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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以下简称 测试机构)的管理,保证植物新品种测试结果的公正性、科 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农人函〔 2000〕 24 号《关于农业部科 技发展中心加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牌子的批复》和 农人发〔2011〕 4 号《农业部关于成立种子管理局的决定》 ,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测试机构是指农业部批准挂靠 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从事农业植物新品种测 试的法定机构,包括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 总中心)、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第三条 测试机构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应保持相对独 立,采用统一标识。 标识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设计、 发布、 监督。
第四条 测试机构对出具的测试报告及审查报告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条 测试机构挂靠单位法人代表应出具授权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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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测试机构独立开展测试工作,并承诺挂靠单位的任何机 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测试机构的工作;应加强机构人员建 设与日常监督,提供测试所需的基本条件、场所、设施设备 等需求,保障测试机构的高效运行。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总中心的职责与任务:
(一)负责拟定测试体系发展规划 , 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其他测试机构业务工作;
(二)安排布置测试任务, 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汇总和审 核;
(三)组织协调行政、司法鉴定中的品种特异性、一致 性、稳定性(以下简称 DUS )测试和 DNA 指纹鉴定;
(四)组织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 究及测试指南的制修订, DNA 鉴定方法研究、 DNA 指纹信 息采集以及种子管理中的转基因成分检测;
(五)构建与维护植物新品种测试已知品种信息平台 等;
(六)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宣传与培训,组织 参加国际履约和测试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承担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 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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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种子管理 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的职 责与任务:
(一)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 理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品种保护、审定、登记中 DUS 测试与鉴定工作;
(二)承担种子等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其他 委托人委托的有关品种侵权、假冒、真实性案件的技术性鉴 定;
(三)开展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 指南的研制;
(四)收集、整理、保存品种测试所需的国内外植物品 种、抗病虫性鉴定所需的病原和虫源等;
(五)建设维护农业植物已知品种的 DUS、 DNA、图 像等数据库;
(六)总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挂靠单位规格为处级以上(含处级)的,应当 设立独立运行的测试机构,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置为二级法 人。 测试机构应设办公室, 负责样品、 仪器设备和档案管理、 测试流程质量控制以及行政后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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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试人员的待遇不低于 本单位从事管理岗位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条件允许的,应 为测试机构出台符合其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审等 办法。
第九条 分中心等测试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主任、行 政副主任、业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
(一)挂靠单位规格为司局级的,主任由挂靠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副主任由内设机构或单位的 相关负责人担任;挂靠单位规格为处级的,主任由挂靠单位 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业务副主 任应由有 2 年以上测试及相关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办公室主任应由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原则性强、 工作细致、服务意识好的人员担任,亦可由具备档案管理经 验的测试人员兼任。
(二)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挂靠 单位履行任职手续, 同时报总中心备案;与上述条件不符的, 应报总中心批准。总中心每年年底一次性向农业部种子管理 局备案。
第十条 测试机构应配备与承担测试任务量相匹配的 专职测试人员。编制内专职测试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每 40 个测试品种原则上配备 1 名专职测试人员,于本规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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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2 年内达到要求。情况特殊或任务不饱满的须书面上 报总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设技术负责人 1 名,原则上应由业 务副主任兼任。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植物分类、遗传育种、栽培、生理、 种质资源等专业知识背景或工作经历,长期从事新品种测试 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 任。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业务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测试人 员不得从事植物育种和品种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测试人员中有农学或植物学相关专业背景 的人员应达到 80%以上,业务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测试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测试工 作。新入职测试人员至少经过 2 个测试周期的辅助测试工作, 并经所在测试机构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或者其 他委托人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采取措施保证繁殖材 料安全。未经总中心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 关测试样品的繁殖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测试数据未经许 可不得扩散、利用。
第十五条 测试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 训和业务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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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应 当及时进行年度总结工作,每年 2 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 次年年度工作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总中心。遇到测试不能正 常开展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章 试验场所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应具有与测试工作相匹配的、相对 集中、独立、封闭和安全的试验场所。
(一)试验地及配套设施
具有可用于 DUS 测试的独立试验地 6 公顷以上,一季 耕作地区还应酌情增加,试验地四周应设隔离防护,地势开 阔, 无高大树木、 建筑物等荫蔽,地面平整,土壤肥力均匀, 根据需要建设良好的排灌系统、配备必要的农机具等。
(二)温室、网室
测试工作中需要利用温室或网室的,应具有面积不少于 500 m2 的温室或/和网室。
(三)实验室、工作室等
具有实验室、挂藏室、摄影室、工作间、仓库面积分别 不低于 200 m2、 100 m 2、 50 m2、 100 m 2、 100 m2 ,晒场 面积不低于 300 m2,具有满足种子繁殖材料中、 短期保存的 低温保存库、无性繁殖材料保藏窖或田间保存圃。
第十八条 环境条件要求:
(一)试验场所周围的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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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等环境污染程度应不影响测试精度;废气、废水、废渣 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房屋的建造、温室和实验室的采光、温湿度均应 满足测试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应配备必要的消防、 监控、 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九条 承担转基因品种 DUS 测试任务的,试验场
所还应满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测试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测试工作相适应 的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附具有效检定合格证书 或校验证明及检验规程,仪器设备上应贴有唯一性标识和检 定状态标识。
(二)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购置、 验收、 调试、说明书、历次检定情况、使用、故障和维修记录等。
(三)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由专人管理。
