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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材编写审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 审定的治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 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治理体制改革意见 的通知》 (国办发[ 20XX ] 34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 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 ,及必要的教 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GJ 鼓舞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 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 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 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治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 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教材的编写、 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两级治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GJ 课程教材 的编写和审定治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 和审定治理。
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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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 XX 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 XX 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 和教育改革进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 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有 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 学科的现状及改革进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进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 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 GJ 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 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 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教材编写实行项目治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 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 GJ 课程教材编写 的立项申请 ,必要时也可授权或托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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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编写 GJ 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 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托付, 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 GJ 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 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 GJ 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 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 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 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 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 印件) ,任职情况;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两名资深专家的推举意见;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 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 3 月和 9 月。 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 ,对申请者的资质、教 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 ,审 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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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四条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 初审。 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别情况也可以是一学 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 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 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 400 个班或 2 万名学生的 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别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 价。
第五章教材的审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 员会,负责 GJ 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 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托付,承担有关 GJ 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 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 ,由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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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专家、 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 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 4 年。 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 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 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 ,从信息库中 选定。 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 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 ,公正客观 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治理部门 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 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 GJ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 XX 的教育 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 GJ 颁 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进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 映社会、科技进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 GJ 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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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 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 效果 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材审定后 ,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 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 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 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峻,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 , 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 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 GJ 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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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进展,形成 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六章表彰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GJ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 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 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 由同级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 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治理部门、 教材审定机构在 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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