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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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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撰写人: ___________ 部 门: ___________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 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 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 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 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 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 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 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 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 第 2 页 共 2 页 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 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 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 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 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从事采矿、 采砂、 采石、 取土、 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不得违反交通标志、 标 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 除遇紧急情况外, 不得在长大桥隧上 (内) 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 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 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 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 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第 2 页 共 2 页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 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 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 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 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一般不少于 1 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 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 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 规程要求外, 可 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 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 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 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 2 页 共 2 页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 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 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 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 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 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 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 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 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 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 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 通过 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 第 2 页 共 2 页 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 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 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 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 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 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 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 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 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 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 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 体系, 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 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 第 2 页 共 2 页 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 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 状况监测制度, 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 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 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 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 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 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 应当及 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 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 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 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第 2 页 共 2 页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 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 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 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 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 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 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 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 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 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 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 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 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 第 2 页 共 2 页 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 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 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 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 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 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 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 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 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 第 2 页 共 2 页 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 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 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 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 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 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 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完善应急预案和 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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