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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 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 )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进检查.
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 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 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 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 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 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 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 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是否建立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 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 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 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 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 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 ,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 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 , 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 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 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
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是否以 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 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 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 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 可靠的证明文件 , 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 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 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 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 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 6 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 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 了 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 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 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向所在地县级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 填写检查记录表 ,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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