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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科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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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科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基建科的工作想要顺利开展,就得制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制度。下面是由分享的医院基建科工作制度,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需要,标准根本建立投资行为,加强根本建立财务管理和监视,进 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 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立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 有建立单位,包括当年安排根本建立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 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开工决算工程 的建立单位。建立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根本建立财务和企业财务 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立资金; 做好根本建立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视和考核工作,严 格控制建立本钱,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进步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根本建立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根 本建立的财务活动施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视。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立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 准文件和工程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送工程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工程年度预 算的根据。建立工程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 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 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立单位要做好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按规 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根本建立财务工作;严格 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立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根本建立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 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展财产物 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 催促所属的建立单位做好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工程,应按照国家工程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 工程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 金作为工程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工程和非经营性工程划分,由财政部门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工程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会计师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工程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工程筹集的资本金,在工程建立期间和消费经营期间,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工程收到投资者投入工程的资本金,要按照投 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 商资本金单独反映。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开工财务决算后,相 应转为消费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 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立工程,应当执行财政部有 关根本建立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根本建立支出 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根本建立工程,应当根据政府 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工程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承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 本折算差额等,在工程建立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工程建成交付 使用并办理开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消费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 金。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在建立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 资,冲减工程本钱。 第十三条、经营性工程在建立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 程本钱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工程在编制开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 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 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 余资金按以下情况进展财务处理: 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消费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工程贷款。如有结 余, 30%作为建立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工程配套设施建立、职工 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工程 建立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开工结余资金在开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立本钱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 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 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本钱,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 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 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照工程概算内容发生 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本钱,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 消费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本钱。 需要安装 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根底上或建筑 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 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 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 括:建立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 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 检验费、负荷结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贷款)工 程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 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 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 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 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 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的 构成根本建立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根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 养、培育支出以及获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 十一条、建立单位管理费是指建立单位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办理开 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 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 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消费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 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开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 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立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 施工现 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 支。 建立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 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详细计算方 法见附 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立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 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立本钱处 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工程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 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 持、城市绿化、取消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 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 复开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 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工程为工程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 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 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 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工程为工程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道路、专 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立 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 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 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展财务 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 包括各项投资、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 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 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根本建立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 建立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立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立中的工程煤收 入,矿山建立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立中的原油(汽)收 入和森工建立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工程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展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 及国家规定进展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立移 交消费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立移交 消费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 1.各类建立工程总体建立尚未完成和移交 消费,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立 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 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 建立本钱。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 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工程 按建立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立工程试运行期原 那么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立工程 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 准。 第三十条、建立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 业工程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工程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 或试运行期可以正常消费合格产品,非工业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可 以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消费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 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开工验收手续的建立 工程,视同工程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 现的收入作为消费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 定,各建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 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 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工程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消费经营企业的盈 余公积。 非经营性工程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消费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 四条、建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 标准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 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工程建立期间,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进展工程价款结算,建 立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 开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根本建立工程开工时,应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 财务决算。建立周期长、建立内容多的工程,单项工程开工,具备 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建立工程全部开 工后应编制开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 资产价值,反映开工工程建立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 用手续的根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方法,严肃 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 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好。 第三十七条、建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根本建立工程开 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开工财务决算。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单位做好开工财务决算编 制工作。建立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 3 个月内完成开工财务决算的编 制工作。在开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工程负 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根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 (书);历年投资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承包合同、工 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方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前,建立单位 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本建立工程档案资 料的归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 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 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展 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两个部分: (一)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 2): 1.封面 2.根本建立工程概况表 3.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表 4.根本建立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根本建立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开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本建立工程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根本建立工程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根本建立工程的开工财务决算,按以下要求报 批: (一)中央级工程 1.小型工程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其开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受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工程开工财务决算 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工程 中央级大、中型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工程 地方级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工程、国家确定的重点小 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方法,即先 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单位 编制的开工财务决算进展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 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经营性工程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工程 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工程。其他工程 为小型工程。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开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3 个月内不办理开 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工程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 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消费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 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 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立工程的实际,制定施行细那 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棠委 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 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消 费建立兵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 各区及工程建立单位加强根本建立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立资金, 控制建立本钱,进步投资效益,针对根本建立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 问题,我部对《根本建立财务管理假设干规定》 (财基字[1998]4 号) 的有关内容进展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 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立单位。 