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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子茶(固体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docx

1、Q/GCH0010S—2019 栀子茶(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栀子茶(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苦丁茶为主要原料,辅以黄精、栀子、山楂,原辅料按比例经精选、提取、 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制粒、分装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栀子茶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

5、标签通则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864

6、 苦丁茶 NY/T 1041 绿色食品干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1 Q/GCH0010S—2019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苦丁茶: 应符合NY/T 864的规定。 3

7、1.2 辅料 3.1.2.1 山楂: 应符合NY/T 1041的规定。 3.1.2.2栀子、黄精: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褐色,均匀一致。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 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 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 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 味,静止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微颗粒状。 杂质

8、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7.0 GB 5009.3 灰分,g/100g ≤ 6.0 GB 5009.4 茶多酚,mg/kg ≥ 200 GB/T 8313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8 GB 5009.12

9、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第二法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10、和GB/T 4789.21执行。 3 .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2 Q/GCH0010S—2019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 .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

11、5盒(瓶),10盒(瓶) 用于检验,5盒(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

12、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 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 .2包装 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 .3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 贮、混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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