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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大全5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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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大全 5 篇 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 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 积极采取预防 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 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 告。 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单位领导应及 时报告生产品质处。 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 4 小时, 发 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 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 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 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发生事故后, 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及时召开事 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 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 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拟出调查报告, 三日内报送生 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 重伤以上事故, 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 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1 / 16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 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 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 A 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 B 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 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 C 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 D 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 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 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含 3 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 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2 / 16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 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 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 (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 20-60 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 2-3 人轻伤事故, 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 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 B 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 C 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 D 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工伤事故, 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 工作 表现, 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 均应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 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3 / 16 第二十七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 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 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 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 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伤住院, 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 管理, 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后有效。 第三十条: 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 住院、 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 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 (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 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 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调查、 处理的伤亡事故, 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 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篇 2 1 总则 1.1 目的 4 / 16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 制度化管理运营, 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 本着对 员工负责任的原则, 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 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 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并有权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 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 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 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 聘 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 ; 员工须知中 应予以明确 ;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3. 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 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 不在处理范围内, 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 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 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 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 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 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 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 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饮酒、 吸毒、 自杀或自残的情况 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5 / 16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 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 资料、 照片 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 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 管 ;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 处理至结案”的原则, 相关政策、 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 相关费用的申请、 报销、 结 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 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 本着积极处理、 负责任的原则, 可先行送医院治疗, 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 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 6. 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 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 疾、 影响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 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 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 7.关于申请残疾(如: 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 不属于公 司处理的范围 ;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 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 9. 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 10. 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 110 或 120; 11. 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 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 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 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 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如当事人伤势严重, 应及时 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 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 如受伤员工提出, 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 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 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 6 / 16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 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 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 当事人不能报告的, 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 2. 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 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 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 指、 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 大量出血、 昏迷等﹚, 可暂不报总经理, 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 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 12 小时内,填写《员工工 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 源部; 5.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 《员工工伤报告表》 的同时, 应上报具 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 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 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 方可申报工伤 ; 2. 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 3. 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 30 天内向劳 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 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 表》, 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 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 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 7 / 16 2. 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 伤具体处理负责人, 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 其他人帮助申请 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 3. 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 4. 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 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 相关的交通费、 餐费等杂费, 必须每 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 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 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 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 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 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 相关的 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 (医 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 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 “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 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 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 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 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 依照相关流程审 批 ; 2. 员工工伤治疗期间, 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 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 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 3. 员工工伤恢复期间, 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 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 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 如受伤员工 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 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篇 3 一、目的 8 / 16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 工作秩序, 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 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 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的 ; 6) 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9 / 16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 伤负责人, 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 在需要办理索赔 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 说明事故原因、 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 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 30 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 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 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 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 公 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 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 付。 3.工伤产生后, 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 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 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 可在正规诊 所临时就诊, 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 否则, 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 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 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 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 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 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10 / 16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 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 健身等药品), 其产生的费 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 1~20 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 保险负责人在每月 1~20 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 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 (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 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 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 其中福安为 30 元/天, 宁 德为 40 元/天,福州、厦门为 50 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 (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 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 900 元/月、班组长 1200 元/月、车间主任 1800 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和 《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篇 4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 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 妥善处理 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 如下实施办法: 11 / 16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 (部门)领导应 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 (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 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 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 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 、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 工作。 8、 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 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 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 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 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 (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 (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 (部门)由车间 (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 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 鉴定结论的、 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 公司在其工伤治愈 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 、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2 / 16 11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工伤赔偿管理制度规章篇 5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 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 降低工 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 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安全副总 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 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 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 管处, 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 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 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 单位, 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 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 告, 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 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 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 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 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 7 日内带给以下材料:工伤事故 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 日内带给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 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 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 13 / 16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 15 日内带给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 (如有特殊状况不能 按时出具职责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 15 日内带给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 化证明书, 交警现场调查证明, 本人当月考勤表, 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 纸复印),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 (三)劳动潜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仍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潜力的, 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 劳动部门提出劳动潜力鉴定申请,并带给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 住院病历, 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或个人对市劳 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 15 日之内向省劳动潜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潜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员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 可申请劳动潜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 按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执 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对 于伤情严重或者状况特殊, 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 前 15 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 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 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 享受《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14 / 16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 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 贴 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能够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 伤害之日起 3 日内, 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 单位安 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 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 脱离危险 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 3 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 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 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 由企管 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 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 由安全处通知 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 埠医院抢救治疗, 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 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 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推荐,或由 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 经医院考查核实, 报请县工伤保险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 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25 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理解治疗的, 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 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潜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 30%。 15 / 16 (五)陪床人员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 他人护理的, 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 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 15 元/天的待遇 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 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 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 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 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 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 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 效的, 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 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 公司不担 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职责。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 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 由工伤 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取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 经定点医 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 3 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 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 [_]4 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 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 报销住院费用时, 务必带给院方 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 药费单原件, 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 企 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 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 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 漏报、 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考勤、 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 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 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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