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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消除各种隐患, 防止行车事故 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和《北京市公路运输行业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和个人都务必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技术部是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 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 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 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并 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全考核标准;
5 、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 参预企业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 年检审业务的组织、 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采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四条配备专职安全员,主持单位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
2、指定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 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并及时采集、 统计、 整理有关资料报送企业有关部 门和领导;
3、处理单位交通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
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单位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 务,做好车辆入城证、营运证、养路费、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协助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 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及对交通事故有必须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潜力, 同时有必 须的文字、语言表达潜力。
第六条运输单位配备专职车管员, 主持日常车辆机务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为:
1、贯彻执行政府办法及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 机械 (含 电传机)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包修、肇 事等有关资料 ;
2、教育和催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管好、用好、养 护好车辆,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和 推广先进经验;
3、编排车辆、机械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并会 同安全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坚定工作;
4、贯彻执行车辆耗油、用件、用胎的立卡、登记、考核、统计、盘查等各 项管理、搞好成本节支、实施节超奖罚,定期分析测算、按月汇总上报;
5、协助安全员办理车辆年审、事故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车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车管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 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和修理技术, 有独立决定和排除汽车普通故障的技术和现场处 理潜力,并有必须的文字、语言表达潜力。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员和车管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透过自培或者选送代培 等 渠道, 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工作潜力。 同时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授于 必须的工作权利和赋予必须的岗位津贴。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公司建立各级正副行政领导的安全岗位职责制: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职责人, 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职责人, 安全技术部经理 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人;属下各运输单位 (车队 )经理 (车队长 )为所 在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 分管副经理 (副队长) 为所在工作单位安全生 产直接职责人, 安全员、 车管员为所在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人。实行 全面质量管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抓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属下各运输单位务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安全为了生产、 生产务必安全和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 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 的关系,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政、工、青、妇等部门的议 事日程,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属下运输单位要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力宣 传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 推广行车先进经验和表彰好人好事, 教 育员工遵章守法,自觉做好安全行车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个运输单位 (车队) 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会议及组织两次安 全学习,开展时常性的教育。学习资料: (1)学习交通法规,提高安全观念;
(2) 总结行车工作,交流安全经验; (3) 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头; (4)
检查安全漏洞,制定防范措施; (5)宣传安全典型,表扬好人好事。同时做好
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车辆承包经营的单位, 务必把安全考核指标纳入承包合同, 并 要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对承包车的技术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 以 罚代教。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要时常深入到各运输单位 (车队) 检 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落实以及各项原始资料的建档登记状况。 各运输单 位 (车队) 均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 设立安全值班日记和原始资料记录台帐或者 档 案。
第十五条各运输单位 (车队) 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运输工作实际, 组织各种安 全生产竞赛活动, 如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 春运安全竞赛、 安全知识和优质服务 竞赛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雇佣或者接收调入的机动车驾驶员, 务必经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干 办 理雇用和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持有汽车驾驶执照未从事过职业驾驶工作的员工, 因工作需要调到 车队驾驶车辆时,务必经过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干安排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及新调入或者雇佣的机动车驾驶员, 均须 到 公司安全技术部填表登记建立驾驶档案。 驾驶关系在外单位的, 应在登记后 一个 月内转入本公司。
第十九条调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办妥驾驶关系过户手 续。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年审签章,其违章肇事亦与公司无关。
第二十条被雇佣的暂时驾驶员,在报到上班前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 同, 按规定缴交合同和安全押金, 并由用工单位做好上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否则
不安排驾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 车。
二、用心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调度指挥, 按时、 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四、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工作, 持续车辆、 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五、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六、旅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七、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理解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务必坚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切实做到“十坚持”、“九不许”。
十坚持:
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3、坚持礼貌礼让,不开斗气车;
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
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
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
