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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0152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95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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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 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 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和 年花年桔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 瓜皮果核、 花卉绿植等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指餐饮企业或机 关团体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厨余垃圾(指家庭产 生的易腐性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专门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池、 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 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 险废物等按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属地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 1 / 91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的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目标,制定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政策,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作为政府绩效、生态文明等 考核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下同)负责 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工作所需的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 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督导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 求,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督,创新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手 段,开发、建设和推广垃圾分类投放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废 弃家电的回收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理的指 导和监督。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责任,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 2 / 92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内容纳入教育发展 规划,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科普教育活 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宣传、指导、督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 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引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 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 照本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 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 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垃圾分 类知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配 合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股份合作公司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实施工作,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派专业人员参与生活 3 / 93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垃圾分类指导活动,并根据需要安排督导员,指导投放人按 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活动,减少 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 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制度。 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鼓励和引导机制,对成绩突 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 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第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并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 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人;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 管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产 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使用人或者占有人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 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对不符 合本规定和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投放 4 / 94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及时清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移交 生活垃圾运输或者处理单位;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 数量、去向等情况,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规范,原则 上应当保持颜色、标识统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收集容器分为独立收集式 和合并收集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收集容器采用蓝 色标识; (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 (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 (四)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第十二条 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 要求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 (一)根据小区规模确定收集容器数量,集中摆放废弃 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厨余、有害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摆放; (二)结合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废弃家具、家电和年花年 桔投放点。 居住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摆放废弃玻璃、金属、 5 / 95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塑料、纸类、有害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结合 区域特点合理摆放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堂等活动的 场所还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 市场、 大型超市等场所还应当设置果蔬垃圾收集容器,绿化、 园林管理单位还应当设置绿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 器。 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 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当进行渣水分离处理,并全量 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 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三)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 电及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应当投入相应的可回收物标识的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四)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 生的果蔬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五)绿化、园林管理单位产生的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存 放; (六)有害垃圾应当根据收集容器的提示按照类型分类 投放。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6 / 96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和自然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设备,方便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通过特许经营 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及时分类收运 和处理。 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区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运输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 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 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罚款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 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或者宣传服务活动抵扣罚款;参加培 训或者宣传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 成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 处罚,并将该不诚信行为告知征信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投放点或者分类收集容器,或者 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开展生活垃圾 7 / 97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清理或者 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移交生活垃圾的,处二 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建立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 等情况,或者未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餐饮企 业、集体供餐单位、食堂等未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处理 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特许从事餐厨垃 圾收运、处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 违法行为工具,处五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十万元罚 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 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未将果蔬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绿化、园林管理单位 未将绿化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8 / 98 / 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 管,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相关单位的监督,建立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将相关 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信息按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 / 9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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