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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学 教 材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改 进 新 形 势 下 大 中 小 学 教 材 建 设 的 意 见 ,全面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落实 国 家 事 权, 加 强 中 小 学 教 材 管 理, 打 造 精 品 教 材, 切 实 提 高 教 材 建 设 水 平 , 根 据 《 教 育 法 》 《 教 育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学 教 材 是 指 根 据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编 写 的、供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和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使 用 的 教 学 用 书, 以 及 作 为 教 材 内 容 组 成 部 分 的 教 学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教 材 配 套 的 音 视 频、 图 册 和 活 动 手 册 等 ) 。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材 必 须 体 现 党 和 国 家 意 志 。坚持 马 克 思 主 义 指 导 地 位 ,体现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要 求, 体 现 中 国 和 中 华 民 族 风 格, 体 现 党 和 国 家 对 教 育 的 基 本 要 求 ,体现 国 家 和 民 族 基 本 价 值 观 ,体现 人 类 文 化 知 识 积 累 和 创 新 成 果。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落 实 立 德 树 人 根 本 任 务, 扎 根 中 国 大 地, 站 稳 中 国 立 场, 充 分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加 强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坚 定 道 路 自 信、 理 论 自 信、 制 度 自 信、 文 化 自 信, 成 为 担 当 中 华 民 族 复 兴 大 任 的 时 代 新 人。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合 理 规 划 教 材,重 视 教 材 质 量, 突 出 教 材 特 色。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与 法 治 ) 、 语 文、 历 史 课 程 教 材 , 以 及 其 他 意 识 形 态 属 性 较 强 的 教 材 和 涉 及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民 族、 宗 教 等 内 容 的 教 材,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编 写、 统 一 审 核、 统 一 使 用。
第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制 度, 未 经 审 定 的 教 材, 不 得 出 版、 选 用。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六 条 在 国 家 教 材 委 员 会 指 导 和 统 筹 下 ,中小 学 教 材 实 行 国 家 、地方 和 学 校 分 级 管 理。
第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材 建 设 的 整 体 规 划 和 统 筹 管 理, 制 定 基 本 制 度 规 范, 组 织 制 定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和 课 程 标 准, 组 织 开 展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的 编 写 指 导 和 审 核, 组 织 编 写 国 家 统 编 教 材, 指 导 监 督 各 省 (区、 市 ) 教 材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本 地 区 中 小 学 教 材 管 理 ,指导 监 督 市 、县 和 学 校 课 程 教 材 工 作。 组 织 好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的 选 用、 使 用 工 作, 确 保 全 面 有 效 实 施。 负 责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规 划、 开 发、 审 核 和 管 理。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指 导 、 骨 干 培 训、 监 测 反 馈 等 工 作, 加 强 教 材 编 写、 审 核、 出 版、 管 理、 研 究 队 伍 建 设,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关 于 教 材 管 理 的 政 策 规 定,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选 好 用 好 教 材。 校 本 课 程 由 学 校 开 发, 要 立 足 学 校 特 色 教 学 资 源, 以 多 种 呈 现 方 式 服 务 学 生 个 性 化 学 习 需 求, 原 则 上 不 编 写 出 版 教 材, 确 需 编 写 出 版 的 应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第 三 章 编 写 修 订
第 九 条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依 据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中 小 学 课 程 方 案 和 课 程 标 准 编 写 修 订。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要 依 据 相 应 的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或 编 写 方 案, 立 足 区 域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好 地 方 特 有 经 济 社 会 资 源 编 写 修 订。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一 ) 以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有 机 融 入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革 命 传 统、 法 治 意 识 和 国 家 安 全、 民 族 团 结 以 及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努 力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融 通 中 外 的 概 念 范 畴、 理 论 范 式 和 话 语 体 系, 防 范 错 误 政 治 观 点 和 思 潮 的 影 响 ,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努 力 成 为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二 ) 体 现 科 学 性 和 先 进 性, 既 相 对 稳 定, 又 与 时 俱 进, 准 确 阐 述 本 学 科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方 法, 内 容 选 择 科 学 适 当, 符 合 课 程 标 准 规 定 的 知 识 类 别、 覆 盖 广 度、 难 易 程 度 等, 及 时 反 映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新 变 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新 成 果。
