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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配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室与通关科之间的工作联系配合, 更好的服务一线,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科室和谐健康发展, 根据两科室业务职能的特点,特制定《办公室与通关科联系 配合办法》。
第二条 两科室联系配合采取指定联络员的方式,负责 双方的信息交换和问题沟通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联络员,是指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指定的熟悉海关 政策法规、精通海关业务操作,纪律作风好、协调能力强, 与相关企业保持对口联系的海关关员;
联系人,是指在企业中负责进出口业务,对海关法律规 章及业务有一定了解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关区注册企业可被选 为重点企业:
(一)上年度进出口额前 10 位的;
(二)上年度缴纳税款前 10 位的;
(三)对外向型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被列入江西省政 府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名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汽车航 空、冶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化工) ;
(四)海关认为需要重点联络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制定重点企
业名单,无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南昌海关稽查处为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制度的 职能管理指导部门,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具体执行单位, 南昌海关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
第七条 联络员由企业主管海关指定,海关与企业的联 络员及联系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企业遇到通关疑难问题,可向南昌海关应急事 务处理办公室(海关通关 110 )直接咨询,也可向联络员反
映,联络员应在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处置。
第九条 联络员职责:
(一)高效反馈企业咨询,并为企业提供实时政策咨询;
(二)主动向企业及时通报海关最新管理措施和新公布 的海关法规,召开政策法规宣讲会,现场接受企业的咨询;
(三)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需求,在 企业制定年度计划时帮助提供海关相关政策的参考。
(四)提出规范企业行为及改进建议,征求完善海关工
作方法的意见;
(五)其他需联络员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未经本关关(处)长批
准,不得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阅、复制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 表、会计电算化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暂时封存、扣留企业的帐簿、单证、货物;
(三)查询企业的存款帐户;
(四)通知主管海关、业务现场或有关职能部门限制企
业正常通关;
(五)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和货物进出;
(六)清理、盘点企业车间的生产料件及仓库存放的成
品、料件;
(七)擅自检查企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负责人、相关工 作人员的办公室或住所。
第十一条 企业及联系人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海关提供行业信息,以便海关能有效地制 定相关措施,促进或规范相关行为的发生;
(二)向联络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三)向海关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四)充分配合海关管理需要,自觉规范企业进出口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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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联络员应严格遵守“海关人员六项禁令” 、“外 勤纪律九不准”等各项廉政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联络员与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联系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联络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 业可向海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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