养护工程师]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 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由从事桥隧工作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 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第十九条[养护手册和养护系统]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 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 理信息系统, 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运行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提升养护能力]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或养管单位应 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 技术,积极实施预防性养护。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桥隧养护管 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 隧报告制度, 每年整理本辖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于 3 月 1 日前随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一并向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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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部(公路局)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 术状况监测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挂牌督办] 长大桥隧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 状况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及技术培训]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 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要求,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 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快信息联网]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实 现桥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控制区划定]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长大桥 隧特点及安全运行管理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 划定建筑和作业安全控制区。
第二十六条[控制区管理]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和路政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长大桥隧巡查,对发现在长大桥隧建筑和作业安全控制区 内从事危害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告 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 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 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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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通行要求]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 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 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进入隧道前,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 灯和后尾灯,严禁正常通行时在隧道内变更车道,不许超速、超车, 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 处置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交通违法车辆。
第二十八条[交通安全]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交通管 理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危险品运输]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 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长大桥隧。 确需通过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品运输 车辆通行长大桥隧的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在入口前设置安全检查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运行 管理单位抄告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运输许可 的机关。批准特殊车辆通行长大桥隧行政许可前,相关行政许可批准 单位应当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特殊车辆通行] 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 安全的特殊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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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经行政许可后通行,运输方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改造和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 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批准特殊车辆通行长大桥隧行政许可前,相关行政许可批准单位 应当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实施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长大桥隧上(内)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 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 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防止船撞]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 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长大桥梁 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向社会发布跨河、跨海桥梁 的通航净高、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长大桥梁船舶通行条件有变化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论证确定船舶 (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和宽度限制,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 发布。
第三十三条[管线依附] 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管线的产权单 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管线 故障引发安全事故;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 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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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线施工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补)偿。
第三十四条[消防和安全保卫]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运行监测]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可设置专人或委 托专业机构,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的长大桥隧安全 运行监测系统,对桥隧的运行环境、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 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估和处置]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 安全运行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 出安全运行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安全运行评估制度。
当发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等情况,可能危及 安全运行的,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 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处治。
当发现危及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时,长大桥隧运行 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封闭交通、专人监测等应急措施,向相关部门报 告并配合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管理] 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 应按规定 设置限载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立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设置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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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监测设备,加强巡查、监控,限制超限超载车辆上桥入隧。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根据所管养长大桥隧的特点, 制定专门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指导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大桥 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实施应急预案创 造有利环境。
第四十条[设备人员]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 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联动机制]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当地交通 管理、消防、交通运输管理和卫生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确保应急情况下反应迅速,高效联动,协调有序。涉水桥隧还应与海 事管理、航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第四十二条[应急演练]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每年应当组织针 对火灾、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先期处置] 当遇有任何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 突发事件,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迅速有序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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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当出现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 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运 行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事态有进一步发展 的,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应急结束]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结束 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由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总结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奖励] 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 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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