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GCH0010S—2019
栀子茶(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栀子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苦丁茶为主要原料,辅以黄精、栀子、山楂,原辅料按比例经精选、提取、
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分装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栀子茶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864 苦丁茶
NY/T 1041 绿色食品干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1
Q/GCH0010S—2019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苦丁茶: 应符合NY/T 864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山楂: 应符合NY/T 1041的规定。
3.1.2.2栀子、黄精: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褐色,均匀一致。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 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 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 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 味,静止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微颗粒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7.0
GB 5009.3
灰分,g/100g ≤
6.0
GB 5009.4
茶多酚,mg/kg ≥
200
GB/T 8313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8
GB 5009.12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第二法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
3 .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2
Q/GCH0010S—2019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 .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盒(瓶),10盒(瓶)
用于检验,5盒(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 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 .2包装
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 .3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
贮、混运。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