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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使医院员工在工作中遭到事故和职业病损害后获取 实时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和职业痊愈的权益,并对事故实时
正确的进行检查办理,依据国务院令第 586 号《新工伤保险
条例》,特拟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合用于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包含 合同、正式以及退休返聘人员。
(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遇到事故
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许扫尾性工作遇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 等不测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出门时期,因为工作原由遇到损害或许发惹祸故 着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许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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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许在 48 小时
以内经急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遇到伤 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 命伤残军证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因为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 应认定为工伤:
1.成心犯法的;
2.醉酒或许吸毒的;
3.自残或许自杀的。
4.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情况。
二、工伤事故办理程序
(一)急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员工发生伤亡事故 后,所在科室应立刻救护受损害者,采纳举措阻挡事故延伸 扩大,并仔细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印迹、状态 不得损坏,关于为急救受害者需要挪动现场某些物体,一定 做好现场标记。
(二)报告制度。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许最初
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址、经过、原由等报告事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不得 隐瞒,超出时限不补报。凡发生重伤、死亡、重要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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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立刻报告本部门领导,并在
管理专员。
1 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工伤
(三)事故检查。发生小伤事故,由发生小伤事故科室领 导在 48 小时内达成检查、剖析、办理工作,出具工伤状况 证明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发生重伤、死亡等工伤事故,由 有关职能部门、该科室负责人、专家会同人力资源部工伤管 理人员,构成检查小组抵达现场勘查状况,认识受伤人员的 伤势,认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做好详尽记录。重伤以上的 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摄影或录像,目睹者应出 具佐证资料。
(四)事故剖析。重要及以上工伤事故应依据事故种类 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事故检查小组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及有 关科室召开剖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由进行剖析,确立事故 的性质和责任,拟订防备事故重复发生的详细举措,严格做 到“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由没有查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遇到严肃办理不放过;广大员工 民众没有遇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备举措没 有落实不放过。对因玩忽职责、违章作业、违犯安全规章制 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状况追查 责任。
三、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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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 30 日内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供给工伤认定申请
表、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含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 明资料及伤者所供给的医疗诊疗证明或许职业病诊疗证明
书(或许职业病诊疗判定书 )等有关资料。员工发生工伤后,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劳动 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四、工伤待遇 .
1、员工因工作遭到事故损害或许患职业病需要暂歇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歇工留薪期内, 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单位按月支付。
2、歇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出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许状况 特别,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合延伸,但延伸 不得超出 12 个月。
3、员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歇息时,一定由医院开具病情 诊疗书,经预防保健科审查,报人力资源部存案后,方可按 工伤办理。
4 、工伤时期所发生的花费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五、返聘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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