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 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安 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咨询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同意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并 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主要内容
1、 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评估, 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 进行 风险辨识, 掌握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现状和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服 务方案。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协助委托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 (安全标准化需评审则另行计费)。 3、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管理制度、 工作档案、 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及隐患检查表, 拟定年度安全 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导企业督促落实。 4、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5、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每年两次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提出整改意见, 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指导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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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导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 企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转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 岗制度、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7、指导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8、指导委托企业开展张贴职业卫生公告栏、安全警示标志、职业危害告知卡等 标识。(如需乙方制作,费用另行计算)
9 、指导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整改项目要求。
二、安全管理服务方式
1 、现场安全检查。
2 、指导教育培训。
3 、建立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档案。
4 、电话咨询交流。
5 、其它方式。
三、服务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1.管理服务期限: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首套安全生产及职业卫
生档案资料于 20XX 年 月 日前完成。
2.安全管理服务费用总额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3.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时,甲方付乙方服务费总额的 50%;剩余服务 费用于首套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资料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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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咨询管理服务。
(2)甲方安全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落实双方确认的整改方案。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根据乙方提出的档案和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要 求,及时提供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因甲方提供资料不 及时导致乙方工作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给乙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 应恪守职业道德, 遵循诚实 守信的原则,不得泄漏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法律的服务。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咨询管理服务, 根据 检查情况指导甲方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 指导甲方完成会议、 培训记录 等相关工作。 (3)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服务工作,对其服务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费用。 (5)乙方安全服务人员在甲方现场工作时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分清事故原因及责 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法向 区 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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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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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合 同 有 哪 些 注 意 事 项? 合 同 的 订 立 方 式 具 体 包 括 了书 面 形 式、口 头 形 式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等 等 ,但不 管 是 以 哪 种 方 式 来 订 立 合 同 的 ,此时 都 有 一 些 事 项 是 需 要 当 事 人 了 解 注 意 的。
一、 核 实 确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1、 合 同 对 方 为 自 然 人:
核 实 并 复 印、 保 存 其 身 份 证 件 ( 勿 以 名 片 代 之 ) , 确 认 其 真 实 身 份、 行 为 能 力 及 资 信 状 况, 最 好 是 以 钱 款 两 清 的 方 式 来 交 易, 以 避 免 风 险。
2、 合 同 对 方 为 “ 其 他 组 织 ” :
( 1 )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个 人 合 伙 或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核 对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事 项 与 其 介 绍 情 况 是 否 一 致; 由 合 伙 人 及 独 资 企 业 经 办 人 签 字 盖 公 章。
( 2) 法 人 筹 备 处: 确 认 经 办 人 身 份 及 股 东 身 份, 加 盖 法 人 筹 备 处 和 股 东 公 章。
3、 合 同 对 方 除 加 盖 公 章、 私 章 外, 要 亲 笔 签 名。
( 1 ) 在 履 行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对 方 人 员 签 字 的 地 方 ( 如 验 收 单 上 )都 要 注 意 签 字 方 的 身 份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否 则 签 字 可 能 会 变 为 个 人 的 行 为, 最 好 在 涉 及 到 对 方 签 字 的 地 方 都 加 盖 公 司 的 印 章 加 以 确 认。
