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 省政府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
署, 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 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 办﹝ 2017 ﹞ 3 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遵循客观公正、 突出 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 统 一领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受市政府食品 安全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对各县、 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 对 食品安全组织领导落实情况、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及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进行评 议考核。
第六条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2 月 31 日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 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 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 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 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 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 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背景资料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 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 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打分, 于实地考核后 15 日内形成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 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考核抽验。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 检验机构, 组织对各县、 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议考核抽验, 检测结果纳入评议 考核总成绩。
(五)满意度调查。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 对各县、 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 绩。
(六) 部门评议。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 查情况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评价作出综合评议,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形成评议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督查, 每季度督 查后的成绩作为各县、区的平时成绩,纳入年终评议考核总成绩。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季度对各县、 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上报情况进行汇总通 报,纳入年终评议考核总成绩。
第八条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分方法,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 4 个等级。县区政府得分排名前 3 名的为优秀,第 4-6 名为良好,第 7 名 及以后的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 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 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未及时组织整治,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
第九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在全市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 予以通报表扬, 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对在食 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 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 必要时由市政府领 导同志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该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授 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各县、 区政府要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对通报的问题提 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 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政府食品 安全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 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降低评议考核等次 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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