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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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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 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 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____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 权。 第四条____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 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____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 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____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 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____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 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1页共9页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 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____ 的规定制 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____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____ 的规定设立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____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 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 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 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 构。 第2页共9页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 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 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 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 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 利润。 第3页共9页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按照____ 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 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 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 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第4页共9页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 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 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 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第5页共9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 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 ____ 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 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 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 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 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 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6页共9页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 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 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 ____ 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 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 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____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 ;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7页共9页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二)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管理多读书、读好书,特 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企业管理、职场、成长、成功励志、经济营销、生活情感、期刊及其他类别 书籍。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本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四、借阅规定 (一)借书时间为每周一至五的日常工作时间。 (二)每人每次借阅图书不可超过2 本,借阅期限为____天(逢休息或假日顺延 至下一上班日)。到期应归还,未读完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 次为限。若逾期未归还,按____元/天计算,在工资中扣除(最高不超过书的原 价)。 (三)借书时,请填写《借阅单》后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 后,将《借阅单》妥为保管; (四)借书人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验收,管理员将《借阅单》归还 借书人作废,并将图书放回书架内; (五)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章 赔偿。借阅资料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者得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 续: 第8页共9页 1、 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2、 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之书籍赔 偿; 3 、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者,其修护费由借阅者负担。 (六)所借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 拒绝。 五、图书管理 (一) 由办公室负责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包括指定购买计划、整理、盘点,并 由采购部配合,负责图书的购买等; (二)每周五进行盘点; (三)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书名、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 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图书管理系统中的《图书室登记总簿》。 六、保护书籍 (一)用书签夹住阅览的页次,不可折页、不可做记号; (二)借阅之图书不可乱画或撕毁。 七、图书交流及捐赠 鼓励捐赠闲置图书,捐赠图书归入图书室。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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