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 2009.12.12
• 【字 号】陕政办发[2009]161 号
• 【施行日期】 2009.12.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 见
(陕政办发〔2009〕 16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 见》(卫药政发〔2009〕 79 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 12 号)精神,为 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 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 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 担,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 工作目标
从 2009 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 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 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 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 衔接。
2009 年,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进行试点,政府举办 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 售; 2010 年,将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 2011 年,实现全覆盖,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20 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
三、 工作任务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 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 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 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 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 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 门,依据《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全省基本药物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 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 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从 2009 年起,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 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 5%。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 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 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 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 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 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 名称制定公布。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探索设定基本药物 标底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 格。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 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陕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公立 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 用的原则,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 方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 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 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 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 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 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 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 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GMP、 GSP 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 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 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 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 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
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 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 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 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 品。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 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 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 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 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 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遴选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 录,组织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监督检查网上采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 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发展改革部门负 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 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 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 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 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 实施行政问责。
五、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 年底前)。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 数据,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制 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宝鸡市等五个试点地区做好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实施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在宝鸡市等五个试点地区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0 年 1 月- 12 月)。制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 评估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适时将渭南、延安、安康三市纳入试点范围。落实试点地区政府补助经费,保障试 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 理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适时遴选增补我省目录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 年-2020 年)。全省所有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 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2011 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 加以完善; 2020 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