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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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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的质量控制, 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为预应力混凝土环形 截面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以下简称为管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管桩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检测、生产等活动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管桩应用管理的主 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管桩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 理。 第五条 出厂检验合格的管桩应在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 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 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有 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管桩的生产时间应在型式检验报告半年 有效期内。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 1 - 勘察,对地质条件中存在以下情况时,应明确作出不宜选用管桩 的结论。 1 .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石、障碍物; 2.含有不适宜作持力层且管桩又难以贯穿的坚硬夹层; 3 .灰岩面上没有合适持力层的岩溶发育地区; 4. 基岩或密实碎石土以上的土层为淤泥质土、淤泥层等松软 土层,桩的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 5.对管桩的混凝土、钢筋及钢构件有强腐蚀作用的岩土层(含 地下水); 6 .其他不适宜管桩沉桩或承载情况的地质条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 报告进行设计。 第八条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管桩基础,建设单位应组 织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制定设计试桩方案并进行试桩,设计试桩 应进行静载荷试验,为管桩基础设计提供相关参数。设计试桩参 数应为桩基设计主要依据之一。 试桩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 试验数量在同一条件下的不应少于3 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 当工程桩总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 2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 试验数量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 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设计单位设计时不应采用管桩基 - 2 - 础: 1. 基岩或密实碎石土以上的土层为淤泥质土、淤泥层等松软 土层,桩的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 2.承受较大水平荷载作用或可能出现拉应力的桩基; 3.环形截面管桩用于摩擦型桩,长径比超过80 的;用于端 承型桩,长径比超过 40 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用于摩擦型桩, 长径比超过 90 的;用于端承型桩,长径比超过45 的;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场地类型为Ⅳ类场地的; 5 .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且埋藏较浅的风化岩层; 6.中等液化场地土较厚或严重液化场地土; 7.中腐蚀性以上场地; 8 .其他不应采用管桩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单位拟采用管桩基础设计 时,在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专家应为结构和岩土等 专业并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 人)进行论证,形成 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 用管桩基础: 1.建筑高度为60m 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2.用作抗拔桩时,基桩由两节及以上连接而成的;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场地类型为Ⅲ类场地的; 4. 土层分布坡度较陡, 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 桩端持力层 顶面起伏较大(大于 10%)的场地。 - 3 - 第十一条 承台下存在承载力特征值为70kPa 及以下的软土 时,承台下应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等方式进行土体加固,加固处理 深度承台底面以下不应小于 2m,或至承台底面以下较好土层的 顶面,承台周边加固范围不应小于 1m。土体加固后应进行连续 贯入动力触探检测,必要时还应配合钻芯检测。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要求减少截 桩和接桩,任一单桩的接头数量不应超过3 个。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现行技术标准及本规定的 内容对管桩基础的适用性进行审查并应有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采用管桩基础的工程,涉及到下列修改的,应 由提出修改方出具书面修改理由,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建设单 位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修改图,修改图应经原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 .桩型、桩径修改的; 2.桩长出现较大数量或较大幅度调整的; 3 .桩端持力层调整的; 4.承载力特征值调整的; 5 .取消或增加桩尖的; 6 .其他的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除设计阶段已进行静载试桩以外,管桩在正式施 工前应由设计单位会同勘察单位共同确定试沉桩的位置和数量, 制定试沉桩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试沉桩方案进行试沉桩 - 4 - 施工和监理。试沉桩数量不少于工程桩总数的 1%且不得少于 5 根;对于工程场地较小,地质条件简单的工程,试沉桩数量不得 少于 3 根。 第十六条 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 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设置验收合格标识。进场验收时应对以 下内容重点检查: 1. 应核对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 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2.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检查管桩外壁标志, 对其规 格、型号及种类进行检查验收,并应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 管桩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钢筋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端 板的材质、厚度及电焊坡口尺寸等项目进行检查。 3. 