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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延长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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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油田公司”或“公司”) 招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标管理体系,确保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性价比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科技创新优先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两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专家库、 协作企业准入目录,统一选择招标中介机构。 2.两级管理。 招标工作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分 级管理。 3.分级授权。 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运作, 按照招标范围分别由公司和 公司授权的所属各单位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 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按业务性质, 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 部门审查。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安排选择使用本系统、 本单位的产品和施工作 业队伍。同类产品按照就近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招标原则上应直接面向生产企业, 尽量避免中间流通环节; 大宗物 资、大中型设备必须面向生产厂家或厂家授权的销售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油田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纪 委书记及相关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主 要职责: (一) 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 审查招标各项管理制度、 程序及实施 细则。 (二) 负责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 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监督和协 调招标有关工作。 (三)审批各单位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中标人。 (四)负责研究、审查、解决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事项。 (五) 完成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负责向集 团公司汇报招标工作。 第七条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职能小组及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物资工程项 目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第八条 招标办主要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公司招标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三)审批投标人。 (四)收集、整理招标资料,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五)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及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六)管理、指导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职能组的构成及其主要职责: (一)询价组:由审计部、物资供应部、基建工程部、动力装备部等部门组 成,审计部经理任组长,主要负责公司招标项目价格的询查,指导各单位招标询 价工作。 1.建立价格信息台帐,建立健全价格目录信息库。 2.定期向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布招标项目指导价。 3.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价格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4.负责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询查,召开询价组会议,提出合理的建议价格。 (二) 质量技术组: 由安全环保质监部、 动力装备部、 基建工程部、 勘探部、 开发部、 物资供应部等部门组成, 安全环保质监部经理任组长, 主要负责提出质 量技术方案。 1.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 2.负责编制、审定质量技术协议。 (三) 法律事务组: 由企业管理部经理任组长, 主要负责招标项目资质审查 工作。 1.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等事宜的处理。 2.负责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3.负责审查公司招标项目合同。 (四)监督组:由公司纪委(监察室)和工会组成,由纪委(监察室)负责 人任组长, 主要负责对招标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有效性、 规范性进行监督, 指导各 单位招标监督工作。 1.对招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受理与调查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事项。 3.招标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出具监督报告, 必要时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招标 监督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未设招标办公室 的单位其具体业务及管理职能由企业管理部门代理。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 责: (一)制定、修订本单位各项招标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招标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三)审查、批准中标人。 (四)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事项。 (五)建立本单位评标专家库。 (六)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招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程、物资及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招标范围, 其中:压裂、测井、固井等井下作业项目实行准入制管理: (一)工程招标范围:油建、房屋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物资招标范围:设备和材料等物资项目。 (三)服务招标范围:可研、规划、勘察、设计、评估、监理、调试、技术 引进等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油建工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含 30 万元,下同)。 (二)施工监理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材料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各类机动车辆。 (七)公司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招标管理范围 (一)油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 100 万元, 下同)。 (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8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采油工住房建设、文明井场建设及井场绿化工程。 (四)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6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纳入招标范围的物资(八种石油物资除外)。 第十四条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范围 (一)油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80- 100 万元人民币的。 (三)纳入招标范围的施工监理项目(随工程进入地方有形市场招标的除 外) 。 (四)其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设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6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八种石油专用物资(表层套管、技术套管、油管、抽油机、抽油泵、 抽油杆、压裂砂、油井水泥)。 (七)各类机动车辆。 (八)公司机关本部的招标项目。 (九)公司认为需由公司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进入地方有形市场招标管理范围 经过公司资格审查后,进入地方有形市场招标的项目: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房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的施工监 理。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上级部门要求以及招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珠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 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 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自投、自建、自制、自用,非公用、公益的设施、材料、设备, 公司内部企业资质能满足要求的。 (二)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具备承包 能力的;当年已进行招标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在相关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 确需增加购置数量的。 (三) 设计招标中, 已建成项目需改、 扩建或技术改造, 由其它单位进行设 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 3 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六)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章 协作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产业和项目类别推荐工程建设、 物资供应、 服务等企业 和服务机构(简称“协作企业”),建立集团公司未涉及领域的公司协作企业目录。 第二十一条 对协作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管理, 审查合格后发放 《准入证》, 每年更新一次协作企业目录。年内招标时不再审查协作企业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协作企业的条件: (一)以生产厂家、施工企业为主。 (二) 必须具有合法手续、 证件齐全, 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供有关证 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关资质。 (三)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誉、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 系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设备和专业技术合同的能力、承担项目风险的能力。 (五)在与公司合作中无不良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协作企业目录的产生 由所属各单位或公司招标办推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协作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 对准入的协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 对准入协 作企业的质量、 价格、 服务、 信誉等每年组织评审 1 次, 并将评审结果报集团公 司。 (二) 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协作企业列入黑名单, 并及时上报集 团公司。 第六章 招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招标前实行申请制, 各单位 (部门) 对于 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向招标管理部门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一)所属各单位招标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能科室) 提出招标申请。 (二) 所属各单位将须公司招标的项目, 按类别分送公司物资供应部、 动力 装备部、基建工程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三) 公司本部的项目, 由各部门(单位)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招标 申请。 第二十六条 招标申请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 计划批准文件、 规格、 质 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招标规模、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招标办公室 (包括职能归属部门, 以下简称 “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审查合格后 6 个工作日内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章 招标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审批意见, 编制招标方 案,进行分级审批,并抄送本单位招标监督组。 (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方案, 由同级招标办编制, 同级招标领导小组 审批。 (二)其它情形 1.油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00-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其中,信息工程 100— 500 万元人民币或装饰、装修项目总费用 100—2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 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中,信息工程 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或装饰、 装修项目总费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公司招标办编 制,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2.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80-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其中,装饰、 装修项目总费用 80—2000 万元人民币的) , 由所属各单位编制, 公司审批;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 装饰、 装修项目总费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 所属各单位编制,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3.房屋建筑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50-400 万元人民币的,由所属各单位 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所属各单位招标办编制,公 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4.工业装置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50-2000 万元人民币的, 由公司招标办 编制,公司审批;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核,集 团公司审批。 5. 各类工程的施工监理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5—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由公 司基建工程部编制,公司审批;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基建工程部编 制,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6. 房屋建设工程的其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由所属各单位编制,公司审批。 7. 油建工程的其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 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8.重大规划、 技术引进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50-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由公司 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 核,集团公司审批。 9.资产经营管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 50—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招 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核、 集团公司审批。 10. 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 项目评价、 项目审计、 保险业务等项目单项合同 估算金额在 50—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批; 5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11.