(三 ) 着 眼 于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围 绕 核 心 素 养, 遵 循 学 生 成 长 规 律, 适 应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学 生 的 认 知 特 征, 紧 密 联 系 学 生 思 想、 学 习、 生 活 实 际, 将 知 识 、 能 力、 情 感、 价 值 观 的 培 养 有 机 结 合, 充 分 体 现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先 进 理 念。
(四 ) 注 重 教 材 的 系 统 性, 结 构 设 计 合 理, 不 同 学 段 内 容 衔 接 贯 通, 各 学 科 内 容 协 调 配 合 。选 文 篇 目内 容 积 极 向 上 、导 向 正 确 ,选 文 作 者 历 史 评 价 正 面,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语 言 文 字 规 范 ,插 图 质 量 高 ,图 文 配 合 得 当 ,可 读 性 强。
(五 )符 合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得 有 民 族、地 域 、性 别、 职 业、 年 龄 歧 视 等 内 容, 不 得 有 商 业 广 告 或 变 相 商 业 广 告。
第 十 条 国 家 统 编 教 材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编 写。其 他 教 材 须 由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和 资 质 的 单 位 组 织 编 写。 编 写 单 位 负 责 组 建 编 写 团 队, 审 核 编 写 人 员 条 件 并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对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工 作 给 予 协 调 和 保 障。 编 写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在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与 教 育 相 关 的 单 位 或 组 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二 ) 有 熟 悉 相 关 学 科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的 专 业 团 队。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编 写 单 位 应 具 有 中 小 学 教 材 编 写 经 验。
(三 ) 有 课 程、 教 材、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基 础, 原 则 上 应 承 担、 组 织 或 参 与 过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四 ) 有 对 教 材 持 续 进 行 使 用 培 训、 指 导、 回 访 等 跟 踪 服 务 和 研 究 的 专 业 团 队, 有 常 态 化 质 量 监 控 机 制, 能 够 为 修 订 完 善 教 材 提 供 持 续、 有 力 支 持。
(五 ) 有 保 证 正 常 编 写 工 作 的 经 费 及 其 他 保 障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教 材 编 写 人 员 应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核 同 意,并 由 编 写 单 位 集 中 向 社 会 公 示。 编 写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具 有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坚 持 正 确 的 国 家 观、 民 族 观、 历 史 观、 文 化 观、 宗 教 观, 没 有 违 背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二 ) 准 确 理 解 和 把 握 课 程 方 案、 学 科 课 程 标 准, 熟 悉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和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对 本 学 科 有 比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熟 悉 教 材 编 写 的 一 般 规 律 和 编 写 业 务,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强。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或 教 科 研 经 验。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 遵 纪 守 法,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社 会 形 象 和 师 德 师 风。
(四 ) 有 足 够 时 间 和 精 力 从 事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工 作。
编 写 人 员 不 能 同 时 参 与 同 一 学 科 不 同 版 本 教 材 编 写。
第 十 二 条 教 材 编 写 实 行 主 编 负 责 制 。一套 教 材 原 则 上 设 一 位 主 编 ,特殊 情 况 可 设 两 位 主 编。 主 编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教 材 编 写 大 纲、 统 稿 和 定 稿, 对 教 材 编 写 质 量 负 总 责。 主 编 须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外, 还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坚 持 正 确 的 学 术 导 向, 政 治 敏 锐 性 强, 能 够 辨 别 并 抵 制 各 种 错 误 政 治 观 点 和 思 潮, 自 觉 运 用 中 国 特 色 话 语 体 系。
(二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深 入 研 究、 较 高 造 诣 和 学 术 威 望, 或 是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学 术 领 军 人 物, 在 课 程 教 材 或 相 关 学 科 教 学 方 面 取 得 有 影 响 的 研 究 成 果, 有 丰 富 的 教 材 编 写 经 验。
审 定 后 的 教 材 原 则 上 不 更 换 主 编,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负 责 组 织 教 材 审 核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教 材 编 写 团 队 由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教研 人 员 、中小 学 一 线 教 师 等 组 成, 各 类 编 写 人 员 应 保 持 合 理 结 构 和 相 对 稳 定, 每 册 核 心 编 写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8 人。
意 识 形 态 属 性 较 强 的 教 材 编 写 团 队 中, 应 有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革 命 文 化、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等 方 面 有 较 高 造 诣 的 专 家。
鼓 励 国 内 高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知 名 专 家、 学 术 领 军 人 物 与 中 小 学 优 秀 教 师 共 同 编 写 教 材。