采用桩尖的工程, 应对桩尖的钢板厚度、 桩尖尺寸、 焊缝 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应在建设(监 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现场随机取样共同 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品种、 同一型号、 同一规格的产品, 每进场 5000m 为一批, 每一批次抽检数量不少 于 1 节。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加盖施工图设计审查专用章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管桩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等单位进行技 - 5 - 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方案, 报建设 (监理) 单位审核确认后,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制订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管桩定位、施工顺序、 接桩、基坑开挖等重要工序应进行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的内容和 质量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受控。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监理单位应 加强以下控制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1. 场地运输严禁野蛮拖拉、碰撞, 管桩堆放场地应平整, 堆 放应设置垫木; 2. 沉桩前应有确保场地地基表面具有足够承载力,以满足桩 基施工机械正常运行和施工要求的具体措施; 3.沉桩前应复核桩的垂直度和平面坐标(桩位;) 沉桩过程 应有专人监控桩身垂直度; 4. 工程桩接桩采用焊接方式的,应重点检查焊接过程, 并对 焊缝的外观质量重点检查形成书面记录,接桩质量应进行10%的 焊缝探伤检测; 5. 沉桩过程中应控制油压值(压桩力)、贯入度等沉桩指标; 6. 对管桩定位、 施工顺序、 接桩、 基坑开挖等重要工序应按 照监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7. 挤土效应明显的桩基工程,应监测单桩沉桩完成时的桩顶 标高和全部工程桩沉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进行对比并形成书面 - 6 - 记录; 8. 大面积群桩基础或挤土效应明显的管桩基础工程,当工程 周边环境复杂,存在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市政道路及管线 时,应设置观测点监测沉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 基坑开挖工程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注意对成桩质 量的保护,对基坑开挖过程的监理,应重点检查开挖顺序、方式 及对成桩质量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管桩沉桩结束、土方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牵 头,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参加,召开桩基检测会议,共 同协商检测方案,桩基检测方案由设计单位最后确定,且应符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的相关要求,并形成桩基 检测会议纪要。 工程桩的单桩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 .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4.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在全部工程桩中均匀或随机选择。 第二十二条 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宜全数检测, 当桩身出现浅部缺陷时应采用开挖验证;当桩身或接头出现裂缝, 被判定为Ⅱ、Ⅲ类桩时,宜配合采用基桩孔内摄像技术等方式对 桩身裂缝情况进行识别,为桩身结构影响分析提供实测数据。 - 7 - 第二十三条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采用静载荷试验的单位工 程,在同一条件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得少于2 根。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向竖向抗拔、 水平承载力检测,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 且不应少于 3 根。 验收检测时, 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地标高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时,应采用静荷载试验中 的慢速维持法。 检测单位对工程桩检测应严格按照桩基检测会议纪要所确定 的桩号进行,检测时必须复核检测桩号。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 员必须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对见证过程及检测情况进行记录。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桩,当日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检测单位应将桩基检测会议纪要纳入检测报告中。 第二十五条 对管桩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送检、桩尖及桩身 焊接、 桩位及桩顶标高验收、桩承载力及完整性检测等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应实施举牌验收,并留存影像记录,作为桩基 验收的依据。举牌验收影像记录应能反映管桩标识、验收人员、 验收部位和日期、关键质量要素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桩基施工、检测、开挖、验收等过程中发现存 - 8 - 在基桩偏位较大,桩长、桩顶标高或承载力异常等质量问题时, 应及时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并根据产 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由设计单位拿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必要时 还应进一步增加基桩检测方式或组织专家论证。发生异常质量情 况时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桩基工程施工资料及实体质量经自检合格后, 建设(监理)单位应在下道工序施工前组织桩基子分部验收,并 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验收标准的,应整改合 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 构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和变形监测,一旦发现异常 情况,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 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总承包单位和第三 方沉降监测单位均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的有关规定进 行沉降和变形观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 的质量行为及管桩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对于偷工减 料,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文件进行试桩,不按要求对场地进行加 固处理,以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坚决予以制止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记录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9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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