八种石油专用物资(表层套管、技术套管、油管、抽油机、抽油泵、抽 油杆、压裂砂、油井水泥) ,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12.设备估算金额在 60-500 万元人民币/台 ·套, 由公司招标办编制, 公司审 批;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台 ·套, 由公司招标办编制,公司审核, 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 立项批件、 招标规模、 标段划分、 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 投标人资质要求、 招标方式、 评标方法以及其 它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方案审批后, 编报单位应及时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如下内容: (一) 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 、投标文件格式。 6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 、附件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1 、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3 、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 、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 、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 、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 、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 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不得要求或标明 特定投标人或产品, 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 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 、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项。招标工作结束后, 代理机构应该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八章 招 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 采用公开招标的, 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 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二)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招标人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 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 采用 多次报价程序。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可编制标底。 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 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经审计部门审核, 与招标 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进行 现场踏勘,可以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 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 第三十八条 对每个投标人可收取一定的资料成本费, 用于资格预审文件或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九章 投 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 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按时向招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 将投标文 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签收,不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四十条 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素质、 技术装备、 工艺技术水平、 产品性能和其执行的 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施工组织方案, 计划 (交货期) 工期保证措施, 以及技术保证、 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 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 联合体各方面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 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 方面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 投标报名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从发售之日起至停 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资格预审时, 应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 招标条件和确定的 标准,对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十五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 由招标办研究, 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分级实施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一)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招标项目, 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由同级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它情形 1.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8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所属各单位 报名,公司负责资格审查。 2 .房屋建设工程的其他服务项目在所属各单位报名,公司负责资格审查。 第十章 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每一次招标时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 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一)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 产生或者由主持招标的负责人确定。 (二)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所属各单位的评标专家库可以共享。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全部投标人和投 标文件的技术、 商务部分等进行综合评审, 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提出 评标报告, 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标明排列顺序。 对没有经过资格预审的招标 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公司招标办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向集团公司推荐并报送专家目 录。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 8 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 平,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 法规,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能够认真、 公正、 诚实、 廉洁地履行职责。 也可在长期从事基层专业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中选 用。 第十一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五十一条 开评标工作由招标办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监督组派人 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评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 由监督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由 招标办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的。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 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七)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串通投标、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 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 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的。 (九)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通过资 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 人。 第五十四条 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标明排列顺序,并按计划中标人数量多 2 名提出拟选意见。 评标活动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和监督组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 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内招标公示 3-5 天, 国际招标公示 5-7 天; 公示期间, 如有 投诉,监督组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审批权限 (一)所属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项目,中标人由本单位审批。 (二)招标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物资招标项目、 8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招 标项目, 中标人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凡集团公司批准招标方案的重大项目, 将中标候选人报集团公司审批。其余项目的中标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八条 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招标办应当督促 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不能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将视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得进入 油田公司相关市场。 第六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招标办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本单位当月招标结果汇 总上报油田公司招标办。 第十二章 回避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招标回避 (一) 部门回避: 招标管理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 项目实施部门不能 组织招标活动。 (二) 招投标组织管理中, 资格预审组、 评标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成员的下列 人员应主动回避: 1.与投标人是近亲属的。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六十三条 招标监督 监督小组应当按照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 具体按照 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的监督。 (三)事后监督: 1.通过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有关情况。 2.对本次的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招标各个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 陷,并写出监督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 监督组应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 要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 每一环节的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章 资料归整 第六十四条 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全部资料进行收集、 整理、 归档。 具 体如下: (一) 询价组、 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 招标申请、 招标方案、 招标文件。 (二)签到表、投标文件、技术协议、报价资料。 (三)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表及汇总表、谈判记录、废标 说明。 (四)澄清、说明、补正的资料、答疑纪要。 (五)评标报告、监督报告、会议纪要。 (六)中标通知书、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的。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向他人透露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信息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投标双方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七)未按评标、定标办法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 (八) 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九)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十)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 制定本单位的招标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 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延油发〔2008〕95 号文件) 同时废止。 附件: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油田公司”)评标活动, 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 公正, 维护油田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油田公司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程和结果。 第五条 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招标评标管理。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根据招标工作需要成立临时评标委员会, 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办或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招标 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表, 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主持招标的负责人确 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并全权负责本 次评标活动。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一般项目,可以采取在油田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 (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在油田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可以经招标领导小组 同意,申请在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或在相关行业中邀请。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以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 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 对 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人进行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称的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 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熟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 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因 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要 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则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 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的最高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 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 正。 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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