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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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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6A0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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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1) 由仪表室负责不合格计量设备的判定;
(2) 应对所有的计量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定期对其进行检定。如果任一仪器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数据可疑,或通过检定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3) 仪表室负责将出现问题的计量设备进行修复,修复的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校准、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4) 仪表室负责对该计量设备过去一段时间所测量的数据进行追溯,并及时将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有关工序,以便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3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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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公司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从抓未遂、抓异常入手,落实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
第三条 调查分析不安全情况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人员贯彻本规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任何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不安全情况的行为均可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直接反映。
第六条 对发生不安全情况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阻挠调查分析者,则视其情节给予当事者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条文若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内各部门。
第二章 不安全情况的等级认定
第九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和火灾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认定二类障碍和异常。
第十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实施细则》认定严重和一般未遂。
第十一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大、影响大并被公安消防部门立案的,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小、影响小公安消防部门未立案的,公司内部按照火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对公司驾驶人员(含临时工)在公司内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一般及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在公司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公司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神认定为交通事故及轻微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
第十四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或公司人员(含临时工)在外从事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事故,但不安全情况的性质或造成的后果较严重,公司内为严肃责任追究,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事故(简称公司内定事故)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五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公司内可以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简称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进行统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定为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二)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三) 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元及以上不满5万元。
(四)非人员直接原因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而未停止运行。
第三章 不安全情况的即时汇报
第十六条 报告范围
(一) 人身事故:死亡、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触电、烫伤、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轻伤事故。
(二) 设备事故:特大、重大、误操作、人员责任事故,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全厂对外停电;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被迫停止运行;汽轮机水冲击、大轴弯曲、轴瓦烧损;锅炉炉膛爆炸;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等。
(三) 火灾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 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300MW机组跳机事件。
(五) 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时间限定
(一)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
(二) 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在白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中、夜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在下一个白天8:00以前上报。
第十八条 即时报告采用 报告方式。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 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报告程序
(一)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同时要向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报告, 所属支部领导必须向公司党委书记报告。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E1DAB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计量仪表室负责制定检定制度,计量仪表室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
2、 计量检定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公司使用的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程和标准检定,检定项目不得任意增减,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3、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市标准计量局批准的检定部门和检定时间进行检定。
4、 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验单位与被检验单位商定,也要按周期计划进行检定;
5、 计量器具周期本校准、检定后,在器具上张贴合格证标志,对校准、检定未合格的器具,贴停用证,不准投入使用;
6、 检定人员所用的标准器具,测试器具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及时维护保养;
7、 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及器具种类定为:
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
各种电极检定周期为半年;
衡器(移动式台秤)、热工仪表周期为半年;
计量标准器周期为一年;
真空表为一次性使用(显示)仪表不作检定;
衡器(电子称类)检定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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