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10、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九不许:
1、驾驶车辆时不许吸烟、饮食和顽耍;
2、不许光脚和穿拖鞋开车;
3、不许超速和超载;
4、不许疲劳和带病驾车;
5、不许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驾驶纪录不符的车辆;
6、不许饮酒后开车;
7、不许动用单位车辆私带学徒学车;
8、不许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9、不许装运走私物品和无边防证人员进入边防区。
第二十三条各运输单位 (车队) 要时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 状态, 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注意劳逸 结合,适度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碾压、翻复、失火 或者其他过失, 造成人、 畜伤亡或者车物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 元以 上者 均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本单 位,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车属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将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 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送单位及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书面检查要求将肇事日期、 时间、所驾车辆号牌、 行使路线、出事地点、经过、后果 (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状况 )及本人对 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晰。
第二十八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泛博驾驶员, 肇事单位对事故坚持“三不放 过”的原则: 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 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
措施不放过; 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泛博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 放过。同时,其驾驶执照由所在单位安全员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肇事驾驶员, 肇事单位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职责和认识、 表现, 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赋予批评、警告、 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公司各 级管理人员驾驶肇事,其事故处理一律应报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
第三十条事故结案后, 肇事单位应将事故结案书影印一份报送安全技术部存 案。 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 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 续。
第六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属下各运输单位 (车队) 务必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 从 到本单位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 奖励等状况,作为其本人今后晋级任职及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赋予精神鼓励外应赋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 故, 并用心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 奖励六十元; 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 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状况,奖励一百元。
2 、在季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泯灭职责事故和货损货差或者旅客投诉的车队, 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一百元。在年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 灭重大事故,普通事故的四项频
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 奖励二百元。
3、在年终总结评比中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单位 (或者群众)的车队,车队长、 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的个人,每人奖 励二百元。
4、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 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到达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职责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职责和认识、表现,按 下列规定标准赋予住手驾驶工作、取销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0 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职责,赔偿 30%至 40% 经济损失,取销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普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负必须、次要职 责,停驾五至十天,赔偿 10%至 20%经济损失,取销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 程;负同等以上职责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 30%至 40%经济损失,取销一万至六 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负必须、次要职 责,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 10%至 20%经济损失,取销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 里程(属死亡事故,取销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 )负同等以上职责,停驾三个月以 上,赔偿 30%至 40%经济损失,取销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 等职责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职责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 、特大事故:凡负有职责的,停驾半年以上,取销全部安全里程。
上述事故赔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租赁承包除外) 。驾驶员肇事扣证 期间, 由车队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做杂工, 并按工种及表现发给基本工资、 工龄工
资、辅助工资 (即福利补贴 ),同时发给出勤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一天 3 至 5 元(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安排装卸的,则按装卸班组的计酬办法计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职责事故, 每宗直接 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者或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职责以上者,取销其在本 公 司的驾驶资格。是职工者另行安排工作,是暂时工者赋予解雇处理。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每次罚款二十元; 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 除按规定罚款外,住手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住手驾驶工作三个月, 是暂时工者赋予解雇处理。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 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许”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wei)险品、 易燃品、 易爆品或者发现乘客带有上述物品上车时不予劝阻或者在执行吊装作 业期间不戴安 全帽,处予一百元以下罚款。
4、私自动用单位车辆带学徒学车或者将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证人员加时, 经查获:货车每次罚款 300 元;的士每次罚款 1000 元。重犯者加倍处罚,是临 时工的赋予解雇处理, 并充公其合同及安全押金。 若造成事故, 其一齐经济损失 概由驾驶员负责。
5、私自动用营运车辆装运走私物品或者无证人员进入边防区,造成车辆被 扣 留者,除罚款由司机自负外,并按车类台班计赔损失。造成车辆被没收者, 则按 价赔偿。
6、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单位领导允许私自动用营运车辆办私事,或者在运输 途 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 经查获, 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 私吞之运 费则 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者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 责赔偿。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警部门及本单位处理, 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事态发展, 牵涉到单位派人处理者, 其事故赔偿 加倍追究。
8 、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者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 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有关条例如与政府部门颁发的法令、 规定 不符,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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