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红黄牌警示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 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 促进建设工程的长效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 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847 号)、《某某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句政建规字[2022]01 号)、《某某市关于实 施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意见》(句政建规字[2022]2 号),对 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 牌警示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局对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或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 红、黄牌警示制度。
第四条
被亮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监 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被亮红牌的警示工程项目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毕
后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督机构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施工。
第五条
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及现场负责人,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告 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天数。
第六条
凡被亮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和责任人,一律不予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 评优、评先活动,已经被评优、评先的,按相关程序撤消并收回其评优、 评先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被亮红、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市住建局在某某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等平台上发布,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在亮牌期限内,参与政 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八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
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擅自开工,经相关部门查实并限期 整改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逾 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 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 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 5、关键岗位人 员不在岗等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
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 7、被市民投诉或媒 体曝光,经查实负有责任的; 8、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 处罚的; 9、在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0、同一中 标项目经理或总监 1 年内 2 次因故变更的; 11、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 2 个 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 12、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社会影 响的。
第九条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
1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2、 开发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政府重点项目、招商工业项 目未取的安全监督通知书擅自施工的; 4、在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 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5、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
影响,被省、市上级批评查处的; 6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
1、给予黄牌警示,亮牌时限为 3 个月; 2、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 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追加亮牌 3 个月; 3、对责任 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 2 倍。
第十一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
1、给予红牌警示,亮牌时限为 6 个月; 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 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红牌 3 个月; 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 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 6 个月; 4、发生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依据事故等级按照以下时间执行:
(1)一般事故的,亮牌 6 个月; (2)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 12 个月; (3)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 24 个月; 5、对责任人亮红牌的时间为责任单 位亮牌时间的 2 倍。
第十二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牌计起时间:
1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自其事故发生次日起计起; 2 、在省、 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被通报批评的,自被通报次日起计起; 3、其 余情形亮牌时间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次日起计起。
第十三条
亮牌操作程序:
1 、达到亮牌情况的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规具体描述、 建议亮牌类型、亮牌时限、计起至时间等。
2、市住建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通报,并按第七条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解除亮牌操作程序:
1、被亮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牌时限到期前,应向原作出亮牌建议 报告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解除的申请; 2、原职能部门经核实后,将解除 亮牌建议报告上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对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后,根据 上报的意见,负责统一解除。
第十五条市住建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召 开一次两场联动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措施,通报被亮红、黄牌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事宜。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定, 落实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全市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严格 遵守我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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