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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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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 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制定本 制度。1、 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 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工伤保险费的上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上缴规定执行。3、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个 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

2、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3、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自杀或自残;3)醉酒或斗殴导致伤亡的;4)自残或者自杀的;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8、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 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执 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 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9、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

4、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10、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 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工伤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 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商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

5、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12、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 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6、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 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原劳动关系, 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公司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 60% ,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7、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公司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 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5、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

8、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办公室门规 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16、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17、 本制度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18、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专款专用, 公司不得挪用或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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