第 十 四 条 教 材 实 行 周 期 修 订 制 度 ,一 般 按 学 制 周 期 修 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应 及 时 修 订。
( 一 ) 课 程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二 ) 中 央 明 确 提 出 重 要 思 想 理 论、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进 教 材 的 要 求。
(三 ) 经 济、 社 会、 科 技 等 领 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经 国 家 权 威 部 门 认 可 的、 改 变 现 有 认 知 的 重 要 学 术 成 果 发 布。
(四 ) 发 现 教 材 内 容 有 错 误、 不 适 宜 或 出 现 较 大 争 议。
鼓 励 编 写 单 位 在 教 材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断 完 善 教 材。 修 订 后 的 教 材 须 按 相 应 程 序 送 审。 未 按 有 关 要 求 修 订 和 送 审 的, 不 得 使 用。
第 四 章 教 材 审 核
第 十 五 条 教 材 完 成 编 写 修 订 后, 须 按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国 家 教 材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和 其 他 按 规 定 纳 入 审 核 范 围 的 教 材, 其 中 意 识 形 态 属 性 较 强 的 教 材 还 须 报 国 家 教 材 委 员 会 审 核。
各 省 (区、 市 ) 成 立 省 级 教 材 审 核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其 中 意 识 形 态 属 性 较 强 的 教 材 还 应 送 省 级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牵 头 进 行 政 治 把 关。
教 材 出 版 部 门 成 立 专 门 政 治 把 关 机 构, 建 强 工 作 队 伍 和 专 家 队 伍, 在 所 编 修 教 材 正 式 送 审 前, 以 外 聘 专 家 为 主, 进 行 专 题 自 查, 把 好 政 治 关。
第 十 六 条 教 材 审 核 机 构 应 由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课 程 专 家 、教 研 专 家 、一 线 教 师 等 组 成 。审核 人 员 须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一 ) (二 ) (三 ),第十 二 条(一 ) 规 定 的 条 件,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客 观 公 正, 作 风 严 谨,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审 核 同 意。
实 行 教 材 编 审 分 离 制 度, 遵 循 回 避 原 则。
第 十 七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等, 有 计 划 地 部 署 教 材 送 审 工 作。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送 审 工 作 采 取 集 中 受 理 的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受 理 时 间 和 要 求,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教 材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确 定 并 发 布 公 告, 教 材 编 写 单 位 根 据 公 告 送 审 教 材。
地 方 单 位 组 织 编 写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送 审 前, 由 省 级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把 关。
对 编 写 单 位 和 人 员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或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送 审 要 求 情 形 的 教 材,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八 条 教 材 审 核 应 依 据 教 材 规 划 、课程 方 案 和 课 程 标 准 ,对照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九 条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严 把 政 治 关、 科 学 关、 适 宜 关。
实 行 政 治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教 材 的 政 治 方 向 和 价 值 导 向 ,政 治 立 场 、政 治 方 向、 政 治 标 准 要 有 机 融 入 教 材 内 容, 不 能 简 单 化、 “ 两 张 皮 ”; 政 治 上 有 错 误 的 教 材 不 能 通 过。 选 文 篇 目内 容 消 极、 导 向 不 正 确 的, 选 文 作 者 历 史 评 价 或 社 会 形 象 负 面 的、 有 重 大 争 议 的, 必 须 更 换。 实 行 专 业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教 材 的 学 科 知 识 内 容 及 其 对 学 生 的 适 宜 度。 实 行 综 合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教 材 的 内 部 结 构、 跨 学 段 衔 接 和 相 关 学 科 横 向 配 合。 实 行 专 题 审 核, 由 党 委 和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审 核 教 材 涉 及 的 专 门 领 域 的 内 容。 实 行 对 比 审 核, 审 核 修 订 教 材 的 新 增 和 删 减 内 容。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选 题 备 案 制 度。
除 统 编 教 材 外, 教 材 审 核 实 行 盲 审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新 编 教 材 和 根 据 课 程 标 准 变 化 修 订 的 教 材,审 核 一 般 分 初 审 和 复 审 两 个 阶 段。 每 个 阶 段 均 按 照 个 人 审 读、 集 体 审 核 的 方 式 开 展。 初 审 重 点 审 核 全 套 教 材 的 编 写 思 路、 框 架 结 构 及 章 节 内 容。 复 审 重 点 审 核 教 材 根 据 初 审 意 见、 试 教 试 用 以 及 一 线 教 师 审 读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新 编 教 材 和 根 据 课 程 标 准 变 化 修 订 的 教 材 ,在初 审 通 过 后 ,须进 行 试 教 试 用 ,并选 聘 一 线 优 秀 教 师 进 行 审 读 ,在教 学 环 节 对 教 材 进 行 全 面 检 验。 试 教 试 用 的 范 围、 方 式 等 要 求 由 负 责 组 织 教 材 审 核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具 体 规 定, 原 则 上 应 覆 盖 不 同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的 地 区 和 学 校。 编 写 单 位 应 根 据 试 教 试 用 情 况 和 一 线 教 师 审 读 意 见 对 教 材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新 编 教 材 和 根 据 课 程 标 准 变 化 修 订 教 材 的 审 核,应 在 个 人 认 真 审 读 的 基 础 上 ,召开 审 核 会 议 ,集体 充 分 讨 论 形 成 审 核 意 见 。审核 结 论 分“通 过 ” “ 重 新 送 审 ”和 “ 不 予 通 过 ”三 种。