4、 合 同 对 方 为 法 人:
( 1 ) 到 当 地 工 商 部 门 查 询 其 工 商 注 册 资 料 并 实 地 考 察 其 公 司 情 况 , 确 定 其 真 实 性; 特 别 注 意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公 司名 称, 上 对 方 名 称 和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名 称 保 持 一 致, 还 应 注 意 公 司 的 样 章 的 名 称 和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一 致。
( 2) 一 般 而 言, 合 同 上 会 要 求 有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在 此 应 确 认 在 此 处 签 字 的 人 的 身 份, 如 果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有 人, 则 应 特 别 注 意 该 人 员 是 否 有 公 司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且 应 把 授 权 委 托 书、 合 同 书 及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放 在 一 起 保 管, 以 保 证 签 订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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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 注 意 签 约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以 保 证 合 同 的 有 效 履 行。
( 4) 签 订 合 同 必 须 加 盖 对 方 单 位 公 章、 合 同 专 用章。
5、 合 同 主 体 的 考 察 方 法
( 1)、签 约 对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签 约 对 方 为 企 业 时 ,则 应 注 意 企 业 下 属 部 门, 如 企 业 各 部、 科、 室 等 是 不 具 备 主 体 资 格, 不 能 签 约 的 , 如 果 签 订 了 这 样 的 合 同 可 能 会 因 为 主 体 不 适 格 而 被 认 定 无 效; 而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如 分 厂 、分 公 司、办 事 处 等 ,则 应 看 其 是 否 具 有 对 外 开 展 业 务 资 格 ( 是 否 有 授 权 ) ? 是 否 有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如 果 有 授 权 或 非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才 有 签 订 合 同 的 资 格,对 分 公 司、分 厂 、 办 事 处 的 审 查 ,除 审 查 分 支 机 构 的 履 约 能 力 外 ,还 应 审 查 公 司 的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况, 因 为 在 分 支 机 构 无 力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还 应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看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与 拟 签 合 同 标 的 额 相 称, 如 差 别 较 大 ,则 可 能 风 险 也 较 大 ,应 加 以 注 意 ;看 企 业 经 营 范 围,看 拟 签 合 同 业 务 是 否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不 是 ,风 险 也 较 大 ;看 企 业 的 工 商 年 检 是 否 通 过 了 工 商 部 门 年 度 检 验, 如 果 没 有,则 签 定 合 同 时 风 险 也 会 较 大 。 除 以 上 的 方 式 以 外, 还 应 依 据 营 业 执 照 中 记 载 的 情 况, 对 公 司 的 办 公 地 点、 人 员、 固 定 资 产 等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和 确 认。
2)、要 核 实 对 方 资 信 情 况 在 审 核 了 对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没 有 问 题 后 ,则 应 核 实 签 约 对 方 的 资 信。
核 实 资 信 的 方 式 与 签 约 对 象 是 新 客 户 还 是 老 客 户,有 很 大 的区 别,如 果 是 老 客 户, 则 可 以 考 虑 与 其 签 合 同, 但 要 核 对 其 之 前 的 履 约 的 情 况 ,如 履 约 情 况 差 ,一 般 不 能 再 与 其 签 合 同 ,既 使 签 ,也 只 能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既 交 货 的 同 时 付 款 的 合 同 。如 果 交 货 期 较 长 ,则 应 要 求 对 方 先 支 付 一 定 的 履 行 保 证 金, 并 要 求 在 交 货 的 同 时 付 清 全 部 货 款; 对 核 对 履 约 记 录 情 况 后, 如 履 约 情 况 一 般 或 履 行 情 况 良 好, 则 应 考 察 其 资 信 证 明 文 件,除 了 交 货 的 同 时 付 款 以 外 的 合 同,一 般 应 要 求 对 方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包 括 企 业 简 介 ,营 业 执 照 ,效 益 情 况, 税 务 证 明,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证 明 以 及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等 资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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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资 料; 同 时 可 以 通 过 了 解 对 方 客 户 的 评 价, 调 取 工 商 资 料 等 其 它 手 段 核 实 对 方 所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情 况, 同 时 还 可 以 对 公 司的 注 册 资 本 情 况 、会 计 资 料 、股 东 等 进 行 核 实 ,最 后 依 据 对 方 的 资 信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应 签 合 同 或 签 什 么 样 的 合 同。 对 于 新 客 户除 了 交 货 的 同 时 付 清 款 的 合 同 外,一 般 应 要 求 对 方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材 料,并 实 地 进 行 考 查 , 在 确 认 有 良 好 资 信 及 履 约 能 力 后 再 与 之 签 定 合 同, 如 果 在 此 过 程 中 能 让 对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则 会 极 大 的 减 少 风 险。
二、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要 具 体、 明 确:
1、 当 事 人 名 称 须 真 实、 一 致;
2、 合 同 标 的、 数 量、 质 量、 价 款、 包 装 方 式 要 具 体、 明 确;
3、 注 意 验 收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间;
4、 履 行 方 式 须 具 体: 交 货 方 式、 结 算 方 式;
5、 履 行 期 限 须 确 定 某 一 时 间 点 或 时 间 段;
6、 尽 量 明 确 本 司 所 在 地 为 合 同 履 行 地;
7、 违 约 责 任 要 量 化 为 违 约 金 或 确 定 违 约 赔 偿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8、解 决 争 议 办 法 为 协 商 、诉 讼 ,约 定 由 本 司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 或 XX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三、 合 同 形 式:
