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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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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1 为有效地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全面提 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研究 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 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 、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 业病的医治工作。 5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 、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 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 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 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 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 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 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 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 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粉尘、 噪 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 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 各有关单位、 部门要 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 对职工进行宣传, 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 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 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 做好安全防 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 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 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 人卫生, 洗浴换衣, 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 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 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 用具; 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报警设施、 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 配置 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 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 容器作业, 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 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 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采 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 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 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 要求, 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 , 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 护能力。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 健康、 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执 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 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 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 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 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 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 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 况; 3.2.4 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 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 聘用作业人员时, 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 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 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产生职业病种类、 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 定》 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 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 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确定。 5.3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 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5.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 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在发生变化之 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 护的技能。 6.2 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 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 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 卫生教育培训。 6.4 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 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 习和培训。 6.6 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 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 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 定检管责任。 2 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 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 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 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 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 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 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 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 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 放发。 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 公司招聘的临时工, 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 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应当 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及时向员工公布, 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2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相关部门、 装置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 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 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 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1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办公室应当 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制度 3 1. 目的和依据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 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 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 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 职责 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 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 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 安管办职责: 5.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监督整改。 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5.2.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 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 人力资源部门 5.3.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 作。 5.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 安置。 5.4 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 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 报,接受监督。 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 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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