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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 定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管道在投入使 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 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 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2、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的规定, 逐条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填 写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0mm 的 GC1 级管道、安 全状况等级为 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 为重要压力管道, 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进行重点 监督管理。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按管辖部门或者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 登记。
4、压力管道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 应给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力管道___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___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___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 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 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___;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5、使用压力管道发生下列情况之的,应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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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 15 日内向受 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 日内向 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 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6、压力管道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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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规范 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 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___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__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Mpa (表压,下同),公称 直径大于 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Mpa (表压,下同),公称 直径大于 25mm ,输送可燃、 ___ 、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 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 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 具体 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 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___、 改造、维修)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___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 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 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___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___ )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检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 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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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___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 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 ___ 、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 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 责。
第六条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 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___ 的作用。
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 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 类、GC1 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___批准、 发证; GB 类、 GC2 级、 GC3 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 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 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 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 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 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 工作场所、 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 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 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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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三)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 培训, 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 工作;
(四)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 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 4 年, 期满前 6 个月应当申请换证, 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 不准继续从事压 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以下 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 A 级、 B 级。 A 级制造许 可和 A、 B 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___批准、发证。 B 级制造许可 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由___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 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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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 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 A 级、 B 级的范围、许可方 式、 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 按照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
(三)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 式试验合格;
(四)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有安全标记。
(五)接受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 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 验由经质检___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 检___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 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 应在本 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 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___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 4 年,期满前 6 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压力管道___ 改造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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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___单位资格许可) 压力管道___单位 (以下简称 ___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___活动。
第二十三条 ___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GA 类、 GC1 级压 力管道的___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___ 受理、批准、发证, GB 类、 GC2 级、 GC3 级压力管道的___单位资格许可由___单位所在地省级质 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 ___单位条件) ___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___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 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___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___技术负责人和___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 训;
(六)能够保证___ 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 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业无损检测单位) 受建设单位或者___单位委托, 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 应当取得国家质检___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___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 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___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 效,有效期为 4 年,期满前 6 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 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___工作。
第二十八条(___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 ___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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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 告知国家质检___ ;其他长输管道,告知___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 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告知___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___、 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___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 证书号、许可范围,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___设备 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告知后即可施工,无需质检部门批准。 ___单位告知 质检部门后应当索要告之部门的告知回执, 质检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出具。
第三十一条(___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 其___ 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___核准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___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___颁布的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 建设单 位应当及时___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___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 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 ___ 资格的 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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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 件 ;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___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___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___ 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 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 ___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 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 单位。
第三十四条( ___单位责任) ___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___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二)持续保持符合___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___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___过程监督检验;
(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___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 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及时收集、 整理设计、 元件制造、 ___ 、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 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 ___ 、改造和维修活 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 应当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焊工考试规则》 的规定取得资格, 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 相应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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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 ___ 、改造 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 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取得资格, 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 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 长输管道、 公用管道的营运单位以 及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 记。 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 跨 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___负责, 其他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压力管道登记后, 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 (以下简称 登记部门) 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 使用登记证有效 期为 6 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 注销或复核) 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 因租赁、 转让、 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 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 承后 30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 6 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
30 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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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 30 日内到原 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 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证明、 ___质量合格证明、 ___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 (包括平面布置 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___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 (定期检验) 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根据安全状况和使 用经验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 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立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经国家 质检___核准, 可以负责本单位特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 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 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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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___对压 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 经登记部门 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四十八条 (操作人员要求)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 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 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 记录至少保存 3 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 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 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五十条 (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 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 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 ___或有毒介质的压力 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___实施,使用户、居民和 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 ___或有毒介质的压力 管道,使用单位应作到:
(一)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三条 (事故隐患处理) 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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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 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 投入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登记部门。
第五十四条(报废) 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维修 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事故报告) 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时, 使用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质检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监察任务与责任) 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设计 单位、制造单位、建设单位、 ___ 、修理、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 验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 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 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审批工作要求) 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 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___ 。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 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 核准、 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 使用单位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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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八条 (审批时限) 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 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 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条件)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并经国家质检___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检 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 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 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情况, 做出记录, 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事故处理)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 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 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 (监察员权限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 证件, 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 有权随时进入压力管道的建设单位和设 计、制造、 ___ 、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 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 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第六十三条 (资格许可管理纪律) 省级质检部门没有严格按本规 定进行其分工范围的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的,国家质检验___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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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纠正, 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暂停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在 规定期间内进行整顿。 停止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期间, 相应管 理工作由国家质检___承担。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 (一般罚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 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 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 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 令废止其设计资料, 并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经许可但超出设计许 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未经制造许可而制造压力管道元件 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经制造许可但超出制造许 可范围制造者或擅自使用安全标记的,吊销许可证书;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应进行型 式试验而未进行相应型式试验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 罚。如重新进行的型式试验不合格,责令招回已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未经国家质 检___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处罚。
(五)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 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 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 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 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___许可而___压力管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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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___, 并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经___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 ___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 力管道___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 工作, 并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 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___前履行告知, 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___元至 1 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___安全质量监督 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 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十一)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派遣无资格焊工 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___元 至 1 万元罚款; 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 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十二)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 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十三)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 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 ___元以下罚款
(十四)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 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 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十五)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 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责令其改正, 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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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元至 1 万元罚款;
(十六)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应制订公共安全 教育、 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 应实 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 责令改正, 并处___元至 1 万元元罚款;
(十七)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未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 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十八)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 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 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十九)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 ___许 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 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特殊罚则 1)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压力管 道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 予以警 告,并处以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特殊罚则 2)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制造、 ___ 、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责 令停止使用相关压力管道, 并处以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___监 督检验人员、 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泄露或者剽窃商业___ 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殊罚则 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___监督检验机 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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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或因管理不严, 造成工作失职的, 由授予许可或核准的部门予以 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 成事故的,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特殊罚则 5)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___负责___ 制定。 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 未予废止的仍然有 效。
第七十一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 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 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___负责___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工 作,并协调有关压力管道的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三条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四条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 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___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 200___年___ 月___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 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___]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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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 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 GA,划分为 GA1 级和 GA2 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A1 级:
1 .输送有毒、可燃、 ___ 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0MPa 的长输管道;
2 .输送有毒、可燃、 ___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 且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 距离)≥200km 的长输管道。
(二) GA1 级以外的长输管道为 GA2 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 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 GB 类,划分为GB1 级和 GB2 级。
(一) GB1 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 GB2 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 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 GC,划分为 GC1 级、 GC2 级、 GC3 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C1 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 中 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 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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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筑防火规范》 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 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 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 或设计压力≥4.0MPa, 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 GC2 级:
除本规定 (三) GC3 级管道外,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 火灾危害 (可 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 4.1 条规定 GC1 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 GC3 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 且设计温度高 于-20℃但不高于 186℃的管道。
四、压力管道元件指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组成件。包括管子、 管件、阀门、法兰、以及密封件、紧固件、膨胀节、阻火器、安全保 护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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