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通用 8 篇)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1)
为了实现公司长周期安全生产,建设成安全高效型和质量标准化矿井,使部 门和生产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结合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 度,制定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部门经理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各队队长是 本队施工区域内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部门主管要监督其各队隐患排查 的解决落实情景。
一、隐患的分类及处理
矿井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 水灾和其它共十类,按隐患处理难易程度,一般隐患的处理由各队自行解决, 对于较难处理隐患,需由其它部门、队协调配合的,由部门经理协调其它部门 研究制定方案后,施工队负责解决处理,对于重大隐患,部门无法解决的,上 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安排解 决。
二、隐患的排查
1、每一职工都有排查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对当班 不能处理的,要向队里汇报清楚,由队里安排人员处理。
2、对于安全大检查以“三定表”形式落实的问题,各队必须按要求定时解 决。
3 、部门经理、主管在每次下井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问题, 要求进行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升井后填写隐患排查台账,指定相关队 职责人进行处理。
三、隐患落实及信息反馈
1、各队现场隐患的处理,由其队长负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到生产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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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电方面隐患的处理,由机电负责人负责现场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 生产部。
四、处罚规定
1、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给予现场职责者 200-500 元罚款,造 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基层队未能按隐患排查要求落实或未按规定填写实施情景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职责者 100-300 无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3 、各级队干、带班长、质量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 未进取配合落实解决隐患,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者 100-200 罚款。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2)
一、目的和内容:
1、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 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 决各类安全隐患。
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 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 、安环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 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4、各职能部门及工区负责人按照只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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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并监控治理。
5 、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 、技术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
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项目部城里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及副 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窒设在安 环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工区负责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 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 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工区负责人或安全员,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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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安环部,安环部对各类隐患进行分类。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 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 名、报告事件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安环部在接受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 责分工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 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 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 给相关只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噶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 监控,最后由安环部复查落实结果。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部提交项目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环部应进行监控。
七、奖惩
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 100— 500 元的奖励,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环部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 性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 1000 元。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 实报项目经理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3)
为进一步实践和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乡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 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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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
二、隐患排查的内容:一是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二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的排 查。三是用电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四是火源隐患排查。五是民爆物品的隐患 排查。六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排查。七是农机具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八是学 校安全隐患的排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 步结合起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道路交 通、建设施工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 患。
五、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 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并向有关单 位和部门及时报告。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 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在节假日确定值班 人员,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安排监管人员立即查实,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消除隐患。
七、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 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 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 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 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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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4)
1 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 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 定义
3.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3.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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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 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 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厂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厂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 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 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 全厂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车间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 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 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车间领导负责对生产 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隐患排查专家组负责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 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 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 表。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 工作要点
5.1 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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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 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 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 ;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 作。
5.2 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 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
2)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2
3)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5)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6)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落实情况必查 ;
7) 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 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
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 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
5.3 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 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 厂级领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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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 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 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 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 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 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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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 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 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 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 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 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 、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 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 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开展必 须检查项目内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 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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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 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 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 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 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安全科:
1、编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公司各相关人员在湖北省 统一编制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 化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并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 单》标准及时修订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或督促本公司各级人 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 况;
3 、组织对重点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安全科信息员至少 15 天要登录“两化”管理 系统进行一次隐患的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工作。重大隐患安全科信息员要 立即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上级主 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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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周期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 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科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 立“隐患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分别组织进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 、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 、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附件: 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 、将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 、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 5 日 前,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 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附件: 3 《事故隐患 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附件: 4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报。
第十六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 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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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 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 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 进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员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上 报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 请,由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 申请。
第二十一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 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 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 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部门审 核、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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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严格考核,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 准。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 6)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 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 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 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 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 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 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 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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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 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 列责任 :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 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 ;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 ;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 业人员通报 ;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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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 执行 ;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 况 ;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 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情况 ;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 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 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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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 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 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 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 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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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 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 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 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 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 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 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 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 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 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 《隐患整改通知单》 ,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 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 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 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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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 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 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 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 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 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 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 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 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 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 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 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 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 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 3 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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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 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 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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