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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 16 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 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 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欢迎阅读与收藏。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1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 30 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 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 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 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 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 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 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 30 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 500 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 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 24 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 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 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2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
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 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 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
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 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 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
二、采购、销售人员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等行为。
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 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 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3
一、安全经营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 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 2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 3 )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 4 )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 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 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 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 1 )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 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 2 )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 酌情赔偿损失;
( 3 )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 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 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 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 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 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 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 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
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 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 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 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 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 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 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 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 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 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 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 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 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 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 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 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 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 2.5 米,堆码墙距不少于 0.45 米,堆垛与 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 0.7 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 2 米以上的运输 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 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 防洪、防爆。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4
1、使用的安全标志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志。
2、仓库大门及围墙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
3、库房外墙及库房门口必须印写安全警示标语或悬挂警示牌,设 立警戒线。
4、仓库内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语。
5、确保警示语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遗失。
6、加大宣传力度,造成浓烈的安全氛围,警示内部职工和外来人 员。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5
1、烟花爆竹库区应按消防部门规定备齐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 保证性能完好,保证随时启动无故障,定期请消防部门指导消防演练、 检查,使员工掌握处理事故及紧急疏散等基本知识。
2、灭火器应定期送相关部门检验或更换,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应保证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储备 不得随意动用,使用后尽快补足消防用水。
4、库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5、加强对守夜巡查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时不走过场,同
时库区安全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6
1、仓库管理员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布衣裤、 钉鞋、硬底鞋和带火源火种进入仓库;
2、熟悉各种产品规格、型号,做到分类存放,堆码有序,各种标 签标识醒目,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齐全;
3、仓库应通风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电防潮, 经常保持适当的干湿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准用石头、砖块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货物的垫托物;商品堆码 应整齐,留有间距,保持通道杨通;①堆垛距内墙不小于 0.45 米;② 堆垛(货架)之间留运输通道,不小于 2 米;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 得超过 1.5 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烟花爆 竹存在质量变质、异味、发热、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恰 当处理;
6、商品收、发应核对清楚,防止错收错发;严禁存放未知商品和 其他货物;
7、仓库内装卸货物时严禁推、拉、碰撞、乱扔、乱摔、防止事故 发生;
8、严禁在仓库内包装、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盘点,做到物资清、帐目清、手续清;
10、保持清洁卫生,无灰尘、无杂物。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7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 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 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
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 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 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 交给门卫暂管。
9、在 1.3 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 b 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 0.x7 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45 米;成 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2.5 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 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14、库房内温度超过 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 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 畅通无阻。
1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 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8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xx]56 号)文件规定,本公司烟花爆
竹仓库最大储存药量超过 5t,已满足重大危险源申报条件,应按重大危险 源进行监督、管理。为防止本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 ,造成重大的人员伤 亡与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本仓库应向当地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 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管理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对仓 库中的产品数量(药量)进行记录。
3、人防:每天 24 小时有值班守护人员,守护员要经过安全培训,值 班守护人员严禁饮酒上班、私自脱岗;夜间至少巡逻三次,并做好巡逻记 录。
4、犬防:库区养犬,辅助夜间值班。
5、安全监控与报警设施 :采用科学、有效、实用的监控与报警设 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6、发现事故隐患 ,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 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外部安全距 离不够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演 练记录。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 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
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
第四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 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 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 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 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 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 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 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 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 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 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 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主要 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 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程要求, 在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运用视频 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一)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 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免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 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 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
续。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 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区域内生产加工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3 年。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 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 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 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 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 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 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 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一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 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 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 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 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 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 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 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
第五章运输
第二十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 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 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
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 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 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 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 效力。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 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经营资质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卸时严禁拖 拉、挤压、撞击、抛摔;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 品;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与前后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途中 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 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 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 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 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 请,经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 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格。
大型焰火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核发《焰火燃放许可 证》的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 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和销售登 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销售给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禁止将烟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销售、提供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单 位和个人。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 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 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 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依法 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 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许可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予以关闭。
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专门的安 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储存仓库的 安全距离内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 主负责拆除;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负责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未经批准擅 自增建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承担,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 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 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 料储存、经营、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造 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 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 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办法所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仅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 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 原材料。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含礼花弹)、爆竹及 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仅指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
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的出口业务由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经营;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贸出 口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 1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 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 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 100 号)、《济南市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 13 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从事储存、 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中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 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 合。
1.5 风险评估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较为敏感,极易 产生爆炸;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若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引起火灾, 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 进行非法储存、经营活动,易发生火灾事故和爆炸,导致较大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1.6 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烟 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的烟花爆 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 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烟花爆 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 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 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 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研究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的烟 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 危害的烟花爆竹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 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 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 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 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 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 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 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 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 爆炸和火灾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 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 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 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 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相关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 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 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 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等,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 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 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 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 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 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 故报告后,迅速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 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 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 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烟花爆竹专家参与应急救 援;参加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 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 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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