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送审资料
(1)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一式二份(本中心留存一份)
(2) 民用建筑节能报审表一式二份(本中心留存一份)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本中心留存)
(4) 盖有规划部门审图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专业平、立、剖面施工 图一份;
(5) 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总平面图纸文件二份;
(6)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不需做初步设计的工程 5、6 两项 资料不需要);
(7)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一份;
(8) 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份;
(9) 结构计算书一份;
(10) 节能计算书一份;
(11) 建筑专业电子图档一份。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第 134 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 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 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 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 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 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 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 30 万元或 300M2 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 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 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 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 定制度。 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 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 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 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 并定期予以调整 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 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 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 一类机构在全省 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 二类机 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 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 立条件按建设部第 134 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 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 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 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兼职审查人员 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 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 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 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 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 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 134 号令关于一类、 二 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以及与施工图 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40 学时,其学时 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 条件。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 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 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 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 届满前 2 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 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 (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 或不予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 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 格的审查机构, 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 二级及以下房 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 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 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 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 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 未经认定或 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 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 并依法予以处罚。 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 自正 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 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 目为 5 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 为 15 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 定的时限。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 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 关程序详见附件)。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并 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 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 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 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 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 设 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 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并作出复查结论。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 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 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 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 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 审查意见书和审查 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 5 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 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审查机构应当通 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 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统一格式。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 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 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 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 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的。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 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 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 并通过 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 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职责与监督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 有 效性负责;勘察、 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 设计文件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 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 单位承担。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 法规赋予的审查职 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 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审查机构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 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 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 的处罚。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 审查质量、 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 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 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 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及条件
一、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勘察文件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 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 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确认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 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后,向 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 资料、 图纸及证明 材料(其中节能设计应报送建筑热工计算书、 主要技术措施和相 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4、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 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 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 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 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 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六)岩土工程勘察已全部完成。
三、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 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规划手续并依法通过了专业部门的审查或 审批;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发包,签订了设计合同;
(四)工程勘察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五)除符合分段审查条件的特殊项目外,施工图已全部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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