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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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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精选 11 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 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 集整理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1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 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 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 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 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 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 项落实情况。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 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 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 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 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 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 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 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 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 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 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 任,死看死守。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3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 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 30 公分以上距 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4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 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 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 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 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 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 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 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 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 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 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 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 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 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 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 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 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 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 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 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 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 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 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 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 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 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 公室均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 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 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 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 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 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 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 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 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 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 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 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 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 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 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 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 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 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 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 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 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 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 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 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 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 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 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 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 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 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 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 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 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 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 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 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 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 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 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 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 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 严禁烟火和使用 60 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 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 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 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 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 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 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 予警告或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 200 元 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 正,并处以 500 元以上 xx 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 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 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 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 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 7 日内到指 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 一日增加罚款 10 到 30 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 xx 年 12 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 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 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 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 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 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 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 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 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 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 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 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 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 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15 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 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 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 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 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 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 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开展森林火险预 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 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 ,开设防 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 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 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 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 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 12 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 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 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 (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 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 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 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 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 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 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 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 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 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 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 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 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 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 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 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 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 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 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 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 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 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 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 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 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 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 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 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 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 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 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 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 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全天值 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 24 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 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 公室: (一)国界两侧 5 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 5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 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 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 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 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 5 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 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 5 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 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 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 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 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 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 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 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 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 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 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 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 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 ;符合烈士条件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 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 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 (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 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 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 500 元以上 XX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 12 月 3 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 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 7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 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 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 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 专人管理。 第三条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 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 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 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 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 险装置。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 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 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 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 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 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 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 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 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 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8 第一条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 品,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公司火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1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将酌情进行教育,甚至罚 款处理,揭发有功的人员奖给予奖励; 2 .若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 凿等作业,必须按《三级动火安全规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易燃危险区域的照明、电线和电动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的要求,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第四条易燃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要报安全部 门批准后,按安全规定进行架设,并应限期拆除; 第五条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的槽 灌区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和测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发现问题 立即整改; 第六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 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和将金属物品投 入槽内;检测获取杨影在装卸完毕后经过适当静止才能进行; 第八条禁止使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第九条禁火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如机械润滑油,应储藏 在规定的地点,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丝应集中方在带盖的铁桶内, 并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条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 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热酿成火灾; 第十一条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的地点、面积、结构 和使用时间报告生产部,仅批准后,才能搭建,使用期满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各作业区、班组内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应由专人负责, 三班倒岗位,应将消防器材作为交接班内容,无故损坏和乱用消防器 材,应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固定灭火装置,应由保卫消防管理员配合使用部门经常 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动车操作; 第十四条各部室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 栓周围 3 米严禁堆物,消防栓周围的道路必须始终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凡基建、大修、技术措施等项目中涉及公司防火防爆问 题,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生产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讨论审批,具体 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区消防大队审 核批准后,才能施工。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篇9 一、校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火负第一责任;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 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3、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环境治理整顿, 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舍和运动器械的安全,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校的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灾; 7、制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人员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演练。 二、支部书记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安全消防的方针 政策及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防火起保证监督作用,并负有领导责 任。 3、负责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计划的检查执行情况。 4、加强对党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党员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 动。 5、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积极会同行政领导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6、在支部工作中将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 评。 三、教学副校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协助校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 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2、负责组织教导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课堂教学和课间活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培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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