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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 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2、食品添加剂有硬标准,没有必要不得添加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 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 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 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 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 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4、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 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5、建立强制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 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6、食品不得施行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7、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十倍赔偿 金”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优先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 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假药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 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关于劣药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 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 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刑法》关于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 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 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宣传资料
一、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 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生物性污染、化学性 污染、物理性污染等。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 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例: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 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二、 什么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具备规 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 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政府监管和企业 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 在国内加工销售食 品的企业,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并按规定程序取 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
2、强制检验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产 品经检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3、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 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
须在其包装上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三、 目前必须标注 QS 标志的食品有哪些?
第一批必须标注 QS 的食品共 5 类,分别是小麦粉、大米、食用 植物油、酱油、醋。
第二批必须标注 QS 标志的食品共分 10 类, 主要包括肉制品、 乳 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和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食品、 冷冻饮品、膨化食品及速冻米面制品。
第三批必须标注 QS 的食品共分 13 类,主要包括糖果制品、茶叶、 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 可制品、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四、 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 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 识别。 《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 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 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 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 小”。
一防“艳”。 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 如目前上市的草莓 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 咸菜梗亮黄诱人、 瓶装的蕨菜鲜绿不 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 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 十有八九会有漂 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 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 7— 30 天。
四防“反”。 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 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 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 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 这类企业的食品 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 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 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 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 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 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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