1、 合 同 的 形 式 有 书 面 形 式、 口 头 形 式 和 其 他 形 式。 除 了交 货 的 同 时 负 款 的 合 同 外, 一 般 应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签 定 合 同, 在 以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形 式 签 定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要 求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做 最 后 的 确 认, 以 避 免 双 方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分 歧。 当 然 如 果 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但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对 方 接 受 的, 该 合 同 是 成 立 并 有 效 的, 但 这 样 的 行 为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许 多 不 必 要 的 风 险 和 麻 烦, 应 当 尽 量 的 避 免;
2、 采 用 口 头、 信 件、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必 须 签 订 确 认 书 并 盖 章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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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倒 签 合 同 要 标 明 合 同 背 景。
四、 订 约 前 的 合 同 义 务:
1、 尽 协 助、 通 知 义 务;
2、 订 约 时 获 取 的 对 方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和 使 用。
3、 对 公 司 开 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介 绍 信、 盖 章 的 合 同 书 等 授 权 性 文 件 要 跟 踪 管 理 ,出 具 时 应 标 明 合 同 对 方 名 称 及 授 权 范 围、有 效 期 限 ,业 务 结 束 要 及 时 收 回。
业 务 人 员 离 职 要 及 时 收 回 上 述 文 件,无 法 收 回 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相 关 单 位 并 做 证 据 保 全。 发 现 业 务 人 员 在 委 托 授 权 终 止 后 仍 以 本 司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的, 及 时 确 定 是 否 追 认; 不 予 追 认 的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进 行 证 据 保 全。 必 要 时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4、遇 有 重 大 误 解 、显 失 公 平 、受 欺 诈 、胁 迫 、乘 人 之 危 订 立 的 合 同 , 及 时 收 集 保 全 证 据, 在 除 斥 期 间 内 行 使 撤 销 权 ( 即 一 年 )。
5、 合 同 签 订 后, 合 同 原 件 须 交 公 司 统 一 保 管。
6、 合 同 内 容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不 得 含 有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伤 害 或 因 故 意 及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免 责 条 款。
五、 签 定 合 同 时 还 应 注 意 到 重 要 细 节
1、 保 留 好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有 关 可 以 证 明 身 份 的 材 料;
2、 盖 公 章 时 一 定 要 清 晰;
3、 合 同 中 有 修 改 的 地 方 一 定 要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4、 无 合 同 不 交 易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导 致 部 分 企 业 不 能 正 常 履 约,少 数 企 业 会 利 用 企 业 之 间 合 同 手 续 上 的 欠 缺 逃 避 违 约 责 任。 完 备 的 书 面 合 同 对 于 保 证 交 易 安 全 乃 至 维 系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长 久 关 系 十 分 重 要。 建 议 您 尽 可 能 与 客 户 签 署 一 式 多 份 的 书 面 合 同,保 持 多 份 合 同 内 容 的 完 全 一 致 并 妥 善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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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 行 动 必 留 痕
妥 善 保 管 对 于 证 明 双 方 之 间 合 同 具 体 内 容 具 有 证 明 力的 下 述 资 料: 与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相 关 的 发 票、 送 货 凭 证、 汇 款 凭 证、 验 收 记 录、 在 磋 商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信 函 等 资 料。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变 更 合 作 约 定, 包 括 数 量、 价 款、 交 货、 付 款 期 限 的, 也 要 留 下 书 面 凭 证。
6、 慎 用 善 用 公 章
建 议 您 完 善 有 关 公 章 保 管 、使 用 的 制 度 ,杜 绝 盗 盖 偷 盖 等 可 能 严 重 危 及 企 业 利 益 的 行 为。 在 签 署 多 页 合 同 时 加 盖 骑 缝 章 并 紧 邻 合 同 书 最 末 一 行 文 字 签 字 盖 章, 防 止 少 数 缺 乏 商 业 道 德 的 客 户 采 取 换 页、 添 加 等 方 法 改 变 合 同 内 容 侵 害 您 的 权 益。
7、 慎 用 授 权 文 书
企 业 业 务 人 员 对 外 签 约 时 需 要 授 权 。建 议 您 在 有 关 介 绍 信 、授 权 委 托 书、 合 同 等 文 件 上 尽 可 能 明 确 详 细 地 列 举 授 权 范 围,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争 议。 业 务 完 成 后 建 议 您 尽 快 收 回 尚 未 使 用 的 介 绍 信、 授 权 委 托 书、 合 同 等 文 件。
8、 离 职 通 知 相 关 客 户
企 业 业 务 人 员离 开 您 的 企 业 后, 建 议 您 在 与 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的 同 时, 向 该 业 务 人 员负 责 联 系 的 客 户 发 送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客 户 业 务 人 员 离 职 情 况。
9、 撤 销 问 题 合 同 注 意 时 效
如 果 您 认 为 客 户 在 与 您 签 署 合 同 过 程 中 存 在 欺 诈 、胁 迫 行 为 的 ,或 者 您 事 后 发 现 签 署 合 同 时 对 合 同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或 者 您 认 为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安 排 显 失 公 平 的, 您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合 同。 但 是 务 必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行 使 撤 销 权, 否 则 您 将 失 去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合 同 的 权 利。 当 然, 您 在 撤 销 权 行 使 期 限 内 提 出 的 请 求 是 否 能 得 到 法 院 支 持 还 将 取 决 于 您 所 举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10、 注 意 定 金 条 款
您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可 能 为 了 确 保 合 同 履 行 而 要 求 对 方 交 付 定 金, 由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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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金 ” 具 有 特 定 法 律 含 义, 请 您 务 必 注 明 “ 定 金 ” 字 样。 您 如 果
使 用 了 “ 订 金 ”、 “ 保 证 金 ” 等 字 样 并 且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表 述 一 旦 对 方 违 约 将 不 予 返 还 、一 旦 己 方 违 约 将 双 倍 返 还 的 内 容 ,法 院 将 无 法 将 其 作 为 定 金 看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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