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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
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 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 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 家阅读。
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 1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 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 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 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 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 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 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 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 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 1 )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 2 )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3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的医疗诊断证明;
( 4 )病历;
( 5 )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 6 )费用结算明细表;
( 7 )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 8 )其他应补充材料。
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 2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 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 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5 )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伤害的;
6 )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 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向 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 司负责人应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 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 30 日内由安环科工 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 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 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 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 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 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 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
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 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 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 办理病历本。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 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 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 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 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 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 1~20 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 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 1~20 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 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 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 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 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 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 .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 为 30 元/天,宁德为 40 元/天,福州、厦门为 50 元/天,护理工人由 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 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 900 元/月、班组 长 1200 元/月、车间主任 1800 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 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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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追究 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职责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375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 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 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 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 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潜力轻度 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 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 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 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潜力有重大损失的 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包 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 (含 3 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务必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 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务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 必要时能够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
区安监局报告。 3、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xxxxxxxxxx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 xxxxxxxxxx
八、事故报告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 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状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 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 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 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务必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
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 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
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 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 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职责者没有受到 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 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职责人,对职责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 的工伤事故职责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 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 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职责者,交由 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职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 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 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 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资料应包括事故现场 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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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 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 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 (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 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 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 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 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 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 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 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 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 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 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 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 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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