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育保险包括的项目内容
以下是关于生育保险包括的项目内容, 希望内容对您有帮 助,感谢您得阅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 时中断劳动时,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和产假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包括哪些主要方面呢?
(1)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 假期, 其宗旨在于恢复和增进产妇的身体健康、 工作能力及料 理个人生活的能力, 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按 照 1919 年 《保护生育公约》 (第 3 号)的要求, 产假至少为 12 周。 2000 年 《保护生育公约》 (第 183 号)又提出, 妇女有权享 受时间不少于 14 周的产假。 1988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 ;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 15 天。
(2)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 报酬的工作以至收入中断时, 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 以维护和
·
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 年《保护生育公约》 (第 3
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 1952 年在对 该公约的修订中, 明确这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 2/3。 2000 年《保护生育建议书》 (第 191 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生 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 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 一 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生育津贴支 付期限按 3 个月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对晚婚、晚育职工, 早产、 流产、 难产以及多胞胎生育的, 普遍增加了半个月至两 个月的生育津贴。一些地区将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也 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3)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 妊娠、 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 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 定期对 孕妇进行体检, 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 以了 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 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 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出院后,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
·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