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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采购 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 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 ,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 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大宗物品采购原则
1、 按需采购、勤俭节约;
2、 公平、公正、公开;
3、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 集中采购、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四条 公司设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 , 由公司总经理或由 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 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主管领 导、总经办、综合事务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 ,如涉及到相关物品的采 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的实施 ,
具体职能为:
1、 制定大宗物品采购方案;
2、 具体组织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 建立外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
4、 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品的供应商范围;
5、 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6、 负责公司大宗物品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公示.
第七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主 要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 组织召开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 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各种资料的管理;
3、 具体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大宗物品的采购;
4、 完成采购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如有必要 ,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自身 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 采购管理委员会实施定点工作 .采购管理委员会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 标、议标采购.
第十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订 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需要采 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
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 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十一条 确认采购方案。 采购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 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完善 和修改.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 渠道公布采购计划、 时间、 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 等,信息发布要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实施采购
1、 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 10 万元及10 万元以上的,通过 公开招标形式采购 ,并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招 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 .最终由公司与中标 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2、 议(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 10 万 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议(邀)标采购的方式.邀 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两家及以上企业参与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提请支出审批。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审 批签署事项授权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 3 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 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 ,可视 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 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 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 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 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 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 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 ,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 , 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公司内网公示大宗物 品采购定点及实际采购情况。
第十八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 ,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
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 ,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 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
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 室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 建议。
第十九条 年终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 ,对 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 ,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 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
容包括:
1、 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
况;
2、 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 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跟踪。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
的资料,不得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长沙体育产业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各项工作责任制,强化公司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 《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 ,是指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现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 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 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违规必究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五)惩防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责任追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第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公司资产管理、采购、招商、投资、场地租 赁、项目经营、票卡销售、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事项时,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经营和项目投资(投资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 额达到公司投入项目的本金 10%以上,或自主投资经营项目结算后 亏损金额达到 10万元以上;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货币资金(现金或转帐款)发生损失达 到5万元以上且无法收回;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转出公司(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 目部、项目组委会)资金;
(四)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五)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 ,擅自更改经营方案或合 作方案;
(六)隐瞒或截留所有权归属公司或合作项目公司的资产、 私自
变卖、处置获取不当利益;
(七)隐瞒或不及时汇报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 项目经营结果的重大问题;
(八)隐瞒或不及时汇报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 项目组委会) 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对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 部、项目组委会)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10 万元以上;
(十)暗箱操作, 内部交易,索拿回扣,私下处置,谋取个人或小集团 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
(十一)私自收受第三方应向公司交纳的各种往来款项,或私 自以各种名义(包括押金、 保证金等)向第三方收取现金或支票等,或私 自截留票卡销售款、租金、招商款项等 ,不上交公司财务而谋取个人 利益;
(十二)未按公司规定保管公司审批文件、重要资料、银行票 据、业务发票、财务印鉴等,遗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十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或公司经营项目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造成损失;
(十四)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责任追究;
(二)组织责任认定;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形成处理决议;
(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启动责任追究。公司各部门对于发现的公司经济及其他方 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通报公司综合 事务部,经与综合事务部共同评定为责任追究事项后 ,报公司总经理 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事务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经 济及其他方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可直接 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责任认定。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 , 由公司相 关部门会同综合事务部调查取证,确认损失,集体讨论并认定责任性 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提出处理建议。综合事务部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后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形成处理决议。综合事务部将处理建议提交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由公司总经理或董 事长授权综合事务部在 5 个工作日内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公司处理不服的责任人员 ,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
部门申诉.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两种。
(一)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主要原
因,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非主要原 因,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待岗、限期辞职和开除 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工资、福利等。
(三)经济赔偿。包括以工资、福利赔偿损失、缴纳赔偿款等。
第十五条 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 , 由公司根据 责任人行为性质和损失金额,给予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责任人承担 1 次次要责任,扣发年度绩效工资的 5-10%; 责任人承担 1 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 2 次次要责任,扣发年度绩效工 资的 10- 20%。
(二)责任人累计承担2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 4 次次要责任,扣 发年度绩效工资的 50-100%。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责任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 10%计算;
(二)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 5%计算。
公司可通过扣发责任人的年度绩效工资、 工资、 福利和要求责任 人限期缴纳赔偿款等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十八条 责任人待岗或处理遗留问题期间 ,公司每月按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责任人工资,责任人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的 ,5 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公司损 失的;
(二)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 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
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发生的经济及其他损失不是由责任人 造成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宏观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 力或非因责任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公司重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一致的,责任追究按照从重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公司举报或反映第二章所列情况的人员 ,经调查 属实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日起执行。
本办法中“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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