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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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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 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 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 行。 其次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 用处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 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其次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 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 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 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 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 、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 、负责客户之埋怨,分析处理。 5 、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 、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 、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第 1 页 8 、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 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推断,做好废品管理工 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 重视中间检验, 严 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自检的主动作用。加强关键 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 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扬员、质量检验员、质 量分析员)帮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状况,遇到违背 操作规程状况应准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快速实行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 成品、 考查检 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修理工 作,保证方法精确。 第九条 参与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 参加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 对新 第 2 页 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看法。 第十条 主动协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 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 、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 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 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 方 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 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 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 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 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 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根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 关部门会签,讨论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 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讨论所长批准后报总工 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第 3 页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 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 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 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 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敏捷检验方式。 2 、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 严格“完工检”,操“自检”。 (1)、首检:凡加工转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 应由操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 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 方准成批加工生产, 检验员应对首 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 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巡检时必需同时检查 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 完工检: 工序终结, 零件去尽毛刺、 铁屑、 油污后进行。 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 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 10%,抽样检验时如发觉不合格品, 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 ; 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 督的作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交检验员复 验后处理。 第 4 页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 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 发觉生产过程违背工艺规程, 检验员应准时劝阻, 若该行为为 严峻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 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马上报告有 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 (零 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五条 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 ;不合格的 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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