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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漫ip授权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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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力研究 RESEARCH ON TRANSMISSION COMPETENCE 关于动漫 IP 授权的法律分析 张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189 摘要:动漫 IP 授权指知识产权人将 与动漫角色相关的包括版权、商标权在内 的知识产权授权给第三方进行商业开发。 动漫角色完全有可能达到可版权性的标 准,成为独立的版权客体。从动漫 IP 授 权这一商业模式的性质和发展来分析,动 漫 IP 授权应当是版权与商标权的集合。 关键词:动漫角色;版权;商标权 一、动漫 IP 授 权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的 争议 动漫 IP 授权指知识产权人将与动漫 角色相关的包括版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 产权授权给第三方进行商业开发。在实 践中,动漫 IP 授权往往是按照版权许可 的方式来进行的。例如在“迪迦奥特曼” 著作权纠纷一案中, “迪迦奥特曼”著作 权人在《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 中国总代 理业务合同 )》中约定, “在商品、服务、 戏剧、广告宣传,或出版书籍、电文游 戏、在线服务、英特网相关商品方面,使 用许可使用的作品及许可使用作品收录的 音声、效果音及许可使用作品的任务、动 物、场景、其他物体形象,以及与其相关 的标志、设计、图案等权利。 ”① 除版权 授权模式外,还有少数授权是按照“商品 化权”的思路来处理的。例如,拥有“火 影忍者”等动漫版权的皮乐株式会社在中 国的授权被称为“商品化授权”,其宗旨 在于“通过品牌与实物商品的结合,实现 商品的价值最大化,迅速占领市场”。 ② 但皮乐中国虽然称其授权为“商品化授 权”,但权利的救济方式,依然是版权侵 权保护,也就是说,其授权的核心依然是 版权。 动漫 IP 授权局限于版权许可会在实 践中产生诸多问题。有实务工作者指出, 角色商品化是对虚拟角色进行传统作品意  义之外的再利用,其脱胎于传统作品但在 性格上已发生分离。既有的著作权保护制 度与虚拟角色保护的实际需求在保护对 象、保护目的、权利内容和救济依据上均 存在分歧;而著作权保护有期限性的事实 则否定了商品化虚拟角色在法定期限后的 专有使用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从根本上决 定著作权制度不能单独完成虚拟形象商品 化保护。 ③ 长期以来,关于动漫 IP 授权,国内 一直存在着是否要专门设立商品化权的争 议。支持者认为,商品化形象权是伴随文 化产品商品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即权利主体进行商业性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 律体系在保护这一权利时具有很大的局限 性,我们应确立商品化形象权制度以鼓励 知识产权开发。 ④ 反对者认为,与“商品 化”相对应,英文” merchandising right” 在日本被译为“商品化权”。鉴于“商品 化”并非一个准确概念,不能准确描述 角色促销行为,与之相对应, “商品化权” 也就难以作为一个恰当术语。如果现有法 律能够保护角色,赋予权利人对角色的所 有权,那么就能够保护角色促销,无需设 置专门的角色促销权或“商品化权”。⑤ 二、 动漫 IP 授权的版权法分析 如前文所述,当前动漫 IP 授权的主 要内容就是版权授权。因此,我们首先基 于版权法对动漫 IP 授权这一经济行为进 行分析。 ( 一 ) 动漫中的虚拟角色能否独立的成 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动漫毫无疑问能够成为版权保护的客 体。但是,动漫在著作权法下本身并不是 一类独立的作品,动漫可以美术作品 ( 漫 画 ) 或者电影作品等方式呈现给读者 ( 观 众 )。动漫 IP 授权并不是要将整个作品的  版权许可给产品生产商,而是将作品中一 些为读者 ( 观众 ) 所喜爱的动漫形象,或 者说虚拟角色的形象,授权给产品生产商 在其产品上使用。因此,动漫 IP 授权首 要的问题便是,从动漫作品中抽象出来的 虚拟角色本身是否能够独立的成为版权保 护的客体。 到目前为止,虚构角色是否可获得版 权保护,主要是遵循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的判断规则,即该虚构角色究竟是停留在 人们脑海深处的思想观念抑或一种栩栩如 生的表达。如果属于表达,则能够成为版 权的客体,如果属于思想观念,则不能够 被作者所垄断。在美国法下,认定角色可 版权性的传统标准主要有清晰描绘标准和 “被讲述的故事”标准。清晰描绘标准由 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 案 提 出, 在该案中, Hand 法官认为如果文学角色 被清晰的描述 (distinctly delineated),其可 以独立于情节单独受版权法保护。另一个 判断角色可版权性的“被讲述的故事”标 准由 Warner Bros Pictures Inc.v.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案提出。法院认 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 艺术的进步,而虚构的角色是讲述故事的 工具,这些工具并不随着作者转让故事的 版权而被转让。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可 预见性标准 (The Predictability Test)。该标 准认为当一个角色被置于新的情节或者环 境之中,他将会以一种可预见的方式作 为,这个角色变得足够具体以至于能够获 得版权保护。 ⑥ 与文学角色主要存在于读者的想象中 有所不同,动漫中的虚拟角色一方面通过 线条、色彩等视觉元素得以突出其外形特 征,另一方面通过故事情节得以不断加强 角色的内在性格特征。因此,动漫角色从 清晰描述的角度而言是完全有可能被认定 作者简介: 张磊 (1975-),上海人, 法学博士, 法学副教授, 工作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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