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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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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参考 一、考评员的任务与职责 (一)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 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二)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 中、 高级工的鉴定考评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工 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工作。 (三)接受市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 间、地点参加鉴定考评工作。 (四)熟悉本职业 (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 范、考评技术等。 (五)开考前负责检查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及原材料等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在考核过程中,考评员必须遵守考评员守则,执行考场 规则,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 (七)配合鉴定所(站)和协助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维持考场 的正常秩序。 (八)考核完毕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认真复核考核结果并进 行成绩统登。 (九)及时为鉴定事业的发展、完善以及鉴定所(站)的建设提 出合理化建议。 二、考评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我市本 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信。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 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 1 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三)考评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 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 则和有关规定。 三、考评员守则 (一)考评员是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 对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等工作。 (二)考评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练 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制发的、配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 卡。 (四)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当次考核的 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 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五)开考前 10 分钟,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 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和级别相符。 (六)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 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纠正和记录工作。 (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 或终止考试等处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八)考评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 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 后,才能离开。 (九)考评员必须认真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 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 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 (十)考评员应主动执行三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师生回避、 师徒回避等)。 (十一)考评员在进行考评工作时,不得从事与考评员身份无 关的工作。 (十二)考评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严 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 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十三)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考评小组在评分 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守保密要求。 (十四)考评员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巡考员、督导员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考评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一) 申报考评员的人员,应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鉴定 机构、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推荐或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组织的考评员培训。 (二)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 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三)考评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 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以及相关的 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鉴 定程序及考评技术。 (四)考评员经培训后,必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核 大纲要求,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核。 (五)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 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五、考评员的聘用 (一)考评员的聘任和使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 安排,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 (二)考评员的聘任期为 3 年。聘任期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鉴定管理部对其作出综合评价,上报中心,决定续 聘与否。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被聘用的考评员明确双 方的责、权、利。 (四)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考评员,报市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 六、考评员的使用管理 (一)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使用和管理。 (二)考评员的派出由鉴定中心统一调遣或由鉴定所 (站)推 荐,经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由鉴定所(站)安排。 (三)考评员的派出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考评小组,并 由鉴定中心指定考评小组组长。 (四)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 (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 过 3 次,且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考评员派出时, 必须坚持亲属、 师徒、 师生的回避制度。 (六)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评员会议, 总结和交流考评经验, 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 (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 情况,对考评员每年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优秀的给予表扬 奖励。 (八)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长期无故 不参加考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予以解聘,并报其发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七、考评员的业务评估 (一)各鉴定所(站)应建立考评员日常业务考核制度。每次鉴 定结束,鉴定所(站)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必须对每个考评 员的工作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并填入《广州市职业技能 鉴定考评员业务考核记录表》中,作为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 的记录。 (二)每年年终,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相应的职业 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人员和督导员,根据《广州市职业技能 鉴定考评业务考核记录表》,分别对考评员提出年度评议意 见,并评定等次。 (三)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 合格。 (四)年度评议考核为优秀的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或社会意见 大的考评员,暂停其考评工作安排,并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 培训,仍未能改正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消其考 评员资格。 (五)考评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年度评议结果,将作为其是否 续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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