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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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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基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建设是指我院依据发展规划,利用各类资金进行的以满足 教学、科研、医疗、保健、康复、管理需要和改善院内医疗条件和医疗环境为主要目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及投资 5 万元以上的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建 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相 关工作的管理,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前期调研、 论证、 立项、 勘察、 设计、 报批、 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及保修期内的相关 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医院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 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医院党委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是医院基本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技 术保障小组是基建项目技术保障与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院基本建设项 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日常运作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基础设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医 院院长和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医院副院长担任,共有成员 7 人,下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 公室,由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共由 5 名成员组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小组负责研 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向院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 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 项目的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考核基建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 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医院整体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医院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基建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填报基建统计表; (二)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合同签订与执行、 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的委托编制及汇总资料上报财政厅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并出具报告; (四)负责医院专项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工期、 工程质量、 投资控制和施工安 全的现场管理; (五)负责收集基建项目所有文件档案,并进行整理、归档和工程竣工备案; (六)负责向院职工公布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 (七)完成医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院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采购管理,按国家及自治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确定采购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负责采购计划的上报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基建工程项目开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有关办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审核; (二)审核各项目的月进度报表; (三)负责对各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独立跟踪审计,对有关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不可再 复查工程见证,核查,对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确定价格的特殊材料及时进行市场考察、询价,审 定价格; (四)负责办理工程结算复审工作。 第十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 (二)监控基建投资计划; (三)对基建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提出意见; (四)审核和拨付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五)办理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协助项目办填报基建统计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技术保障小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技术保障小组由审计、财务、感控、医务、护理、总务、设备、项 目小组成员和外聘两名技术专家共 11 人组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技术保障小组主要负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监督基建工作,防止违法违规或腐败行为的发 生;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图纸进会审(会议应邀请使用科室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负责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的审核;; (四)负责组织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 (五)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基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决策论证评估 制度、预算控制制度、监理制度、全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 院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 不管属于何种资金来源, 均由基建项目办办理申报立项(修 缮项目由总务科负责)。经基础设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院党委审核通过后执行; 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按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属于救灾、抢险、应急等特事特办的基建工程项目,报医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 意后,可采取特殊措施组织施工。同时,项目办要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核与规划报批 (一)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前 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基建工作领 导小组审议后报医院党委审议。 (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项目办要积极进行基建工作规划审批工作, 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等。建设工程项目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四)设计图纸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审查,送审前由项目办人员组织院内相 关部门及使用部门先进行内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在开工前由项目办组织有关人员会审。 (五)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因勘察、设计和图纸审 查失误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代表医院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评标 (一)基本建设实行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测绘、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择,都应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标活动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现按 XXX 市政府采购办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各项招标进行规范: 1.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由院总务科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完成单位的选择。 2.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咨询、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由项目办按照医院相关 规定组织院内评标选择单位。 3.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咨询、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 由项目办按照 XXX 市采购办及医院相关规定从市采购办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中标单位中通过 医院内招评标方法选择。 4.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由项目办按照 XXX 市采购办相关规 定,招标工作交由采购办组织安排,项目办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或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测绘、勘察、设计、监 理项目, 由项目办按照 XXX 市采购办及医院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确定后, 上述项目的招标工作交由代理招标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 项目办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开标时,现场监标人员由医院法人委派。 (四)工程项目凡符合医院内招评标的: 1.全程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2.项目办在医院办公系统和医院官方网站上同步公示工程招标内容,包括注明项目名称、 规模、项目内容、投标人要求、付款方式及项目结束后续服务等,公示及报名有效期7 天。 3.报名截止期前,有效报名单位数量决定评标方式。 ①、有效报名单位不足三家的,不能直接进行评标,另行邀请符合该项目要求的单位,一 并下发该项目招标邀请函,投标人按邀请函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等待开标;若仍无法达到三家单 位,则由院领导、项目办、审计科、财务科、设备科共同约谈竞标单位,以此确定中标单位。 ②、有效报名单位达到或超过三家的,统一下发该项目招标邀请函,投标人按邀请函要求 完成投标文件等待开标。 4.项目办组织安排评标,具体评标工作遵循市中医院[2014]24 号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中 评标部分的要求执行。 