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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 3 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 供水平安,保障居民正常用水,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 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和《 xx 省城市供水 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 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 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 加压设备、 水处理 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维护管理单位 (简称维护管理单位 )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 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xx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 管部门 (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xx 市公用事业管理机 构负责详细的管理工作。
xx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详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 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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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 可以托付城市供水企 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 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 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托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方案后, 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看法。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 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与。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 建 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阅历收合格后, 产权人可移交或托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托付维护管理手续 完成后, 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产权人自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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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移交或托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 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 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托 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 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 水设施, 房屋全部权人自愿移交或托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 城 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 维护管理, 房屋全部权 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托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 设施的, 产权人(含房屋全部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托付 维护管理协议,依法商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托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 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 更新等相关费用, 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对 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 专款专用, 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 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 水压的合格, 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马上进行抢修, 并实行相应措施 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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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 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 一次检测, 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力量的, 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确保供水达到《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准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 水, 因工程设施修理等缘由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 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应准时 告知用户,并在 12 小时内实行紧急处置措施;超过 24 小时仍未恢复 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应实行应急供水措施, 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供应,并在 24 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 行卫生平安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其次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 应的条件, 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需经卫生学问培训和健康检查, 取 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其次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受不行抗力因 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城市供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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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管理规定》其次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托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大事或者水质信息的。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三)维护管理单位支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 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
(四)支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 洗消毒工作的。
其次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赐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 5 年,自 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次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依据《xx 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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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 存、加压等设施, 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 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 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 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xx 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 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意用户需要时, 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 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 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 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 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 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意用户需求, 便于修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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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池壁结实、光滑, 不渗漏, 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 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 无死水区, 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分;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 管材、 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 准 ;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四周 10 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 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 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 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供水行 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托付 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无产权单位的, 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 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 因按方案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 工等缘由需停止供水时, 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 报批,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 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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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 3 天的,应当实行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人员 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 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 水质特别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连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 10 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保洁修理专业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修理专业单位必需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的许可, 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 方可从事相应 业务。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修理专业人员, 必需经预防性健康体检,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方可从事 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修理专业单位应 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 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特别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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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应当马上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 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0xx0 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设计、施工的 ;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担当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 施 工的 ;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修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爱护范围内堆放有毒、 有害、 易腐物 质的 ;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 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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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 或未按规定 实行临时供水措施的。
其次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详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3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平安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加强对二次供 水卫生管理,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二次供水设施 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 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 水电保障中心支配专人管理, 对 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常常性的检查、修理、保养,使其处于平安稳定的 运行状态,保证每天 24 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需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学问 培训合格证》 ;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 持洁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 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根据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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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 、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 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四周环境干净,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 、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 3 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 供水平安,保障居民正常用水,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 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和《 xx 省城市供水 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 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 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 加压设备、 水处理 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维护管理单位 (简称维护管理单位 )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 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xx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 管部门 (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xx 市公用事业管理机 构负责详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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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详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 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 可以托付城市供水企 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 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 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 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托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方案后, 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看法。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 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与。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 建 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阅历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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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可移交或托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托付维护管理手续 完成后, 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产权人自愿选 择移交或托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 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 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托 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 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 水设施, 房屋全部权人自愿移交或托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 城 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 维护管理, 房屋全部权 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托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 设施的, 产权人(含房屋全部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托付 维护管理协议,依法商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托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 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 更新等相关费用, 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对 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 专款专用, 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 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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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 水压的合格, 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马上进行抢修, 并实行相应措施 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 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 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 一次检测, 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力量的, 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确保供水达到《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准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 水, 因工程设施修理等缘由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 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应准时 告知用户,并在 12 小时内实行紧急处置措施;超过 24 小时仍未恢复 供水的, 维护管理单位应实行应急供水措施, 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供应,并在 24 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 行卫生平安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其次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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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条件, 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需经卫生学问培训和健康检查, 取 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其次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受不行抗力因 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城市供水水 质管理规定》其次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托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大事或者水质信息的。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三)维护管理单位支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 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
(四)支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 洗消毒工作的。
其次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赐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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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 5 年,自 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次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依据《xx 市城市供水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 存、加压等设施, 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 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 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 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xx 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 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意用户需要时, 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 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 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 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 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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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意用户需求, 便于修理、管理 ;
(二)水池壁结实、光滑,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 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 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分;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 管材、 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 准 ;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四周 10 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 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 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 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供水行 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托付 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无产权单位的, 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 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 因按方案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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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等缘由需停止供水时, 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 报批,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 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 3 天的,应当实行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人员 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 托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 水质特别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连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 10 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保洁修理专业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修理专业单位必需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的许可, 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 方可从事相应 业务。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修理专业人员, 必需经预防性健康体检,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方可从事 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修理专业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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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 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特别变 化,应当马上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 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0xx0 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设计、施工的 ;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担当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 施 工的 ;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修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爱护范围内堆放有毒、 有害、 易腐物 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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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 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 或未按规定 实行临时供水措施的。
其次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详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 3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平安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加强对二次供 水卫生管理,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二次供水设施 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 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 水电保障中心支配专人管理, 对 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常常性的检查、修理、保养,使其处于平安稳定的 运行状态,保证每天 24 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需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学问 培训合格证》 ;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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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洁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 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根据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 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 、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 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四周环境干净,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 、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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