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材检验制度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 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 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 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四、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 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 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五、包
2、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 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 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 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 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六、 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 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 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七、 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 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八、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 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 导宣传的内容。九、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 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