5.招标结果报医院审核确定后,由院项目办协调办理招标结果及相关信息的公布。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二) 医院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之前, 中标单位按照国家法规及招标邀请函相关 规定,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初稿送达项目办。项目办对合同初稿进行初审,将修改后的 合同送回对方,达成一致后,由院项目办送至审计科、财务科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审核,如有 分歧可与对方协商,达成共识后修订正式合同。合同修订后审核人要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 章。 (三)医院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由项目办统一办理,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人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项目办要把合同副本分送审计科、财务科、院办,为跟踪审 计、支付工程款等提供依据。 (四)项目办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五)合同价款发生调整,超出 10%幅度,应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原合 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工程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一)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项目办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开工手续。 (二)项目办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协调管理工作,委派工地代表对工程项目施 工进行现场管理,工地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三)工地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要依据施 工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工程资料,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 督协调,认真阅读图纸、及时发现并及时反馈和处理施工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保证施工 及监理合同的履行;检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参 与工程材料的市场考察;监督检查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核实工程进度情况,参与签署付款意 见;根据医院长审批意见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工作。 (四) 施工单位等提出的设计变更、 增加建设项目和提高标准等所有变更建议, 须填报《工 程变更签证表》,并向院项目办申报审批。项目办对变更建议进行登记后,根据权限审批;单项 经费超出项目办(工地代表及部门领导)审批权限或方案、功能有较大调整的变更,由项目办 和技术保障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呈报医院按审批权限审批。经医院审批同意的涉及到结构和外 观的变更,由项目办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所有变更由项目办书面通知(加盖公章)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无审批手续、未经同意而先施工的工程变更无效。 涉及经费的工程变更、签证,根据涉及金额的大小分级审批:金额0在.2 万元(含 0.2 万元)以 下的,由工地代表(两人或两人以上)审批,项目办备案0;.2 万至 0.5 万元(含 0.5 万元)的,由 工地代表书面请示项目办领导审批,审计科审核后执行0;.5 万元至 1 万元(含 1 万元)的,由项目 办书面报送审计科核实后,报医院分管领导审批;1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办书面报送审计科核实,经 医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医院领导会审批变。更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先按估算金额,依前述规定报批, 实际变更工程量超过估算金额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办理报批手续。工地代表凭报批手续单 办理相应的签证工作。 经医院同意的工程变更、签证, 需现场测量的工程量由医院工地代表(两人或两人以上) 、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勘察审验后共同签证确认,补办的工程量签证无效。工程项目变 更实行登记制度,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文字记录,内容具体,工程量准确。 重大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施工单位提出, 经监理单位、 工地代表签署意见并报基 建处审核后,呈报医院审批。 (五)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的工程项目,由工地代表、审计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方 代表现场实测实量共同签证。施工方代表经监理工程师向工地代表发出现场实测实量共同签证 请求,项目办应提前 1 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审计科,并要求 24 小时内办理落实。 (六)基建工程材料、设备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符合标书要求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后方可使用。若有变更参照本条第四款报分管领导后审核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管理 (一)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按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采购。 (二)监理工作由项目办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门等有关人员共 同进行预验收。 (二)预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或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由项目办 按规定组织基建指挥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不需竣工验收的按医院要求组织财务、审计、设备、总务、使用 科室等有关科室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从开工第一天起,院项目办即要求施工方在保证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统计整理工程 相关资料,尽量缩短工程结算工作时间。自竣工验收完成后,按之前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期 限内务必完成结算资料送至项目办审核。若不在约定期限内送交项目办,每拖延一天,扣除最 终工程总造价的 1‰, 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整个工程总价款的 10%。 若项目办退回结算资料要求修 改的,若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的,项目办可以医院名义发工作联系函至承包人约定资料 完成限期,每超过限期一天,同样纳入上述处理办法处理。 (二)结算资料初稿完成后,院项目对其内容的完整、真实及准确性进行初审核实,经项 目办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审计科按医院的有关程序和时限进行审定。 (三)项目办严格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科提供的基建工程 结算审计报告, 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相关文档材料和手续,向院财务科申请付款。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组织管理。财务科根据医院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 金,严格按财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并及时上报。对纳入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 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账专户管 理并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施工单位申报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 经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则不作要求)、医院工地代表确认,项目办审核办理,再经审计科核定 后报医院领导审批,由财务科办理拨付工程款。 (三)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制度,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 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的 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工程款的 95%, 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无质量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四)工程竣工结算批准后 2 个月内,财务科及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保修期管理 (一)项目办负责将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时限移交 医院档案馆和 XXX 市建筑档案馆。 (二) 工程项目保修期内由项目办按工程项目保修合同,负责联系施工方处理保修范围内的项 目,工程项目处于保修期内,维修项目属于《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院项 目办自接收使用科室维修通知之日起,当天即通知该工程项目施工方,要求其在2 天内给予项目办 明确的组织安排答复, 7 天内必须派人维修。若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维修的,项目办可委托院总务 科组织安排维修, 保修期间每次维修产生费用先由医院垫资,待保修期满一并从本工程项目质保金 中扣除。若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项目办自接收使用科室事故抢修通知后,当立即通知该工程项 目施工方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无正当理由不当天抢修的,项目办可委托院总务科组织安排维修, 产生费用先由医院垫资,待保修期满一并从本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保修期到期后由项目办组织保修 资料和项目资料的移交。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保障小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 加强对医院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 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 重防范。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办对竣工决算初步审查后,审计科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 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合同及合理延长工期完成(除不可抗拒的 自然与社会因素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失误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 影响的,按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审计、招标、财务等与建设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监督部的监督,依法管理,廉洁自律。凡涉 及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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