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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除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促使企业可连续
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察管理暂行规定》 、建
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联合企业实质,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联合”的目标,推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 三条 企业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 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 治工作全面负责,一定依法对职工健康肩负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察管理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政策、法例、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行监察检查,对企业职业病防治推行一致 规划并组织实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目标、政策、法律、法例,并监察 检查贯彻履行状况;
(二)拟订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加编制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察实行;
(三)参加审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 危害预评论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备设备设计、审察及完工查收;
(四)组织展开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沟通等。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益:
(一)获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痊愈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认识工作场所产生或许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危害结果和应该采纳的职业病 防备举措。
(四)要求企业供给切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备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备用品。
(五)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例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责备、举报和指控。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备举措的作业。
(七)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因职工依法履行正当权益而降低薪资、 福利待遇或许排除、 停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
效。
第二章 先期预防
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要素强度或浓度应切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备相适应的设备。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切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换衣间、抽烟室等卫生设备。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器具等设备切合保护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例、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余规定。
第九条 各项目部如存任职业病危害要素, 应该每年一次照实向企业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 危害要素项目,并接受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监察检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一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备设备一定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 可行性论证阶段一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论,预评论报告应该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要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论,确立危害类型和职业病防备举 措。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备设备, 应该经企业有关部门审察, 施工单位一定 装备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完工验
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备设备经卫生行政部门查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 企业采纳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举措:
(一)成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二)成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先期预防管理制度。
(三)拟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资料和设备管理制度。
(四)拟订危害要素辨别与监测制度。
(五)拟订培训与见告制度。
(六)拟订个人防备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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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防备设备管理制度。
(八)拟订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
(九)成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营救方案。
(十)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一定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备设备, 并为劳动者供给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备用品。为劳动者供给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备用品一定切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切合要求 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该在醒目的地点设置通告栏, 宣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营救举措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监测结
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该在醒目地点设置警告表记和中文警告说明, 见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及应抢救治举措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 应设置报警装置、 装备现场抢救 用品、冲刷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一定配置防备设备和
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备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备用品,应进行常常性的保护、检 修,按期检测其性能和防备成效,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不切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施工单位应实 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刻采纳相应治理举措,仍旧达不到要求,一定停止存任职业病危害要 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资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该载明产品特征、主要
成分、存在的有害要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备及应抢营 救等内容。产品包装应该有醒目的警告表记和中文警告说明。储藏上述资料的场所应在规 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件表记或放射性警告表记。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资料。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来 果、职业病防备举措和待遇等照实见告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诈。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拟订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时 期按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敦促劳动者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例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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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备设备和个人防备用品。工会要履行好监察检查 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例、规 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保护职业病防备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备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 事故隐患应实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按期职业健康检 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该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 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该依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要素类型, 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
周期》的规定确立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办理状况;
(四)职业病诊断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拜托获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肩负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治疗,痊愈花费依照上司有关规定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司有关规定相反抗时,按上司规定履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负责解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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