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发文机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文字号】 中油计字[2003]346 号
【印发日期】 2003 年 7 月 15 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修订《石油天 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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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石油天然气 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包括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与建设工程相 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 位等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 简称总站)和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第四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工程 质量监督协调组,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总站负责石油石化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部门负责。
监督站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 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对总站 负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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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总站的业务 工作。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办法和规定;
(二)通报工程项目计划和相关质量信息;
(三)审查特大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协调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的 资质管理;
(三)负责管理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投诉;
(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组织交流 和推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 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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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站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石油及化工专业工程质量 监督站资质证书,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有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质量监督任职资 格和岗位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督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和工作业绩等条件,经考核认定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 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督:
(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 况;
(三)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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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 备的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进场复验报告及其存放情况;
(五)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和 重要部位;主要分项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重要隐蔽工程 和中间交接的验收;
(六)工程项目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和设施的质量 的影响;
(七)竣工验收;
(八)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监督机构下达的《工程质 量监督计划书》配合监督工作,为监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 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行为和 工程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质量初步评定或质量初步评定中评为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进行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 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报告工程 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应立即报告总站。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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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 的问题,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有关 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人员责任制。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监督工作的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签 字,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监督任务、取消 监督机构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机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的;
(二)聘用无监督资质的人员承担监督工作或指派人员越级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监督资格、给予行 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未按监督计划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和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做处理的;
(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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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大型建设项目(含与生产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按建筑 安装工作量的 0.75~1‰收取;
(二)中、小型建设项目,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5~2‰收取。 第二十九条 监督费应用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开支,不
得挪作它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95) 中油基字第 2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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