(四)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和 管理,又有利于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测试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 备和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 行检定,并建立检定档案;无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制定 校验规程,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 经校验确认后,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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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执行定期检验制度。与 化学分析有关的仪器设备还应通过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 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等措施,保证其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农机具操作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应按要 求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和管理,建立使用、故障和维修记 录档案。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测试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内容 包括:
(一)承担单位概况;
(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测试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四)测试机构的组织机构图;
(五)试验地、温室、网室和实验室的分布平面图、面 积;
(六)测试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业务分工所在室、 年龄、所学专业、职称、测试项目、各类人员的比例)和中 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七)测试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测试植物新品种目录、 测试指南及其测试能力分析表;
(八)主要测试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型号、 精度、 厂家、 购置日期、 检定情况、 被检参数、 操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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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十)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调试程序; (十一)非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校验规程目录; (十二)测试机构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十三)测试人员能力验证程序;
(十四)测试机构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十五)测试工作流程图;
(十六)测试工作质量控制程序: 1 .图示该程序的结构,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 .图示测试工作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程序; 3 .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与保管; 4 .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程序; 5 .测试失误的防范及控制程序。
(十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测试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繁殖材料的收发、 保管和处理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二)植物新品种测试质量控制制度;
(三)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校准制度;
(四)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购 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和报废处理;
(六)试验物资入库、领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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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始数据记录的填写与校核制度; (八)测试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九)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十)测试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十一)测试报告的异议申请程序和处理制度; (十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十三)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十四)试验地、挂藏室、工作室、仓库、温室、网室 和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十五)测试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 《质量管理手册》制定、检查制度; (十七)奖惩制度;
(十八)定期内部核查与外部评审制度;
(十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
(二十)转基因品种测试任务的受理、测试、样品销毁 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承担社会委托测试任务的,测试机构应制 定委托测试管理制度。涉及品种保护、审定、登记的,应当 首先通过总中心将标准样品交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保 藏中心。
第七章 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测试机构应执行统一的 DUS 测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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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按照测试指南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DUS 测试。采用 非标准方法进行测试时,应当按照测试指南制定原则,起草 测试方法,该非标准方法应提前向总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 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应在测试结束后 30 天内上报测试报告,一式两份;并及时 整理汇总品种测试数据,上传到农业植物已知品种数据库。 总中心应及时接收、汇总、整理、审核各测试机构的测试结 果,应在收到测试报告 30 天内出具 DUS 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应将测试报告副本、原始数据记录、测试标准等技术文件及 时整理归档,技术档案保存期为 25 年。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测试机构的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由挂靠单 位负责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测试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等项目支出,应 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 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测试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在开展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及其他 组织等部门下达的测试任务时,其费用由下达测试任务的单 位或部门拨付,不得向申请者直接收费。 其他委托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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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收取。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总中心业务指导 与监督,总中心负责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业务指导与监督。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新品种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并在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总中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等方 式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实行监督。
(一)总中心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和重点核查。
(二)总中心每 6 年组织专家组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 权的其他测试单位进行复查考核。
(三)总中心指派检查组对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 他测试单位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 人员组成,至少 2 人,时间一般 1 天。
第三十五条 新增的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 试单位除满足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场所、管理制度 等规定外,应由总中心组织专家对其测试能力进行考核,考 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新品种测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中心对被举报的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 权的其他测试单位及时进行核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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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任务好、 管理水平高、 团结协作好、 成绩突出的测试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 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或总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 测试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处理。
(一)管理混乱,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 工作失误、 泄密、 弄虚作假, 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规定任免主任或副主任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撤销其机构并 收回印章:
(一)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 担法律责任的;
(三)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四)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批 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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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农业部有关部门或总中心投诉。
第四十三条 经总中心评审符合测试条件的单位申请 进行 DUS 测试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农业部植 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 (农办科〔2002〕 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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