具 体 审 核 程 序 和 形 式 由 负 责 组 织 审 核 的 机 构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审 核 通 过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审 定 程 序。 审 定 通 过 的 教 材 列 入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审 核 通 过 的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定 后 列 入 本 省 (区、 市 )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审 定 后 的 教 材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第 五 章 出 版 发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材 经 审 定 后 方 可 出 版 、发 行 。教 材 出 版 、发 行 单 位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出 版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教 材 出 版、 发 行 资 质。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审 定 通 过 的 出 版 稿 印 刷, 并 向 相 关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要 严 格 规 范 编 辑 、审 稿 、校 对 制 度 ,保 证 教 材 编 校 质 量 。教 材 出 版 和 印 制 应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实 施“绿 色 印 刷 ”,确 保 印 制 质 量。
教 材 定 价 应 严 格 遵 守 “ 保 本 微 利 ”原 则。 教 材 发 行 应 确 保 “ 课 前 到 书、 人 手 一 册 ”。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材 出 版 发 行 不 得 夹 带 任 何 商 业 广 告 或 变 相 商 业 广 告,不 得 搭 售 教 辅 材 料 或 其 他 商 品。
第 六 章 选 用 使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中 小 学 教 材 选 用 使 用 工 作 的 统 筹 管 理, 领 导 和 监 督 中 小 学 教 材 选 用 工 作。 教 材 选 用 应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保 证 选 用 过 程 规 范、 有 序, 确 保 选 出 适 合 本 地 区 中 小 学 使 用 的 优 质 教 材。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小 学 教 材 选 用 单 位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教 材 选 用 单 位 应 当 组 建 由 多 方 代 表 参 与 的 教 材 选 用 委 员 会, 具 体 负 责 教 材 的 选 用 工 作。
教 材 出 版、 发 行 人 员 以 及 与 所 选 教 材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教 材 编 写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教 材 选 用 委 员 会 成 员。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材 选 用 委 员 会 分 学 科 组 提 出 初 选 意 见,提 交 选 用 委 员 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决 定 选 用 结 果, 会 议 讨 论 情 况 和 选 用 结 果 要 记 录 在 案。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必 须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中 选 用,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必 须 在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中 选 用。 教 材
选 用 结 果 须 在 本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示。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在 选 用 工 作 完 成 后 30 个 工 作 日内, 将 本 地 区 教 材 选 用 结 果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选 用 的 教 材 必 须 是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定 的 版 本, 擅 自 更 改 内 容 的 教 材 不 得 选 用。
教 材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照 选 用 结 果。 不 得 以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校 本 课 程 教 材 等 替 代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不 得 使 用 境 外 教 材。 普 通 高 中 选 用 境 外 教 材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材 一 经 选 用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如需 更 换 教 材 版 本 ,应由 教 材 选 用 单 位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征 求 使 用 地 区 学 校 教 师、 学 生 及 家 长 意 见, 形 成 评 估 报 告, 并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教 材 选 用 单 位 组 织 教 材 选 用 委 员 会 按 程 序 选 用 其 他 版 本 教 材。 原 则 上 从 起 始 年 级 开 始 更 换 使 用 新 版 本 教 材。
教 材 选 用 (包 括 重 新 选 用 ) 不 得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应 确 保 课 前 到 书。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建 立 教 材 选 用 、使用 监 测 机 制 ,对教 材 选 用 使 用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定 期 对 教 材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通 报 结 果。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单 位 须 建 立 教 材 使 用 跟 踪 机 制,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收 集 教 材 使 用 意 见, 形 成 教 材 使 用 跟 踪 报 告, 在 教 材 进 行 修 订 审 核 时 作 为 必 备 的 送 审 材 料。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单 位 应 加 大 教 材 使 用 培 训 力 度。