根本建立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 要,标准根本建立投资行为,加强根本建立财务管理和监视,进步 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 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立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 有建立单位,包括当年安排根本建立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 在建工程、有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开工决算工程 的建立单位。其它建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立资金; 做好根本建立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视和考核工作,严 格控制建立本钱,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进步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根本建立的职能部门,对根本建立 的财务活动施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视。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立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 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 件和工程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工 程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工程年度预算的根 据。 建立工程停建、缓建、移迁、合并、别离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 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指日期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 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立单位要做好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按规定 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根本建立财务工作;严格按 照批准的概预算建立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根本建立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 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季度,定期进展财产物资 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 经营性工程,因感召国家关于工程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在工程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责 资金作为工程资本金。 第八条 经营性工程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投资者一事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资产投入工程的资本金,必须京国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工程丑剧的资本计,在向建立期间和消费经营期间,投 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工程收到投资者投入工程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 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依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 商资本金单独反映。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建财政投资的建立工程,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 根本建立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根本建立支出预 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根本建立工程,应当根据政府 采购和贵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工程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 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承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 折算差额等,在工程建立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工程建成交付使 用并办理开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消费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立次昂姆在建立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 资,冲减工程本钱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工程在建立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 本钱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在编制开工财务决算签要认真清理结余资 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 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药剂师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 以下清款进展处理。 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相依转入消费经营企 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工程贷款。如有结 余, 30%作为建立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工程配套设施建立、职工 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开工结余资金在开工 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建立本钱包括建筑安 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阿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本质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 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本钱,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 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十供求额的预备料款和预付工 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本质建立单位按照工程概算内容发生的 各种设备的实际本钱,高扩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何谓消 费准备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本钱。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伙计各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 根底上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试制不必固 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跟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立单位管理费、图的征用几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 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查 费、复合结合试车费、合同工证及工程质量监视费、 (贷款)工程评 估费、国外借款手续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 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费税、耕地 占用费、车船使用费、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 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 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 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 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它投资 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根本建立实际支出的 房屋购置和根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获得各种 无形字场和滴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单位管理费是指建立单位从工程开工资日期支 办理开工财务决算之日之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 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办公费、养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固定 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消费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 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开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型资质 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立单位管理总额的 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立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额 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详细计算方 法见付 1。 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 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京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立本钱处 理,即如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工程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 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 持、城市绿化、取消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报废及其它经政府部 门认可的不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 批复开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计入交 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工程为工程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 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 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轨哦书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 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工程为工程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道路、专 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立 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 单产全部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规属本单位的,计入 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展财务关 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 括个性投资、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个性债权 和债务等,优化分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门审批,并办理资 产、财务划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收入是指在根本建立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 立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核实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立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立中的工程收 入,矿山建立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立中的原油(气)收 入和森工程假设种的路影财收入等。 (二)经营性工程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近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 及国家规定进展是运行所实现的产批局入包括:水利、电力建立移 交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立移交消费 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 1.各类建立工程总体建立上未完车各移交消 费,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立期 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股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时极小收入 都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立 本钱。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益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聚集其它 费用和销售税今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间按照一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工程 按建立合同中规定的是运行起执行;国内一般性建立工程试运行起原 那么上按照批准的设计为检索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立牧师 运行起需要超过规定是运行起的,应报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 准。 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 工程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工程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 行期可以正常消费合格产品,非工业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正常 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消费或使用。凡以超过批准的试运 行期,并以符合验收条件单位及时办理开工验收手续的建立工程, 视同工程以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根本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 作为消费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 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货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 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说后收入结一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工程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消费经营企业的盈 余公积。 非经营性工程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消费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余的制度规定, 坚持按照标准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立单位与施工的抚 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 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立期间,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进展工程价 款结算,建立单位比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待工程开工验收一年后在清算。 第三十五条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时,应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 务决算。建立周期长、建立内容多的工程,单项工程开工,具备交 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建立工程全部开工 后应编制开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 产价值,反映开工工程建立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手续的根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方法,严肃财 务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 时,数字准确,内容完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多根本建立工程开工 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开工财务决算。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契合建立单位做好开工财务决算编制 工作。建立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 3 个月内完成开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工作。在开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元机构不得撤销,工程负责 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根据,主要包括: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 (书);历年投资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承包合同、工 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方法;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前,建立单位要 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本建立工程单干资料 的归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和实际债权务的清偿,做到帐 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 竹项盘点核实,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展处理, 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 个部分: (一)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 2): 1.封面: 2.根本建立工程: 3.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表: 4.根本建立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根本建立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 开工财务决算说名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根本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根本建立工程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预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要说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根本建立工程的开工财务决算,按以下要求报批: (一) 央级工程 1.型工程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其它开工财务决算京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审批,或由财政部受权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工程开工财务 决算报转部门审批。 2. 中型工程 中央极大、中型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 地方级工程 地方级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不对中央 及大中型工程、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产行 “先审核、后审批”的方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 认可的游子值得中介机构对工程单位编制的开工财务决算进展审 核,在按规定批复。对审核终身见得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确定 后,按投资比列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根本建立工程开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 营性工程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工程投 资额载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工程。其它工程为 小型工程。 第四十四条 以具备开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3 个月内不 办理开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工程以正式投产,其费 用簿册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消费经营十入,不再 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制区、直辖市、方案单 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立工程的实际,制 定施行细那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财政部 1998 年印发 的《根本建立财务管理假设干规定》 (财基字[1998]4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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