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 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 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 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 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 任 ;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 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 责工伤管理事务 ;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 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 日内将完整的事 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 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 手续 ;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 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 环保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 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 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8 小时内到安 全环保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 安全检查员各 500 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 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 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 由鉴定委员 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
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 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 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 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 三违 ”造成的 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 6 个月以内发生的 工伤,超过 6 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 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 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 30 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 30 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 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 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 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 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 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 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 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 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 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 育不放过, 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和经济损 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 教训、处理意见、 今后措施, 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 安全环保部、 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 安全环保部的 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 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 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 理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 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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