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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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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 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的文件、 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明细表等);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 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1、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 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 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 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受理材料时核对相关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核对章。 2、以下哪些属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百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度山工程为 2.0%; (二)电力工程、水知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道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 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国专家对基本建设投资 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属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水利水电工程,哪些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安全产员证书类:知 1、主要负责(A 证)具备列条件: a 、企业定代表; b、企业任命管安全产工作主道要 负责; c、企业技术负责 2、项目负责(B 证)具备列条件: a 、企业注册建造师; b、企业三级项目经理且已取 专业技术回职称 3、专职安全答员(C 证)具备列条件: a、企业安全员; b、企业任命专职安全产管理 员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是: 1 、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 、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 、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 、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 、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 、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发生的自然灾害(如 洪水、地震等)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时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对策: 1、搞好安全教育,从提高安全施工的意识思想 要想实现安全生产, 提高企业上下员工的安全施工意识是关键。 有关领导、 管理人员应将安 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之前进行考虑。 搞好技术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提高全 员的安全意识, 将安全纳入到主要考核标准。在确定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上的关系上, 一定要在确定施工安全的基础上, 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杜绝为了赶工期、 赶进度而降低 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发生, 决不拿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去换所谓的效益。对于不同的工人和 不同的项目、 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安全培训方式, 以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要让进入生产 现场的每一个人懂得安全知识, 掌握安全技巧, 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法规。 对于特殊岗位的 安全生产人员, 一定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上岗证。 对于施工现场中不按相应生产法律法规指 挥的管理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罚;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员工一律停工。 2、配备安全检查仪器和装备 水利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 过去普遍采用的安全检查方法, 已不适用, 对大型起重 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对漏电保护器的检测,不能只靠看看、说说,要用加测设备和仪 器,用检测出来的数据来说话。在导流洞、井道、坑道的施工方面,对有毒化学气体的检测 中,不能靠眼睛看、鼻子闻,同样要拿出监测数据,用数据说话。对地基处理中的化学物品 中的毒性也要用专业的设备进行监测, 施工企业缺乏其中一些专业设备, 从而导致其中的一 些安全隐患无法预知,就不用说对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了。 3、加强现场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点, 因此, 应严格 按照生产规定, 安全施工生产。 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责任制和抽查制度, 机械设备是否 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运行, 加强安全生产纪律检查, 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 用电制度, 防火措施等。 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 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闲杂人员进行 高空作业,以免各种意外伤害的发生。抓好生产关键点,防止因工种更换、工序交替、作业 交付等原因给安全施工带来安全隐患。严禁将施工材料乱堆乱放,尤其是一些易燃易爆物品。 总之加强巡视监督,实时控制作业现场状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人是施工的主体,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都与人有关,一切的安全措施都要由人去落实, 因此, 要加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消除违规操 作习惯,从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同时应定时、定期、分批的组织相关的领导人员、 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到让每个人都熟知自己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制度。 同时, 对一线施工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 使施工人员都能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巧和 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并且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5、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控制 加强对重点施工对象和施工工序的控制。加强导流洞和引水洞的衬砌施工;围堰筑堤施工; 高空悬挑部位施工; 土石爆破施工和深基坑开挖的支护施工等重点施工部位的布控。对于施 工工序的监控包括:大体积的混凝土浇筑,钢筋焊接加工,脚手架工程,材料、构配件的吊 装运输等。 对于以上两个关键问题, 必须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盯岗, 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的切实落实,并且落实检查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从而保证施工安全。 总结: 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效益, 没有安全就没有员工小家和企业大家的安定, 企业也就没 有社会信誉。 只有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的每一个人都重视安全生产, 都负起责任来, 在完善水 利工程安全施工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 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努力学习各种安全 生产知识和技巧,并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加强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就一定能够实现。 5、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科室安全责任制和各科室负责人安全责任 制) 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安全部 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全面负责分公司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工作, 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三、 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 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 中。 四、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 并负责贯彻落实 五、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责审查分公司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对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深入基层检查不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八、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九、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十、维持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十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部负责人: 二 0 一一年三月一日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部 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坚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因无设计、工作面 无规程,临时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其不合理而发生事故的,主管人员要负责任。 三、 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 技术措施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 负责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定期组织避灾路线的演习。 五、 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 研究讨论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 提 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六、搞好各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经常深入项目,积极指导各个项目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教育、考核工作。 九、积极参加全集团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 十、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 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 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掌握基本建设市场和工程市场动态,提出本企业的安全经营方针、市场上的安全风险。 二、负责对各个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超资质承包,发包。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督促其按协议实施。 四、合理规避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收集整理有关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费用、 建材等有关情况资料,建立信息档案,为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底、招投标提供可靠依据。 经营部负责人: 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经费,并督促其合理利用。 二、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安全事故费用的支付和监督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 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 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有关部门(科室)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实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公司行政,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安全工 作.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抓好 安全生产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 四、把生产纳入先进项目部(队)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 导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支持各部门(科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为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积极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党, 团员.无事故活动,协助工会, 团等组织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 要在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 对 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八、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在审核各专项方案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 防范措施。 综合部负责人: 二 0 一一年一月一日 6、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以怎样的形式颁发 可以以企业内部文件形式颁发。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存在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 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 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 检验检测期限的, 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 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向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 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 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 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 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 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 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 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 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 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 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 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范围,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 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 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 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救援器材、 设备,并 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 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价款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 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 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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