第 三 十 一 条 加 强 各 类 专 题 教 育 教 材 和 读 本 进 校 园 的 管 理。 中 央 明 确 部 署 单 独 编 写 教 材 或 读 本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落 实, 按 教 材 选 用 使 用 政 策 执 行 。其 他 部 门 或 地 方 提 出 的 专 题 教 育 ,以 融 入 国 家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为 主, 原 则 上 不 另 设 课 程, 不 统 一 组 织 编 写 和 选 用 专 题 教 育 教 材 或 读 本。 确 需 编 写 和 选 用 ,面 向 本 省 部 分 地 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面 向 全 省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审 核 备 案 通 过 后 列 入 本 省 中 小 学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严 格 控 制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校 本 课 程 教 材 和 各 级 各 类 读 本 数 量, 对 数 量 过 多 、 质 量 不 高 的 及 时 进 行 清 理。 原 则 上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不 得 跨 省 使 用、 校 本 课 程 教 材 不 得 跨 校 使 用。
第 七 章 保 障 机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统 筹 利 用 现 有 政 策 和 资 金 渠 道 支 持 教 材 编 写 、审核 、选用 使 用 及 跟 踪 评 价 等 工 作。 对 特 殊 教 育 教 材、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教 材 等 薄 弱 领 域 加 大 政 策 和 财 政 经 费 支 持 力 度。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单 位 应 加 大 投 入, 提 升 教 材 质 量, 打 造 精 品 教 材。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教 材 建 设。
第 三 十 三 条 承 担 国 家 统 编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任 务,主 编 和 核 心 编 者 视 同 承 担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承 担 国 家 课 程 非 统 编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任 务, 主 编 和 核 心 编 者 视 同 承 担 省 部 级 科 研 课 题, 享 受 相 应 政 策 待 遇。 审 核 专 家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贡 献 和 发 挥 的 作 用 参 照 以 上 标 准 执 行。 编 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充 分 保 证 其 工 作 时 间, 将 编 审 任 务 纳 入 工 作 量 计 算, 作 为 业 绩 考 核、 职 务 评 聘 的 依 据。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级 教 材 奖 励 制 度, 加 大 对 优 秀 教 材 的 支 持。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加 强 教 材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建 立 教 材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和 数 据 库, 提 高 教 材 管 理 和 服 务 效 率。
第 八 章 检 查 监 督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教 材 审 核 、选 用 过 程 中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履 职 尽 责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教 材 审 核 和 选 用。
第 三 十 六 条 教 材 管 理 工 作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及 社 会 监 督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各 地 教 材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督 导。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教 材 使 用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七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教 材 应 退 出 使 用,不 再 列 入 教 学 用 书 目 录。
( 一 ) 教 材 内 容 的 政 治 方 向 和 价 值 导 向 存 在 问 题。
(二 ) 教 材 内 容 出 现 严 重 的 科 学 性 错 误。
(三 ) 教 材 内 容 植 入 商 业 广 告 或 变 相 商 业 广 告。
(四 )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影 响 教 材 审 核、 选 用 等 工 作。
(五 ) 发 生 教 材 应 退 出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出 现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视 情 节 轻 重 和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由 上 级 或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停 止 违 规 行 为,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 存 在 第 三 十 七 条 情 形。
(二 ) 使 用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的 教 材。
(三 ) 违 反 教 材 编 写 修 订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改 动 审 定 后 的 教 材 内 容。 不 按 要 求 聘 请 主 编、 组 建 编 写 队 伍, 存 在 挂 名 主 编、 不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参 与 教 材 编 写 等 现 象。
(四 ) 编 写 单 位 违 反 教 材 审 核 有 关 规 定, 不 按 要 求、 程 序 和 标 准 送 审。
(五 ) 用 地 方 课 程 教 材 或 其 他 教 材 代 替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的 情 形。
(六 ) 违 规 编 写 使 用 专 题 教 育 教 材、 读 本。
(七 )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八 )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教 材 编 写 人 员, 取 消 编 写 资 格。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数字 教 材 、教参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管 理。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教 材 管 理,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其他 现 行 中 小 学 教 材 管 理 制 度 ,凡与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且 难 以 立 刻 终 止 的, 应 在 本 办 法 印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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