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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89068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卫生状况、 岗位责任制的执 行情况和仓储条件等。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工作。
四、 发现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直至改正。
五、 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制作、 销售等过程; 陈列的各 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等。
六、 对损坏的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 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 齐全,并存档备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 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或借用, 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 排除病症或治愈后, 方可重新上 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
处理食品原料后、 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 前应冼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 销售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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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按照 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应当对供货方资格实行查验,索要 供货方的经签字 (或盖章) 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食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票证。应检验检疫的, 按照食品 生产加工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签 字(或盖章)确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经营者要对食品或原材料包装标 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
和厂址;(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 生产批号、 产品标准号、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分 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 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
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 售。 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 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 符合卫生要求的, 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应立 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 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八、对出租柜台或场地的单位, 要指导场内食品经营者做好 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对重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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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 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保障消费者身 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加工、 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 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 职责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
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
四、程序
1、成立应急组织 (1) 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 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2) 食 品经营单位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并对 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 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 应措施, 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 及时报告。 所有组织成员应
保证通讯畅通, 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 迅速组织采取应 急响应措施。
2、监测、预警及报告 (1)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 全信息的采集、 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 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生产加 工过程的监测、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2) 食品经营单位 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
故隐患。 (3) 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生命 安全时,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 安全隐患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 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监
管部门报告。 (5) 根据情况向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并对可能产 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存档 整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环节记录,建立食品安全 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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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 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本 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 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 批次或者 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 过退货或者修正 标识等方式,及 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 动。
三、 对确认食品属于 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 产加 工小作坊 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在 3 日内向 县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 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 须召 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 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 货等有效措施,召 回已经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四、作坊主 负责对 召回产品的确认 ,负责组织 和安排不安全 食品的召回工作; 负责召回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 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 剂根据验证记录 信息进行跟踪追 查,提出 和落实整改措施; 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 现不安全的因素, 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 产经营记录 及配料使用 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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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 进 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予以 销毁。不得将无害化 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 于食品生 产和销售。
六、 对因标签 、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而被召 回的食品,在采取通 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 标 签 、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 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继续销 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在 实施召回过程中, 应当记录通知 有关生产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 况,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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