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石油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 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 产品、 工程和服务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 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 理、统计分析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 万元及以上 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 1);在社会上造成特 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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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二) 重大质量事故,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 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 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 事故;造成工程停工 5 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 30%及以上、 工期延误 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质量 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 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 万元及以上的; 造成工程停工 3 日及以上 5 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 10%及以上 小于 30%、工期延误 1%及以上低于 3%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的 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 3 日以下、返工工作量 10%以下、工期 延误 1%以下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监督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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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调查处理特大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
(三)对质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研究预防对策;
(四)对所属单位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质量事故 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组织 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质量事故调查 处理。
第八条 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
(二)协助上级单位组织的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生质量 事故时,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四)上报质量事故有关材料。
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
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 报告,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 家及两家以上单位的,各单位应分别上报。质量事故情况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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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情况紧急时,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属单位质 量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所属单位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或有以下情形的, 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录2)报集团公司 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有关专业分公司。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 质量事故的,应同时抄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一) 采购物资质量不合格,其价值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 的;
(二)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或炼化检维修服务因设 计、施工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功能严重 降低、停工返工或工期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三) 销售或矿区服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赔偿或 产生纠纷,涉及产品和服务价值达到100 万元及以上的;
(四)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及质量事故现 场的情况;
(二) 质量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 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 会负面影响等;
(四) 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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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境外发生下列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 述规定上报之外,应同时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由国际事业部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技术法规或者强 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所在国或者地区造 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 或故意拖延报告。
集团公司实施质量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 况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 和集团公司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 质量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质量事故 信息。
有关单位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按集团公司新闻 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质量 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质量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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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质量事故扩大等原因,对现场 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证物。
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 质量事故调查。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 能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人员参与 调查。质量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由所属单位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 有关专业分公司组织调查,特大质量事故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 调查。在上级部门未介入质量事故调查前,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 单位应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二)核定或评定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 影响等;
(三)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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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 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 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 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 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
(五)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组 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后 1 个月内报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质量事故原因未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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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 分协商,妥善处理。以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应按集团公司法 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 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供应商准入 资质。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 属单位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 7 月 15 日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 将上半年或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见附 录 3)和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及 有关专业分公司。质量事故汇总表上报前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 审核签字。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 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特大质量事故或涉及两个 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质 量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由专业分公司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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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改进 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将质量事故纳入所属单位负责人业 绩考核内容,并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不得参 加当年集团公司质量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 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依 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赔偿损失;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 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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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 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集团公 司和所属单位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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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事故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释。
第三十八条
专业分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专业的质量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解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发
布的《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试行) 》 (中油质安字〔2002〕 551 号)同时废止。
附录: 1.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质量事故报告单
3.质量事故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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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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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类别
内部损失
外部损失
具体项目
报废损失
返修费
降级损失
停工损失
质量事故 处理费
索赔费
退货损失
折价损失
保修费
归集内容
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达不到质量 要求且无法修复或在经济上不 值得修复导致报废所造成的损 失,以及外购元器件、零部件、 原材料在采购运输、仓储、 筛选 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 失
为修复不合格产品、工程或服务 并使之达到质量要求的费用
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达不到 规定的质量等级而降级所造成 的损失
因质量问题导致停工所造成的 损失
因处理内部质量事故所支付的 费用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对用户提出 的申诉进行索赔、处理所支付的 费用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导致用户退 货、换货所造成的损失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折价销售所 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修规定,为用户提供修理 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及保修服务 的人工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
在生产、建设或服务过程以 及采购、运输、仓储、筛选 等过程中报废的产成品、半 成品、元器件、零部件、在 制品、原材料费用及人工费 用和能源动力等消耗
人工费及更换零部件、原材 料的费用
合格价格与降级价格之间产 生的差额
停工期间损失的净产值
重复检验费用、重新筛选费 用等
支付用户的赔偿金(包括罚 金)、索赔处理及差旅费等
包装费、运输费和退回产品 的净损失等
销售价格与折价后的差价
差旅费、办公费、劳保费、 更换零部件成本、所需器材 工具、运输费用,以及人工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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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质量事故报告单
单位名称(盖章):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时间
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概述:(包括发生质量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直接经济损失、社会
负面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等情况)
目前处理情况: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此报告单报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专业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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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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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汇总表
填报时间
单位领导姓名
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事故等级
质量事故次数
累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监督抽查级别
不合格批次
填报人签字:
年
分管领导姓名 办公
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
国家
省(市、自治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如无质量事故发生,也应按照规定日期上报,在质量事故次数栏内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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