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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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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 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14施行日期文号2012.12.14主题类别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加强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 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

2、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 法,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 年 12 月 14 日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保障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安全,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 工作程序, 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水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3、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统考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参照本 办法执行。统考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采用统一考试题库进行的考试。第三条 主管机关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统一管理。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依 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安全保障、 计划制定、 考试组织及实施。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以 下简称“海事中心”)在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下,保障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安全,具体负责汇总并协调船 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维护考

4、试题库,组织阅卷,汇总、统计和分析考试数据,维护船员计算机终端考 试系统,并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第二章 考场、设备及人员配置第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考场应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配置标准(见附件 1),并 通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委托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验收并报备主管机关。第五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组卷设备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配置(见附件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 授权保管和使用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组卷设备。组卷设备应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保密室的配 置应满足本规定附件 3 的要求。第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至少 1 名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管理员。每个考点应

5、当至少 配备 1 名专职网络管理员。每个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应配备1 名主考,每 40 名考生至少配备 1 名监考, 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应不少于 2 人。第七条 主考、监考、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和保密室管理员属于涉密人员,需接受保密知识培训 教育,并签署相应保密协议。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上专人专岗,明确岗位职责。主考:为具备助理考官及以 上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具体实施。监考:负责对本考场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维护 本考场考试秩序以及对考场情况进行记录。系统管理员: 负责计算机考场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软硬件)、 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及解决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网络管理员:负责本

6、考场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 场相关设备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处理。保密室管理员:负责对保 密室钥匙及内部设备的保管。第三章 考试计划和报名第八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本辖区船员适任考试计划,在自有的 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举行的适任考试,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计划;在各院校、培训机 构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适任考试,应当提前 1 个月公布考试计划。适任考试计划 (见附件 4)提交海事中心。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类别考试计划。第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适任考试计划,受理各期适任

7、考试网上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每期考试报名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 个工作日。第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的考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开始的前 3 日开通网上打印准考证或者发放准考证。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考生座位安排,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 隔开安排为原则。第四章 考试实施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中心应当制定船员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 预案等事项。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应在每期适任考试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 机考务系统

8、上传,海事中心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适任考试计划的确认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上传包含报考信息的适任考试计划。其他类别考试计划和报考信息可由各海 事机构主考在考试前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准备好各考点当期的设 备和数据,交与各考点的主考。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 1 日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相关设 备,并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5)报辖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考点主考应在考试考前对终端考试系统 和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并开启监控系统后封闭考场,确保与考试相关的设备和系统在考试期间处 于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五条

9、考试期间,各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无线电子信号,封闭考试终端机的 USB 接口、 光驱、软驱、红外线接口、蓝牙等输入输出设备或功能,并切断与外部网络的连接;监控系统应当处于正 常使用状态,监控录像至少保存 6 个月。第十六条 主考和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 4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主考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 佩带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统一穿着海事制服。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考生应当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身份认证后进入考场,对号 入坐。考试开始前 5 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

10、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 序进行。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 应向主考汇报, 视情由海事中心解释或答复。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见附件 6),并在当期考试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海事中心提 交。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归档保存 1年。对于考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该事件具体内容。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适任考试开始 60 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在其他类别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 方能交卷离开考场。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 主考应当立即打印当场考试成绩,

11、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后, 留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 1 年。答题结果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由主考备份,并且于当期考试结束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答题结果汇总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务系统后上传至海事中心。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中心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处置,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暂停、取消或终止考试:(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二) 考生集体罢考, 围攻、 殴打考试工作人员, 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 导致考场秩序极为混乱; (三) 发生恐怖性事件; (四)出现公共卫生或自然、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 (五)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 计算

12、机硬件及考试软件等)存在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其他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重新考试 时,应按照本办法制定考试计划并实施。第五章 阅卷及考试成绩公布第二十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采取计算机自动阅卷方式。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适任考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的 处理结果提交到海事中心备存(格式见附件 7)。海事中心依据提交的处理结果对成绩进行调整并每月汇总 报备主管机关。各级海事机构应当在其他类别考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的处理结 果提交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存(格式见附件 7)。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提交的处理结果对成绩进行调 整

13、第二十六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收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适任考试答题结果和考试处理结果 后 5 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适任考试成绩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各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其他类别考试答题结果和考试处理结果后 5 日 内,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其他类别考试成绩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并对外发布。海事中心应当每 月汇总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数据,并报主管机关。第二十七条 考生对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在公布成绩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

14、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满足主管机关制 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在考试期间,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 组卷设备在送往考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 一名海事执法人员陪同。组卷设备送至考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使用组卷设备时,需主考和至少 1 名 监考同时在场。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组卷设备送回各考点的保密室。第三十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组卷 设备遗失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设备损坏、报废或需要更新的,由海事中心 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或处理,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机关。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主管机 关取消该培训机构开展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考试的计划、组织 实施中的相关记录做好保管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海船员2009307 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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